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目擊者官方粉絲團

契約還是好好簽吧:我看《目擊者》爭議

Jocelyn Lee
Plain-T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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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in readJun 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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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事情剛出來時候,就有想要寫(連帶谷阿莫的事一起),但後來一堆報告一堆事要處理,就……懶了。

國片電影《目擊者》不久前上映後引起廣大好評,但片紅卻是非多,導演程偉豪遭一名宣稱自己才是故事原創者的陳玉珊控訴其侵犯著作權,並遲付當初約定好的授權金。導演則另發聲明,並貼出授權書內容,證明其已合法取得版權並已準備支付授權金事宜,因而引起熱烈討論。

事實傳送門:

以法律的觀點出發,我認為該份協議有太多模糊之處,使得雙方對於授權關係的認知有相當大的落差。「電影故事的著作權歸屬」以及「十五萬的權利金的支付」是兩人間的主要爭議,然而,從契約的文義解釋中,卻無法推導出陳小姐所述之情形。

圖片取自導演程偉豪聲明稿

究竟一般條款與附條件之條款差在哪?附條件之條款是指,契約在約定的時候,約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某一方才負有特定義務。舉例而言,「甲方就使用乙方之 A 車,應每月支付乙方 1000 元新台幣之租金。」這樣是一般契約的簽法;但若是這樣,「如甲方將 A 車開至台北市以外之地區,應支付乙方 1000 元新台幣之租金。」一樣是甲方要給乙方租金,前者不需要任何條件,每個月甲方就要付一次錢;後者卻要在「甲方有把車開到台北市以外的地方」才要付租金。

回到本案例。首先,未談及授權的版本,僅以「編劇過程與原作的落差」、「僅就原創故事授權」字句,無法寫清楚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授權標的及範圍。此外,契約的文字中提及「若獲得 2015 年文化部輔助金之補助,另需支付開發費用。」從其性質來看並不像是授權的對價,而更像是「附條件之條款」,只有在條件成就時,導演才會有支付該筆金額的義務。

此外,該份協議書當中卻未要求導演有「送件義務」,顯然與陳小姐締約時的認知出現落差。從她的聲明推知,其與導演訂約時似以文化部的輔助金一部分作為陳小姐授權的對價,然而,當約定化為書面時,卻僅在協議書的記載像是附停止條件的支付義務,使得契約多出了模糊空間。

著作權對於創作人而言,是最息息相關,卻也最容易被忽略而產生損失的環節。針對創作人在授權時面臨的困境,許多實務界的人無不呼籲簽約時應仔細詳閱每一條條文,若有疑義應當與對方進行協商。

若從長遠角度來看,

一份完整的著作權授權契約,至少需要涵蓋以下事項:

  1. 授權主體:
    授權的人是否有授權的權限?授權前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於誰?
  2. 授權範圍:
    作品的版本、版次?只授權語文改劇本,或是可以拍成影片?是著作財產權的哪些部分?
  3. 授權態樣:
    種類究竟是專屬、非專屬亦或是獨家授權?或是讓與著作財產權?
  4. 權利金計算:
    一年授權多少作品?權利金是一次性計算或是按件計算?計算方式有疑義誰由誰進行查核?查核的費用誰負擔?
  5. 聲明、保證條款:
    授權人是否保證作品不會有侵權疑義?若作品產生侵權疑義由誰來釐清?
  6. 爭議解決機制:
    由誰、如何處理?處理費用誰負擔?訴訟發生時在哪裡解決?
  7. 契約終止:
    什麼情況下得以終止契約?終止後雙方各需要負擔什麼義務?

以上只是簡單用契約架構,試著探討一份著作權授權契約應該要約定哪些事項。目前文化部以及一些與創作相關民間團體也慢慢意識到:相應於著作權對於創作人的重要性,創作人對它的認識卻很少。因而慢慢有在規劃針對創作人的著作權課程,也有在推動將租屋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概念應用在創作領域,先提供一個底稿,再由簽約的雙方按需求來約定。

作品好很重要,想讓它曝光或靠它賺錢的時候,更要敏感一點啊!如果簽約的當下不懂,或是因為雙方資訊不或是情勢地位不對等,至少先爭取到「攜回審閱」的時間,找個懂的人幫你看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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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celyn Lee
Plain-Tech

練嘸蝦米輸入法意外寫起部落格的傢伙,在野法曹,筆記軟體「熊掌記」忠實粉絲,最想再去的國家是紐西蘭。 📧 mtrg017@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