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9月26日中英草簽聯合聲明,附件一列明香港按中國憲法31條成立特別行政區,特首由選舉或協商產生,立法機構由選舉產生,行政機構向立法機構負責。教協會長司徒華指,附件比當時架構進步民主得多,是三權分立、高度自治的重要保證。
無綫新聞 中英聯合聲明特輯(1984年9月26日):
梁家榮(主持):「根據中英聯合聲明,1997年後香港是中國主權下的特別行政區。司徒華先生,你認為港人治港政府權力範圍應到哪裡?你身為壓力團體成員,壓力團體在將來港府應擔任甚麼角色?」
司徒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會長):「聯合聲明談政制簡單有幾點:第一,明確訂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第二,指出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沒有官守或委任議員;第三,立法機關權力較高,因有一句說行政機構要向立法機關負責,此外行政長官由選舉或協商產生,我認為意義重大。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跟民間團體提出要求相當吻合,同時立法機關權力比行政機關大,監察行政機關。至於行政長官,姬鵬飛先生解釋過,假如條件成熟就選舉,條件未成熟就協商,我們希望能盡快創造成熟條件。其他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沒提到是否經立法機關通過,若有這條立法機關權力更重要。這樣看我認為立法機關地位重要,規定選舉產生反映最高權力來自市民。」
梁家榮:「你相信照聯合聲明將來港府決策階層不會受北京影響?」
司徒華:「行政長官由選舉或協商產生,向立法機關負責,立法機關講明選舉產生,成員向選民負責,我們手上是相當高的自治權。」
梁家榮:「根據中英聯合聲明,將來港府會否比現時更有威信?」
司徒華:「我認為比現在政府有威信,這政府是通過較民主程序組成。目前立法局無民選議員,即使代議政制綠皮書提出改變也非常小,甚至可說諮詢性質未改,但協議提出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行政機構要向其負責,較現在進步得多、民主得多。」
鏗鏘集 中英協議草簽特輯(1984年9月30日):
與聲明有同樣法律約束力的三份附件,是用來解釋聲明其中三點。
附件一列明市民最關心的高度自主權。第一節關於憲制和政府架構,香港根據憲法第31條設立特別行政區,頒佈《基本法》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將取消,《基本法》成香港憲制文件。香港將直轄中國中央人民政府,自行負責行政管理,有高度自治權,政府與立法機關由本地人組成,行政長官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任命;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任命。
立法機構選舉產生,行政機構須守法,對立法機構負責;政府和法院除用中文還可用英文;香港除掛中國國旗和國徽還可用區旗區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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