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危機:兒童虐待與保護體制

Iris Lin
Random World of Iris
18 min readJan 18, 2019

近來兒童虐待事件在媒體上曝光率很大,人們紛紛爆出對於司法體制、公權力的不信任感,對於孩子感到心疼、悲傷,究竟體制是不是出了問題?

近來,兒童虐待事件頻傳,從「肉圓爸事件」之後,又傳「女嬰虐死事件」,新聞突然出現許多兒虐議題,像是媒體新大陸一般,除了車禍、各政治人物以外,最多就圍繞在各種兒童虐待事件上,彷彿就是最近才這麼多兒童虐待事件一般。先不論媒體的報導有多麼重複,重複到整天看不到別的新聞以外,我想談談的就是「體制」這件事情。

引用於google新聞(2019/01/17)

兒童虐待議題其實一點都不新,而且每天都會發生,即使沒有被報導出來。這是社會工作者大部分都知道的事情,也是社會工作學生很多想關注的事情。《家庭暴力防治法》於1998年立法,經歷了五次修法,每次都愈臻完善,盡量以法令去保護那些受到不當對待的人們。法不入家門,到今年已經過了20個年頭,經過各種大力宣傳,大家都有了保護孩子是政府或是社會責任的概念。但也許這個保護,跟我們的想像有點不一樣?

司法正義?私法正義?

Note:有人提醒說要正名為「私念制裁」,因其並非因理法而動,是因其一念而做出行為,但基於我認為私法正義這個用詞更貼近做這些「私刑」行動者的理念,因此沿用此用詞。

我們先來談談「相對人」吧?相對人也就是我們常聽見的「加害人/施暴者」,使用這樣的詞彙,其實一部分就是為了要去除一些汙名的概念,也還原一個所謂「罪刑法定原則」,讓大家先能夠去除一些對於有施暴行為的人都是刻意去施暴的想像,並且在事件調查並有司法判決之前,不用任何篤定他有暴力行為的用詞。

這時就會有人說了:「為什麼要給這些施暴者這麼多人權?」「這樣對受害者多不公平啊!」「就是因為對他們太好,大家才不怕法律」「法律就是這樣才讓人不信任!」……感覺起來,很多人因此對法律很失望。法律不是應該保護弱者嗎?果然「法律只保護懂它的人!只保護那些有知識有權力或有錢的人」!!真是失望透頂啊!!對法律、司法失望,只好用我們自己的正義感站出來了!臺灣人真是有人情味!這麼做就對了!!

這麼做......就對了嗎?我們先來想一想吧。

  1. 你從哪裡知道這個事件的?
    我相信沒有意外,大多是從「新聞媒體」看來的吧?我記得有一張圖在許多公民課本出現過,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印象呢?就是左邊這張圖。這說明了,媒體的報導是片段的故事,而不會是整個事情的全貌。等等等等等!先不要怪罪媒體,先想想,在這資訊快速發展的時代,我們多需要快速吸收資訊?要快速吸收,內容不可以多;那要詳盡的內容呢?可就快不起來了。還有,不管怎麼報導,我們都不可能知道這個故事背後可能累積了好幾年的故事,你沒辦法看到一個有家庭暴力的家庭,他們十年來到底每個人發生什麼事情。在最後的最後,我們可以「稍微」怪罪一下媒體了,媒體為了吸引大眾注意力,確實會擷取較為煽動或是吸引目光的片段,製造出他們認為大眾想看到的效果。但為什麼我說「稍微」,這就容我賣個關子,必須留到後面再說了。所以這裡大家都知道了,再怎麼「罪證確鑿」的事情,可能都不是你所想的這樣。
  2. 你認為的正義是誰的正義?
    這個問題看起來很玄,又很像在說廢話一樣。但我認真地說,很少人真的認真想過這個問題。在說最有名的John Rawls正義論與各種難以下嚥的知識之前,我先講一個小故事吧。

