羅貝爾·巴丹戴爾的沈思

Vincent Kaf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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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min readJul 21, 2015
照片來源:法國在台協會

洛德·比費(Claude buffet)和羅傑·邦唐(Roger Bontems)兩名罪犯於1972年11月在巴黎被判處死刑並且執行。群眾聚攏在特魯瓦(Troyes)司法宮周圍,在比費和邦唐經過時喊著:「比費去死!邦唐去死!」。吶喊的人群中有個名叫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的年輕人,四年後1976年,帕特里克·亨利犯下了謀殺罪。

先後替羅傑·邦唐和帕特里克·亨利辯護的律師叫做羅貝爾·巴丹戴爾(Robert Badinter)。幾年過後他擔任法國司法部長,向國民議會正式提交廢除死刑法律草案,1981年10月10日第81–908號法案頒佈,法國正式廢除死刑。

這篇文章是羅貝爾·巴丹戴爾在1981年9月17日於國民議會發表的著名演說節錄。巴丹戴爾提醒我們:「相信死刑有嚇阻價值的人們,並不瞭解人類的本性

「在對死刑情有獨鍾的動機深處,我們可以看到經常不被承認的殺人的企圖。司法正義並非出於贖罪而殺人,而是出於避免再犯而殺人。並不是為了彌補受害者的傷痛,而是基於恐懼而殺人。」

巴丹戴爾所言,在支持死刑的動機深處,不是正義、不是應報論,而是恐懼。如同我們曾經恐懼不同膚色民族,將他們視為非人的存在;如同我們恐懼多元性向/性別,至今仍將她/他們排除於憲法賦予的許多權利之外。

在這個時刻,我們更需要羅貝爾·巴丹戴爾。

《羅貝爾·巴丹戴爾-國民議會演說節錄》

過去數年我們在啓發輿論方面沒有做任何事情。正相反!我們拒絕了已經廢除死刑國家的經驗;我們從來沒有思考過為什麼我們周邊的國家、我們的姊妹國家、我們的四鄰,作為西方民主大國都能夠在廢除死刑後平安無事。我們也忽略了所有大型國際組織所做的研究,比如歐洲理事會、歐洲議會、聯合國犯罪研究委員會等。我們對他們一直以來得出的結論視而不見。至今還從來沒有建立起刑法立法中死刑的存廢與血腥犯罪率曲線變化的相關關係。但是,我們並沒有解釋和強調這些明顯的證據,我們繼續維持著焦慮、刺激著恐懼,促進著混淆。我們要面對的一個現實是與經濟和社會形勢有關的中小規模暴力犯罪無疑在令人憂心的增加,但是它們並不屬於死刑的範疇。但是,所有的誠實的人都同意一點,就是法國的嚴重犯罪率從未發生變化 — — 考慮到法國的人口規模,嚴重犯罪的數量甚至趨於穩定;但是大家都默不做聲。總而言之,在輿論方面,出於競選思維,我們鼓動著集體焦慮,從而避免公眾輿論捍衛理性。

實際上,死刑問題對於那些想清楚分析死刑的人很簡單。死刑問題並不是一個討論層面的問題,也不是懲治犯罪的技術問題,而是政治選擇或道德選擇層面的問題。

我已經說過,但是我還是想針對以前的普遍沈默重申一下:犯罪學家們所進行的研究都得出了唯一結論,就是他們發現在死刑和嚴重犯罪率變化之間並無聯繫。在這一點上我也要再次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幾項研究成果:一是1962年歐洲理事會的研究結果;二是英國白皮書,這是英國人在決定廢除死刑前在所有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所做的謹慎調查所形成的白皮書,英國人在廢除死刑後又兩次拒絕了恢復死刑;三是加拿大白皮書,其研究方式與英國白皮書相同;四是聯合國設立的預防犯罪委員會的研究結果,該委員會的最新文件是去年在加拉加斯(Caracas)完成的。最後,還有歐洲議會的研究結果,我的朋友魯迪(Roudy)女士也參與了這些工作,代表西歐國家的歐洲議會最終以壓倒多數通過了讓死刑在歐洲消失的決定。所有上述研究的結論都與我所堅持的結論一致。

“ 相信死刑有嚇阻價值的人們並不瞭解人類的本性。犯罪激情和其它激情一樣不會被死亡的恐懼所澆滅,因為這些激情更高級。”

但是,對於那些認真思考這一問題的人而言,想要理解為什麼在死刑和嚴重犯罪變化率之間沒有嚇阻關係,為什麼這種嚇阻關係在人們的研究中也並未找到其來源,並非易事,這一點我過一會兒再講。如果你們簡單地想一想,最可怖的犯罪,即我們理解中的那些最觸動公共情感的犯罪,或者我們所謂的殘忍犯罪的始作俑者們一般都是被暴力或死亡的衝動所驅使,這種衝動使得他們失去理性。在這樣的瘋狂時刻,在這樣的殺氣瞬間,跟殺人犯講刑罰,無論是死刑還是無期徒刑,對他都不會產生任何影響了。

實際上,相信死刑有嚇阻價值的人們並不瞭解人類的本性。犯罪激情和其它激情一樣是不會被對死亡的恐懼所澆滅的,因為這些激情更高級。

如果死刑能夠阻止人們犯罪,那麼大家就不會看到偉大的士兵和偉大的運動員了。我們欣賞這些人,因為他們在死亡面前毫不畏懼。其他一些人,在其它激情的驅使下,也會同樣毫不猶豫。只有在針對死刑時,人們才杜撰了對死亡的恐懼會在極端激情的狀態使人自我控制的說法。這是不正確的。

同時,因為我們剛剛提到了兩名被執行死刑的死刑犯的名字,我會告訴你們為什麼我比別的人更能夠說清死刑不具嚇阻價值:因為聚攏在特魯瓦(Troyes)司法宮周圍在比費(Buffet)和邦唐(Bontems)經過時喊著:「比費去死!邦唐去死!」的人群中有個名叫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的年輕人。請相信我,當我知道這事兒的時候我感到驚詫,我當時馬上就理解了死刑的嚇阻價值到底是什麼了!

