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ㄧ應報能否成為死刑的基礎?

朱家安
哲學哲學雞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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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彭: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殺人者死!
小天:那強姦犯呢?難道我們要強姦回去嗎?

政府為什麼可以懲罰壞人?在懲罰理論(theories of punishment)的漫長爭論中,主張「做壞事本身就構成處罰理由」的應報主義,總是佔有一席之地,因為它充分反映了人想要報復邪惡行為的強烈情感:做壞事的人必須有壞下場,因為那是他們應得的

在歷史上,《漢摩拉比法典》和《聖經》為應報主義給了典範案例,但同時也成為批評者的標靶。不同意「以牙還牙」的人會說:報復心會讓人想要打掉「打掉別人牙齒的人」的牙齒、戳瞎「戳瞎別人眼睛的人」的眼睛,但是不管你再怎麼被仇恨沖昏頭,都不可能想要親自以同樣的方式「報復」強暴過你的人。

兩種基本的應報論

這種說法不會為討論帶來太多啟發,因為它攻擊的對象是最素樸的應報主義,這種版本支持:

太簡單的應報方案
若我們要因為「A對B做了壞事」而處罰A,處罰的方法,就是以A為對象,對他做那件壞事。可以的話,必須請當初的受害者B來做。(在某些情況下,這個條件很遺憾無法達成,例如殺人罪。)

「太簡單的應報方案」實在是太簡單了,無法滿足應報主義者對報復的期望。不管是潑餿水還是挖眼睛,報復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對方痛苦。不幸的是,並不是任何犯罪行為回應到犯罪者本身,都能保證會讓他痛苦。性侵害是其中一例,其餘的,還有性騷擾、作弊、歧視言論等等。了解報復精髓的應報主義者,則會改推薦這個:

等價應報方案
若我們要因為「A對B做了壞事」而處罰A,處罰的方法,就是讓他得到足以彌補受害者B,或者跟受害者B同等的痛苦和損失。

對支持「等價應報方案」的人來說,強姦罪不再是問題,相對地,他們還可以玩腦力激盪,發明各種能造成不同程度痛苦、損失的懲罰,用來報復各種類型的犯罪者。當然,你可能會質疑說,要如何把痛苦和損失量化以保證公平--這個時候,等價報應方案的支持者也會指著旁邊的效益主義者說:「他們能做到什麼地步,我們就做到什麼地步!」(效益主義最為人知的麻煩之一,就是如何才能把「效益」的計算量化。)

懲罰如何實現正義?

就算已經沒有「那你是要強姦回去嗎?」的困擾,並不代表「等價應報方案」沒有其他問題。反對者依然可以問:為什麼我們需要追求報復?為什麼報復是實現正義的最佳方法?

有一類支持報復的理由,主張我們應該為了補償被害人、被害人的家屬處罰犯人;但是,處罰犯人不會為被害人帶來金錢,也無法撫平傷痕,因此,這裡的補償其實只是「讓人情緒上好過一點」。當然,情緒的安撫對人來說有其價值,我們都可以想像,殘忍的犯罪可能導致被害人對罪犯恨之入骨,寧可剝皮也不要賠錢。只不過,每個人在經歷可怕的事情之後,需要安撫的程度不見得相同,也不見得都寧可用安撫取代賠償。因此,要用「安撫情緒」作為懲罰理由,每個人得到的懲罰程度會相差很大,造成不公平。

然而,如果「積欠正義」的意思就是「必須處罰」,那麼「因為你積欠正義,所以國家必須處罰你」這句話就變成廢話

另一常被用來支持報復的理由,跟正義的重分配有關:我們處罰犯人,是為了讓被犯人傷害的正義「重新分配到案件發生之前的樣子」。阿條在路上砍了大熊一刀,阿條就欠了大熊(或彼此所屬的社群)「一單位」的正義,而這種不平衡的狀態,必須藉由處罰阿條來回復。這種說法最大的問題,在於你實在很難理解這些正義「欠來欠去」到底是什麼意思。如果你問:「OK,現在我『欠你一單位的正義』,所以這到底代表什麼?」可能的回答似乎只有「這代表我必須處罰你」。

然而,如果「積欠正義」的意思就是「必須處罰」,那麼「因為你積欠正義,所以國家必須處罰你」這句話就變成廢話,無法解釋「報復與正義、國家有什麼關係」。企圖以正義的重分配來支持應報理論的人,必須提出比「抽象比喻」更好的論證。

嚇阻論有道理嗎?

從另一面來思考:如果我們不該使用公權力報復犯罪者,那還有什麼理由可以支持懲罰?有一種說法主張,恰當的懲罰能帶來划算的後果。藉由發揮嚇阻力、對犯罪者進行再教育、彰顯政府威能,可以讓這個社會更安全。

在純粹後果論的眼光下,「理想懲罰」的本質跟「理想的都市更新」一樣:以少數人的損失換取公眾利益。然而,若划算的後果就可以支持懲罰,這一來,結果將超出你想像的可怕:

署長:現在才三月,累積的強盜罪就已經比去年整年多三倍了。
處長: 而且你們一個也沒抓到,搞屁啊?
部長:這樣下去不行,不關一兩個,犯罪率不會下去的。
院長:不然我們找兩個替死鬼吧,為了維持治安,這也是沒辦法的事情。
總統:好,就醬。

理論上,划算的後果只的是類似殺雞儆猴那樣,藉由懲罰過去犯罪的人來嚇阻可能在未來犯罪的人。但問題是,要達到這樣的嚇阻力,被懲罰的人不見得一定要是真正的罪犯,只要社會大眾都被蒙在鼓裡就沒事了。當然,你會說政府不該欺騙老百姓,但為了社會安全,這也是沒辦法的事情。

我們真的可以為了改善治安,懲罰無辜的人嗎?大概很少有人能接受這種做法。但糟糕的地方就是,若你接受純粹後果論「划算的後果」,這結果似乎是必然下場。若要分辨無辜的人和真正的犯罪者間的差別,堅持我們只能為了治安懲罰罪犯而非無辜者,我們就很難不回頭去討論應報理論:若懲罰無辜的人能帶來更大的好處,幹嘛不做?因為他們沒做壞事,那不是他們應得的。

考慮到這一點,有些哲學家建立了雙步驟的懲罰理論。他們引用應報理論,把做壞事當成受罰的必要資格,再用後果論式的思考決定罰則。這個做法能否行得通還正持續爭論著。這類問題所呈現的,那些難以兩全的理論取捨,就是從事哲學研究的人每天要面對的境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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