    事情是這樣的:
    有一天,我們社工系在討論「如果你的父親或母親就是施暴者,你會怎麼處理這個案件?」這真的是一個很好的問題,我想也許大家都沒有想過。我就聽到很多討論起來,說著:「父親或母親應該還是有他在家中的功能,也許要先觀察是不是再給一次機會。」「這個情感關係可能很複雜,也考慮到情感層面,不會一開始就決定拆散家庭等。」但有個人舉了手,說了一句:「我覺得不管是拘留、還是怎麼樣做,先把施暴者跟家庭分開吧。」在大家都因為情感因素,覺得不該這麼早就下定論、拆散家庭的時候,這句話顯得特別突兀,大家都不能理解為什麼他要這樣說。他解釋著:「因為你不知道他什麼時候會再動手,你不能一直盯著他們家庭生活,先隔離確保安全才是最重要的,一定要視情況好轉才能讓施暴者回來。」大家都覺得這位同學沒有考量到:「如果施暴者是經濟支柱呢?」但接著是一個很有趣的調查,有沒有人被家長打過?很多人都舉手了,我們都還是在被體罰的年代,這沒有什麼稀奇的;你如果覺得你是被家暴,那就繼續舉著手吧……剛剛跟那位同學持反對意見的,手都一個個放下;而那位同學的手,跟著其他沒發言的同學,稀稀落落地就這麼舉著。
    這個故事是在說沒經歷過傷痛的人,不知疾苦嗎?絕對不是。
    這個故事在告訴你:有不同經歷的人,對於事情都有其盲點。沒經歷過家暴的同學,能夠看見其他重要的面向,例如這個家庭的維持需要經濟來源;但經歷過家暴的同學,深知維繫著家庭時,在家內經歷的恐懼及不安;雙方都沒有錯,只是都有盲點罷了,所以每個人的「正義」想像就不同了。

    講完經歷如何影響一個人,接下來,就需要講到John Rawls的正義論。這樣才能真正體會所謂「每個人的正義都不同」,因為上述可能只會造成一種「每個人感受都不同」的想法而已。John Rawls的正義論,最為人知的大概就是「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了。無知之幕的意思是,假設所有人都不知道自己現在的位置,都是處於一片白紙的狀態去思考政策跟福利該怎麼制定,大家都會選擇一個最公平、對弱勢有利的政策,因為他們不知道自己會不會是一個弱勢,所以會給最弱勢的有保障,如此一來就會實現所謂「社會正義」。但我為什麼要提到無知之幕呢?因為世界上沒有無知之幕,大家都是在自己的「認知帷幕」之下去思考的,所以每個人的正義,出來都會長得不一樣,因為就像上面所講,每個人經歷不同,認知帷幕不同,正義的樣態就會不同。
  3. 你認識司法嗎?
    這句話好像是在問廢話一樣,我相信大家對於司法都有一定的想像,最簡單來說:「叫警察、送進法院、法官審判」,再稍微高級一點的,就是國高中公民課本會告訴你的,司法有分民事庭、刑事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等,民事庭底下還有簡易庭等等,法庭是採三級三審制,除了簡易庭不是這樣;刑事法庭有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由檢察官舉證(如此云云,當初大家背得要死要活,真正可能都會忘記)。
    但我想說的是,所謂司法,中間有很多我們沒看見的地方,如果你不是正在裡面的人,也許很難看到。我曾經聽著一位法官很無奈地說著:「很多人一直喊著恐龍法官、恐龍法官,天知道我們就是依據法理審判,我們已經做到我們能做的了。」大家都說不信任司法的同時,必須想一件事情是,我們瞭不瞭解這個體系?我到底是對哪個環節不滿意?執法人員的態度?效率?法律條文保障不足?罰則太輕?罰則太重?法條太過模糊?法官判得太輕?
    你知道嗎?法官只能依照律師、原告、檢察官等人提的犯罪案件去判有罪無罪,假使這個人是暴打妻子,然後被發現是因為吸毒;那他因為吸毒販毒被起訴,結果審判是無罪,即使這人有家暴事實,也不能在這個庭上判有罪喔(當然也有人說這就是一開始弄錯重點,法官怎麼可以不判,事實上就是法官的權責不能判)!
    你有聽過「罪刑法定原則」以及「比例原則」嗎?很多人都說輕判了,不相信司法可以給予一個正義。等等,我們先來想一下「道德」、「法律」哪個比較高?我想聰明的各位都知道,法律是最後底線,所以道德當然比較高,我們能用道德去衡量法律嗎?再來想,罪刑法定原則,回想過去很多冤獄案件,就是因為先有定見,覺得他有罪了,不管他是不是明顯做了很可惡的事情,我們都應該好好調查才能判刑;判刑的時候,我們還需要注意,懲罰跟所犯的錯有沒有對等。就像肉圓爸因為肉圓沒加辣,就對小孩施暴,怎麼想都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那如果法官覺得這人超可惡,怎麼可以因為肉圓沒加辣就施暴,判了他死刑,這樣是符合原則的嗎?那殺了人的是要被判死後再鞭屍嗎?法律是有其原理的,並不是要滿足「你心中的正義」,而是施予對等教育、懲罰,甚至警戒的功能。