對於死刑的支持者們而言,罪犯之死是司法正義的要求。因為對他們而言,有的犯罪行為過於殘酷,以至於其始作俑者只能用付出生命的方式去悔過。

不幸被害的受害者們的死亡和痛苦要求用另一個人的死亡和痛苦進行必要的、強制性的補償。如果不這樣的話,就像最近一位司法部長所說的:犯罪在社會中引起的憂慮和情緒就不會平息。我認為這就叫贖罪性犧牲。對死刑的支持者而言,如果不用罪犯的死去回應受害者的死,正義並不會得到伸張。

講得再明白些。這只是意味著同等報復法則歷經數千年仍然被人類司法正義視為必要的和唯一的法則。

司法正義並非出於贖罪而殺人,而是出於避免再犯而殺人。並不是為了彌補受害者的傷痛,而是基於恐懼而殺人。

實際情況是,在對死刑情有獨鍾的動機深處,我們可以看到經常不被承認的殺人的企圖。很多人不能接受的並非被監禁囚犯的生命,而是擔心罪犯以後重犯同樣的罪行。他們認為,在一點上唯一可靠的保證就是為了保險起見把罪犯殺死。因此,在這一觀念下,司法正義並非出於復仇而殺人,而是出於謹慎而殺人。這樣,除了贖罪的司法正義外,出現了殺人的司法正義,權衡之後,送上斷頭台。兇手之所以必須要死,就僅僅是因為這樣他就不會重犯同樣的罪行了。這樣一切就顯得簡單了,一切也就顯得公正了!

廢除死刑歸根結底是一個根本性的選擇,它代表著某種人類觀和正義觀。那些想要建立殺人司法正義的人受到兩個信念的支撐:一是有的人是完全有罪的,也就是說這些人應該對他們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二是可能存在一個完全確信自身完美性的司法正義,它有完全正確決定生殺予奪的能力。

我已經這個歲數了,上面兩種說法在我看來都是錯誤的。不管罪犯的行為多麼殘忍、多麼可惡,在這個地球上沒有人是應該為自己的罪行承擔完全責任的,沒有任何人是完全不可救藥的。不管司法多麼謹慎,不管做出裁判的男、女法官們多麼小心謹慎和殫精竭慮,司法仍然是人斷的,仍然是會發生錯誤的。

“ 這種殺人的司法正義,這種焦慮和死亡的司法正義在做出決定時是具有偶然性的。我們拒絕它是因為在它是非正義的,它意味著激情和恐懼戰勝了理性和人性。”

我所談的並不僅僅是絕對的司法錯誤,當在一名死刑犯被處決後,當人們發現他本是無辜的時候,由於他的死刑判決是以我們所有人所組成的整個社會的名義做出的,那麼整個社會就集體犯下了罪行,因為它的司法正義是有可能造成最極端的非正義的。還有這樣的情況,在司法裁決中存在不確定性和前後矛盾,比如一名罪犯一審被判處死刑,但是二審因為證據形式上的瑕疵而推翻了一審判決,這名罪犯被重新判決,這次他未獲死刑,這樣的做法使得人的生命變成了偶然性的標的,它甚至可能就斷送在法院書記員的一個筆誤之下。還有,一些罪犯的罪行沒有那麼嚴重卻被判處死刑並處決,而其他一些罪犯的罪行更嚴重,卻由於庭審現場聽眾的情緒或氣氛或者某人的激動而保住了一條性命。

這種摸獎式的司法體系不管判處什麼刑罰,當它涉及男女公民的生命時都是不能容忍的。因為沒有人是應該對自己的罪行承擔完全責任的,因為沒有任何司法體系是絕對沒有犯錯誤的可能性的,死刑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對於你們當中信仰上帝的人而言,只有上帝才擁有選擇我們死亡時間的權力。對於所有死刑廢除論者而言,根本不可能承認人類的司法有這樣生殺予奪的大權,因為他們堅信人類的司法是有可能犯錯誤的。

所以,你們的良心所面對的選擇是明確的:一是我們的社會拒絕一個殺人的司法正義,同意以其基本價值觀的名義 — — 這也是我們的社會不斷發展和受到其成員尊重的原因 — — 接受那些做出可怖行為的精神錯亂者或罪犯或精神錯亂的罪犯的生命,這是廢除死刑的選擇;一是這個社會堅持認為,儘管已經有了數個世紀的經驗,還是要讓犯罪和罪犯一起消失,這是殺人的選擇。

這種殺人的司法正義,這種焦慮和死亡的司法正義在做出決定時是具有偶然性的,我們拒絕它。我們拒絕它是因為在我們看來它是非正義的,它意味著激情和恐懼戰勝了理性和人性。

國民議會公報 — 議會辯論。1981年9月17日,星期四,第1場。

演說全文:法國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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