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s notes 彼得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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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min readApr 1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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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與惡的距離》新北市江吳阿銀殺夫案

【裁判字號】98,重訴,32

【裁判日期】990423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32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崔百慶律師

王柏棠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

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殺人,處有期徒刑拾肆年。

扣案之菜刀壹把沒收。

事實

一、甲○○○與丁○○為夫妻關係,結婚近四十年,育有二子三女(長子民國六十年間出生、么子六十七年間出生),甲○○○結婚後初期任家管並參與夫家務農,與夫家親屬同住,丁○○於結婚後一年曾發生外遇事件,因甲○○○與婆婆關係不佳,致其公婆對外遇事件並未給予支持,反曾主張應予離婚,而夫妻二人感情亦不睦,時常爭吵,家庭生活初始丁○○工作不穩定,嗣在傳統市場從事販售豬肉工作後始趨穩定,而甲○○○約於六十七年間為家計,亦開始與丁○○在不同市場從事販售豬肉工作,家庭經濟改善後,夫妻二人較少為金錢之事爭執,但仍為夫家親戚及生意之事意見不合而爭吵不斷,甲○○○之長女江金燕自國中三年級起一直生病,高一即輟學,嗣經醫生診斷患有精神病後,在家休養未再復學亦未曾外出工作,另么子自幼時常惹事,甲○○○夫妻二人常必須出面善後,么子成家後復因故常與家人發生爭執,甚至出手毆打丁○○,最後遭甲○○○趕出家門,惟不幸於九十四年間因意外過世,甲○○○夫妻二人為此事十分自責,丁○○原本對甲○○○較有耐心卻因而性格丕變,而甲○○○亦精神不穩定常大哭或睡不著,夫妻間之爭執更為嚴重,嗣丁○○開始每日下午五、六點即出門,直到午夜一、二點才回家,於九十八年三月間丁○○承認外遇後,夫妻更是爭吵不斷,長子乙○○居間協調,但丁○○表示伊會拿錢回家,希望甲○○○不要管他在外面的事情,伊年紀大了,累了,不想再被家裡綁住,想要找尋其他的快樂等語,惟甲○○○認伊身體不好,還要照顧患有精神病之長女及過世么子之小孩,家裡仍有重擔,希望丁○○不要這樣等,夫妻二人甚至在長子面前彼此向對方下跪,丁○○希望甲○○○讓伊跟外面的女人在一起,甲○○○則要丁○○回歸家庭,然夫妻二人並無共識,丁○○依然故我,而夫妻吵架時,丁○○會揚稱要甲○○○不能去碰、去抓外面的女人,還說甲○○○年紀大,看到甲○○○很討厭,另埋怨小孩沒有用,覺得失望,覺得下場竟然是這樣等語,然甲○○○仍想藉購買保養品、化妝品、衣服,改變態度,企圖挽回丁○○之心,丁○○卻仍不屑一顧,並於同年四月初某日帶甲○○○至律師事務所要甲○○○簽下放棄提出通姦告訴權利之切結書,同時亦聲明甲○○○不可以有外遇等,另亦對甲○○○表示伊沒有外面那個女人不行,伊不可能與她分手等語,嗣甲○○○於同年四月十六日晚上至臺北縣板橋市重慶國中附近找尋丁○○是否又至女友住處,並在該女子住處樓下附近等候多時,詎果見丁○○下樓招攬計程車,甲○○○亦隨後招攬