    我想還有一部分,我也留一個伏筆,關於這個體系,我們沒看到,但卻不滿意的原因。
  4. 「私法」的存在,及私自的正義行動可能會產生的後果
    這部分,我不想寫重複,大家可以先參考我朋友高國裕的文章,他在看到我私自發表的文章後,跟我討論了一番,自己寫了一篇,被發表到關鍵評論網上。
    當時他跟我說,他覺得「私法」一直都存在,而且非常理所當然。我當時被這一句話打到,不是因為我覺得他說得不對,而是我自己也曾經說過類似的話(我說死刑的存在有其功能,否則就會消失),這完全是「功能論者」會持的觀點(也就是存在的事物必有其功能)。但也許某種事物在消失之前,就是需要先有一部分改革、帶動他的消失,不是說它存在就等於它是正確的,功能論者也只說它有功能,沒有論其正確與否。
    但私法是怎麼樣的一個型態?很多人是說因為不信任司法制度可以帶來正義,所以只好自己動手,並且也願意承受動手後的成果。我想先討論所謂「不信任司法」,所謂全然不信任法律的情況下就是,現在我們都沒有所謂私人財產制度,整個會成為一個Thief Town(見Adventure Time探險活寶某一集,所有東西都是偷來偷去,完全沒有制度可以阻止);路上除了偷竊,你也可以隨便砍人殺人,因為司法已經崩壞,是一個沒有公權力的狀態喔。哇,光是這樣想就好可怕,雖然這已經有點滑坡了。再來,我推薦大家去看一本書,Agatha Christie的And Then There Were None(阿嘉莎‧克莉絲蒂:一個都不留)。我高中寫論文第一次接觸這本書,這本書除了懸疑外,(暴雷注意→)它就是說著一個法官認為司法制度無法滿足他內心對於正義的想像,而自己動手私刑的故事,法官最後自殺了,原因是因為他動用私刑、殺了很多人,他也有罪。所以不管你是為了什麼原因,你心中的正義,真的只是你心中的(即使有其他人也跟你依樣想法,不代表每個人都是這樣想)。
    而私刑,也就是所謂以暴制暴,無異就是你看著兩個小孩子打架,就是你碰我一下,我一定也要碰回去,然後就毫無理由打了起來,這麼的荒謬;然而孩子可能還懂得「找大人」(仲裁者),而動用私刑的人,卻不相信這些仲裁者了。
  5. 體制會帶著相對人到哪裡去?
    我看著留言寫著「一定有教化可能啦!」似乎把「有教化可能」當作壞事一樣。我倒覺得這不是好事嗎?難道要在一個人犯錯的時候,就直接槍斃嗎?或是關一輩子?不太可能吧(這些也都需要納稅錢喔!)。
    體制會帶著加暴相對人去哪?其實通常都還是會有在醫院精神科的團體課程中或個人會談中出現的場域。意即,家暴除非是難以解決的精神問題,否則都還是要上課的。但確實臺灣的課程團體設計來說,甚至是裡面帶的社會工作者都覺得因為不夠個別化,效果其實很有限,就以其三段式的課程設計,實在是略顯僵化,需要改進。但我不認為這樣就等於「有教化可能性」是一個不嚴格懲罰的結果;而是在懲罰時,也要注意改進;就像寫考卷錯了你不能只知道我被扣分,也要知道錯在哪裡、怎麼改進,是相同道理。

受虐者去了哪裡?

受虐者會怎麼樣?他們最後都怎麼了?也許有很多人也會好奇,臺灣的體制不應該只關心怎麼懲罰這些相對人吧?這些孩子都是社會工作者的責任,社會工作者會視家庭與孩子情況,以及現有資源,看能依據孩子的最佳利益,去安排到孩子適合的去處。但若情況很緊急,孩子可能會先在醫院待一陣子(這時候家人是可以探視的,因為醫院都會有人,醫院社工會去關心),等到出院的時候,可能會緊急安置(三天,可延長至三個月)。

而很多人覺得「安置」好像是最好的方法,可以解決一切,把孩子跟施暴者隔離開就好,但其實安置有很多問題存在。我大學的時候做過一份報告,內容就是在描寫,現在安置機構其實很不足夠,但也因為沒有適當的退場機制,即使做得很爛的安置機構,都有可能繼續存在,而因為床位不足,孩子都有可能再被送進去。因此我就簡易地做了下圖,想告訴大家,其實整個處遇的流程是複雜的,有沒有進到體系都可能會有好或不好的結果。體系確實有其缺失,但沒有進到體系可能會更慘(例如:暴力循環,受虐者長大可能學習施暴行為,施虐在下一代身上;或是重傷、死亡等)。

體制出了什麼問題?

那樣看來,臺灣的體制真是不好,是不是真的不該信任公權力了?嗯.…..與其不信任,動用私刑讓整個體系崩毀,然後你很難個案式一個救一個,開始大亂,何不思考怎麼改善呢?我們就來看看到底有什麼問題吧?

  1. 科層問題
    我必須說,我放的延伸閱讀第一篇,真的寫得非常精闢。科層體制導致上面的人聽不到真正在處理事情的人的聲音,基層做得要死,但制度沒有改善,反而加重「做得要死」。科層體制確實會出問題,但扁平式的體制會導致人多嘴雜,怎麼樣暢通這樣的溝通機制,確實是政府應該面對的問題。要讓整體能夠更有效率、從經驗中學習,我相信這個確實是政府責無旁貸的。
  2. 反應式作為
    大家應該從延伸閱讀的第一篇,或是其他社會事件中都有發現了,政府常常會這麼做:事件發生→阿呀被罵,糟糕→快點弄個東西處理一下→但無法根本解決→過了一兩個月社會大眾忘了→沒有後續。
    這種反應式作為不僅在臺灣,只要有政治的地方都會發生。這就是很多人說打鐵要趁熱的原因(有興趣者可以延伸閱讀Kingdon的書,我貼的是中國翻譯的版本,但我仍然建議看原文比較好理解)。但反應式作為不一定要快,因為一快速很可能就會缺乏周全的考慮,而且有時候這是好事;但若是像上述的那種,可就不是什麼好事了,不僅可能會增加基層人員的負擔,還可能沒有達成任何效果。
  3. 我們難以看到的面向
    你知道我們專業人員有保密的專業倫理嗎?當然沒有人希望沒事在路上有人用很憐憫的眼神看著你吧?也沒有人希望自己經歷過什麼,在自己不知道的情況下被大肆宣揚。所以很多時候,媒體在追、要課責的時候,都說哪個專業怎樣、是不是沒做事?不是,是做了我們也不能說;這是非常兩難的事情。一位社工/警察、這個體制,可能救了99個孩子,只有1個孩子發生意外(但有時你也不能太干涉家庭,不然又會有人說明明什麼都沒做,就被調查,又被罵),就會被說什麼都沒做。
    但其實每個人身上可能都背負著很多案量、很多事情,然後做了很多,但在媒體面前都不能說,只能吞忍乖乖被罵。
  4. 信任危機
    終於來到這個地方,什麼叫作信任危機?就是大家一直在說的,已經不信任體制跟專業人員了。有時體制跟專業人員覺得很冤,自己明明已經做得很多、很盡力了,怎麼還是不被信任。
    我認為這是一個很有趣的問題, 我最近工作翻譯的文章告訴我,如果你沒有不信任體制,體制會做得比你想像得更好,因為這樣的互信,才能創造出正向氛圍,讓工作者認為自己做的事情是有意義的,而不是整天擔心被罵,想著被罵要做什麼反應式作為,造成一種惡性循環。

    朋友高國裕就問我:「是先被體制背叛,才不信任體制,還是先不信任體制?」我回說:「 雞生蛋還是蛋生雞?我覺得你要想一件事情,所謂「被體制背叛過」是指什麼?下福盟跟護家盟發現公投只是投好玩的,沒有法律效力的時候,覺得被背叛了,這也是一種所謂『被背叛』,但站在人權跟法理的角度來看是一種背叛嗎?」而且有時候,當你身邊的人形成一種不信任政府的氛圍時,你會不會逐漸被說服;很難講你到底有沒有被體制背叛過?所以這可能就是一項無解的問題,也許你有,也許你沒有。但信任的氛圍,確實可能就如同所謂尊重,你尊重我,我再尊重你,是互相的,但一定要有人先起頭。

你在這些事件中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

你可能會覺得……我?關我什麼事情?該不會又是要說什麼「多一分關心」之類的。嗯,確實那非常重要。但我要說的不是這個。

我想提的是「環境及文化創造」。臺灣有一種文化,跟我看到的英格蘭文獻一樣,叫作「責難文化」。這個非常好理解,就是出事了,就覺得一定是有人做了「錯誤的決定」,才會導致「壞的結果」,那麼就要把那個人抓出來負責。聽起來很合情合理,但是有時候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有時候並不是誰的錯,就是整個環境造就這樣的結局;但這時候還是會抓一個人出來當代罪羔羊。這種責難、究責的心理其實很簡單,因為感受到難過的情緒,若沒有一個人負責、受到懲罰,好像這個情緒就無所適從,所以會有這種反應;且與其檢討整體制,找到一個該負責、該責怪的人,似乎比較簡單。同時,也會忽略自己可能在整體的文化之中創造的氛圍。