計程車跟隨返回住家(址於臺北縣土城市○○路13巷6號1樓),返家後見丁○○已上床就寢,甲○○○先行沐浴,約於翌日(即同年四月十七日)一時許,上床主動抱住丁○○,但丁○○轉頭罵甲○○○「妳去照鏡子看妳長什麼樣子」等語,並用手揮開甲○○○後倒頭繼續睡覺,甲○○○難過心想自己生病後丁○○都不曾照顧,其與丁○○共同生活四十年,居然比不上與丁○○在一起四、五年的女友,而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丁○○天天都去找女友,在女友住處洗澡、吃飯、親熱,還說不可能離開女友等情,竟萌生殺人之犯意,遂至廚房流理台拿菜刀(剁骨刀)一把進入臥房,朝睡夢中之丁○○砍切其右頸二刀、右臉頰近頸一刀(位於下巴上約耳下3公分離足底148公分,有前後方向砍切傷,寬13公分,深達5.5公分,傷及2–3頸椎及脊髓、肌肉組織《致命傷》、上開傷口下方約2公分,水平方向,前後方向砍切傷寬12公分,深5公分,傷及3、4頸椎及脊髓、肌肉組織《致命傷》、位於肩頸部前後方向,離足底132公分,寬17公分,深達3公分,傷及右頸靜脈及深層頸部血管組織《致命傷》)、肢體十七刀(位於右肩,離足底133公分,寬14公分,深7公分,傷及右肩胛骨、肩峰及深層軟組織、位於右肩上臂,離足底123公分,寬12公分,深3公分,傷及淺層組織、三處傷口,位於右前臂,垂下之高度分別離足底為101、97、93公分,傷口砍傷痕,寬度分別為13、13、11公分,深度分別為3.5及5公分,傷及肌肉層、位於右手腕部為右手掌一砍切傷,致右手掌與肢體分離、位左前臂後側之疑抵抗傷,離足底88公分,寬6.5公分,深1.5公分,淺切割傷、離足底約88公分處,位於左手腕腕部,為左前臂與左手掌之砍切傷,較支持為雙次以上之砍切傷,腕骨有砍切面,皮膚有附加切割痕、二處傷口,位於左手背側切割傷,寬分別為6.5公分,深均呈2公分、位於陰莖基部切割橫斷、位於離右足底26公分處寬8公分,深4公分,淺切割痕、離足底11公分之右腿踝,有二次以上砍切痕,致右足掌與右腳小腿呈分離狀、離足底公分之左腿踝,有二次以上砍切痕,致左足掌與左腳小腿呈分離狀、右手掌有寬5.5公分,深1公分切割傷、左手掌中指、無名指及小指掌側有2乘2、2乘2及2乘1公分淺擦傷痕等傷害)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並砍切肢解丁○○之四肢末端及切割陰莖。其間適睡於隔壁之江金燕聞聲驚醒過來探視,見狀上前阻止,並大喊「媽媽,妳為何要砍爸爸」,惟甲○○○仍無法罷手,此時與甲○○○同睡之孫子江00(89年6月10日生,真實姓名詳卷)亦聞聲驚醒,江金燕很害怕地帶著江00跑至住於附近之哥哥乙○○住處求助,迨乙○○回到家,見甲○○○全身沾滿血跡坐在客廳沙發上,並說著伊殺死了丁○○,乙○○走至父母臥房見丁○○躺在地上且四肢被砍斷,害怕地回到客廳指責甲○○○為什麼要這麼做,並打電話報警,警方據報到場處理,而甲○○○於警方到場後,於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員警承認犯罪自首,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甲○○○自首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證人乙○○於警詢中之陳述、證人乙○○、江金燕、江00(89年6月10日生,真實姓名詳卷)、黃啟昌、楊怡修於偵查中之證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惟被告及其辯護人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相關證據無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上開規定,即視為同意於審判程序作為證據,復經本院審酌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而認得作為本件之證據。另就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及其辯護人並未主張無證據能力;又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轄內丁○○命案現場勘察報告、土城分局轄內丁○○命案初步勘察報告、現場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驗報告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而均得作為本件之證據;又現場照片166幀及扣案之菜刀一把,被告及其辯護人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無證據能力,復查其取得過程無何明顯瑕疵,而應可作為本件之證據,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一)、上揭被告甲○○○持刀殺害被害人丁○○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被告之長子乙○○於警詢中(詳98年度相字第551號偵卷第5–7頁)及證人乙○○、證人即被告之長女江金燕、證人即被告之男孫江00(89年6月10日生)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分別詳同上偵卷第38、39、41、42頁),復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轄內丁○○命案現場勘察報告、土城分局轄內丁○○命案初步勘察報告、現場照片及菜刀(剁骨刀)一把扣案可證,足認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為可採信。而被告因家庭、婚姻生活長期受挫與不睦(詳如事實欄一、所述),已有積怨,復因丈夫丁○○每日晚歸長達數年,並於九十八年三月間承認外遇,經被告或爭吵或哀求等方式,均未能使丁○○回心轉意,丁○○甚帶同被告至律師事務所簽下放棄提出通姦告訴之切結書,而被告嗣於同年四月十六日晚上至丁○○女友住處附近等候丁○○,果真發現丁○○又至女友住處,待丁○○返家,被告沐浴梳洗後欲向丁○○示好,竟遭丁○○羞辱拒絕,被告遂萌殺人犯意,此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自承,並經證人即被告之長子乙○○及證人即被告之次女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綦詳(詳本院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審判筆錄),被告殺人之動機甚為明確。