當我們對於一件事情不瞭解,可能就會容易誤解或責怪,包含媒體、包含司法、包含社會工作。而且責怪他很簡單,但要給實質建議很難。舉上面三個例子之一來說,媒體的創造,除了因應快速的需求而品質下降,有許多娛樂新聞相對來說也是因應人們在下班忙碌後不想談論沉重的事情、不想吸收太多知識而產生的;最後反過來罵媒體說,都不會做有品質的新聞,但也許那就是他們在經過幾輪之後,認為觀眾不愛看而淘汰的東西。然後看到司法跟社會工作的部分,有時候會覺得他們怎麼不會改進,或是怎麼一直都沒有做事情,有時候是來自於我們有太多是看不到的(保密原則),所以才會引來責難,但往往可能是官僚體制或是整個系統出了差錯,就怪到一個社會工作者頭上,或是利用反應式的作為來回應,會導致體系並不會進步。而且你的責難,會發生什麼變化呢?你責難,導致上級責難,導致基層做更多可能不必要的工作(可能是重複的關懷訪視等等),為了需要去回應你的責難、去做一些行政工作,而變得越來越少時間去真正花在正事(服務、救人、裁決)上。

請別忽略自己的影響力,有些惡性循環,其實是整個環境跟文化造成的。你可以更正向地開啟這個循環,就像現在很多人也知道警察很辛苦、護理人員很辛苦。那麼我希望這種想法,可以漸漸擴散到其他行業別,讓每個人都可以富有更多同理,創造更多正向循環。而在責罵時,多一點更實質的建言,也許就能更有效益。

最後,我想說一些話。

最後一段說著你扮演的角色,看起來好像是在譴責你。但我想說:你沒有錯,你只是需要更多知識。
這些知識不管是你自己去涉獵也好,是教育體系中教給你的也好,你需要有多一點瞭解後,更能夠站在體系中的人、體系外的人,不管是誰的角度去思考;換位思考之後,你更能知道他們的難處,才更知道,如果可以「做得好」,誰願意「做得糟」。
如果沒有辦法獲取這些知識也沒關係,就多問問吧?就多一點信任吧?就像你若不會修水電或修汽車,你不也該信任你請來的師傅嗎?就像是這種信任一般,你若質疑,可以上網搜尋資訊,但你若沒空、沒辦法,那就多一點信任(或捐款給努力工作的相關組織)吧!(我不是說你一定要信任;你可以保持質疑,但需要對你批判的事情有更多認識,因為我相信任何人都不會喜歡沒根據又沒來由的批判。)

延伸閱讀:
1.基層社工:又失去一個孩子後,我們應該對誰生氣?
2. Leigh, J. (2017). Introduction. In Blame, Culture and Child Protection (pp. 1–10). Palgrave Macmillan, London.
3. Mansell J., Ota R., Erasmus R., Marks K. (2011). Reframing child protection: A response to a constant crisis of confidence in child protection. Children & Youth Services Review, 33(11), 2076–2086.
4. Rzepnicki T. L., Johnson P. R. (2005). Examining decision errors in child protection: A new application of root cause analysis. Children & Youth Services Review, 27(4), 393–407.
5. Preston‐Shoot, M. (2018) What is Really Wrong with Serious Case Reviews?. Child Abuse Rev., 27: 11–23. doi: 10.1002/car.2487.
6. Lindsey, D. (1994). Family preservation and child protection: Striking a balance. Children and Youth Services Review, 16(5–6), 279–294.
7.紀錄片:Dretzin, R., Goodman, B, & Soenens, M. (2003). Failure to Protect[Motion picture]. United States: PBS.
8.書籍:《暴走社會》(但我不是完全認同裡面觀點的喔)
9.兒盟:5年,死了239個受虐兒之後
10. Kingdon, J. W.著,丁煌、方興譯(2004),议程、备选方案与公共政策(第二版) (Agendas, alternatives, and public policies 2nd ed.),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 updated 2nd ed]

Special Thanks to 我的老師們,讓我有機會知道這麼多相關知識,特別是我的老闆,也是因為這個工作機會,讓我對兒童保護領域有更多來自國外文獻的了解;讓我在我想走的領域外,仍能認識其他領域。

你知道拍手能拍到50下嗎?你不知道?太好了,我也不知道。如果你喜歡我的文章的話,你要不要按按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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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is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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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Work student of NTU. Observing the world in my own unique way and writing it down. 用獨特的角度看世界,但擁有澄澈的心與雙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