(二)、次查,本件被害人丁○○確因遭被告持扣案之菜刀(剁骨刀)砍殺右頸二道,及一道右臉頰近頸部共三道致命刀傷、肢體十七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在死後四肢末端遭被告砍切肢解、陽具分離等事實,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及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無訛,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法醫理字第0980002201號函檢附之解剖報告書及鑑定報告書各一份等在卷可憑。按人體之頸部屬人體之要害部位,而扣案之菜刀(剁骨刀)刀身部分長約180公分(連同刀柄長290公分)、刀身寬約95公分,此有扣案菜刀之照片附於98年度偵字第11688號偵查卷第59頁背面可稽,屬銳利之刀器,以此菜刀(剁骨刀)砍切人體頸部,將傷及頸椎及頸部血管而引發致命之結果,此為眾所週知之事實,被告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且曾在傳統市場從事販售豬肉之工作,當知悉該扣案菜刀(剁骨刀)之殺傷力,竟持該菜刀(剁骨刀)猛力砍切被害人之右頸二刀,及一刀右臉頰近頸部共三刀致命刀傷、肢體十七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且於被害人死後肢解其四肢末端及割離陰莖,顯見被告於行為時,殺意甚堅,確有致被害人於死之故意,且被告之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至為灼然。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第一項之殺人罪。被告於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在員警到場時主動承認犯罪自首,並願接受裁判之情,業據證人乙○○、證人即員警黃啟昌、楊怡修於偵查中結證屬實(詳98年度相字第551號偵卷第81、82頁、98年度偵字第11688號偵卷第42、46、47頁),爰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另查被告於本件行為前,固因其么子於九十四年間過世後因精神狀況不穩定,而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財團法人亞東紀念醫院、戊○○○○○○就診治療,並分別經診斷被告為「焦慮狀態」、「精神官能性憂鬱症」或「精神官能症」,此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北市醫和字第09831367000號函暨檢附之病歷資料、財團法人亞東紀念醫院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亞歷字第0986410445號函暨檢附之精神科門診病歷影本及曾醫師診所提出之病歷影本一紙等在卷可參。而本院依職權就被告行為當時之精神狀況送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鑑定結果,該院檢查被告之身體、腦波狀況均正常,精神狀態部分認意識清醒,態度合作,注意力良好,應答迅速、切題,所言無如妄想般明顯乖離現實之內容,述及一己委屈,怨懟時曾落淚,然仍可自行控制情緒。結論以:「被告於本案發生前最後一次接受精神科診療之日期為九十八年二月七日(曾醫師診所),當日病歷並未記載其臨床樣貌或病情之嚴重程度,惟就當日藥物處方日數84日份,與健保慢性病連續處方之最高處方日數(單次28日份,可調劑三次)相當判斷,被告就診當時應非處於「精神官能症」病情之惡化期,惟被告於九十八年三月間『確認』丈夫長期外遇,其後企圖挽回二人關係時亦遭受明顯挫折,此等重大『心理社會壓力』接續出現,勢必對其『精神官能症』病情造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因此,被告之『精神官能症』病情於『確認』丈夫長期外遇至犯行前之數週時間內出現惡化,應屬無疑。綜觀被告受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以及本次鑑定時之陳述,並無任何徵象顯示其殺人犯行可能出於『非現實』之動機(如:受幻覺/妄想症狀之影響),或其辨識一己行為違法之能力有所減低,而『精神官能症』病情之惡化,對於患者『依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雖可能造成一定程度之負面影響,然被告於犯行前緊接時間內在『與丈夫無關』之生活面向上並未出現紊亂、不合宜或違法行為,顯示其『依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雖可能較平日一般狀態為低,然應未達『顯著減低』之程度,被告能辨識行為違法,仍執意為該行為,應係於極度受挫之激動狀態下,長期累積之委屈、怨懟、氣忿等負面情緒強烈爆發所致,因此,鑑定人認為被告之行為不符合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適用」,此有該院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北市醫松字第09930056500號函暨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一份附卷可稽,顯見依該院鑑定結果,被告行為當時並無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之不罰或減輕其刑之事由。

(三)、爰審酌被告係因家庭、婚姻生活長期受挫與不睦,已有積怨,復因被害人外遇,其欲挽回惟無效,且於犯罪前欲向被害人示好,反於遭被害人羞辱拒絕而爆發長期累積之怨懟、憤恨而萌生殺機、其犯罪手段凶殘、漠視法律秩序與嚴重侵害剝奪被害人之生命法益,並兼衡其患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而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未能有機會正確學習人際間之尊重與愛,並以正向方式尋求對挫折之出路,暨其品行良好,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扣案之菜刀(剁骨刀)一支,係被告所有用以行兇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世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

法官鄭凱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貞音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我們與惡的距離,之九

幾經周折查到本案判決,無歷審裁判資料可查,詳閱內容,非常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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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岐原是專業財經記者,他曾因公被起訴1次,在香港獲頒10座財經新聞獎,發表作品逾120萬字。他擅長中國經濟及商業,兩岸三地資本市場,新創、併購、商業人物、家族企業及公司治理報導。周岐原的寫作理念是閱讀世界,書寫世界。演講、講座、課程及商業合作邀約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