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遠端工作合約的陷阱

(本文採署名發佈,雖署名但仍然有版權,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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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大家遠端工作,都會遇到簽合約的問題,不管是英文或者中文的格式。 高薪合約或多或少都可能伴隨著合約問題,也可以藉由文章來檢核一下你的合約有沒有問題,做出因應的對策。
雖然敝人不是法律專業,但就現況遇到的做經驗分享。

這裏分享幾個重點:

1. 所屬法院單位在哪?

你可能有看過「若有未盡事宜,以 XXXX 國家 OOOO 法院為依據」 這裏明確指出法院在哪,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 如果出現爭議的時候,而你又不住那裡,

你很有可能要飛去打官司(如果有必要的話)

如果是台灣,OK 你可能會對台灣的法律有點概念,
如果是別的國家的法律,你可能要拜讀該國家的法律。

2. 全職?兼職?接 case?

不管是不是遠端工作,你可能要先搞清楚目前所屬的類型,
如果是英文合約的話,這部分字詞會很錯亂。

以台灣的法律來說,有 僱傭關係承攬關係

僱傭關係

僱傭關係 就等同於 員工 (Employee) ,這部分適用勞基法。 這會跟你全職 (full-time) 工作的聘用合約幾乎完全一樣, 就算是兼職 (part-time),這部分僱主是要幫你保勞健保的。

你可以想成雇主請了一個顧問員工,只是不進辦公室而已。

民482-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亦即受僱人必須服從僱用人之指揮監督,依時間單位提供勞務,以給付報酬為契約之目的。

承攬關係

承攬關係 屬於接 case 的範疇了,你幫我完成件事情,給你多少錢。
請注意合約上撰寫的字句,審核的點是 事情 而不是你的績效,
這個部分 不適用勞基法,所以雇主不需要幫你保勞保,
如果沒有主要工作的話,健保要自行處理,例如掛在區公所底下。

有以下特色:

  1. 不用投保勞健保
  2. 不受公司規章約束
  3. 不受公司指揮監督
  4. 不受出勤打卡上班工時規定

到時候解約的時候,也沒有退休金、離職證明等等的文件、也沒有資遣費等,就只是解約而已,如果有問題要上法院也是民事訴訟。

民528-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亦即受任人受到委任人之委託後,以自己之裁量判斷提供勞務,而不論是否完成工作及幾乎沒有指揮命令關係。

3. 要做的職務內容為何?

就是文字化的 Job description 啦,避免你被凹。
如果有爭議的話,有個依據。

4. 薪水怎麼算?

這個很重要,如果是兼職,談到了一個底薪很低但 Bonus 很高的工作,
如果出現爭議,對不起,一切就會用底薪下去計算,Bonus 是會被忽略的。

順帶一提,Bonus 通常是雇主說得算,他心情好給你 Bonus ,心情不好不給 Bonus 是常見的事情。而且這個 Bonus 怎麼拿的規則如果有寫進合約那就更好。
至少有爭議的時候,可以提出證據,依照這個規則走。

5. 雇主怎麼付錢?

這個也蠻重要的,如果是非銀行轉帳的方式,大概多少這合約會有點問題,
例如 paypal,比特幣等其他付款方式。

6. 賠償條款

這部分是最容易發現的,如果事情沒做好,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有些合約可能有寫可能沒寫。有些可能會寫公司營業額的百分之幾,就不大合理。
避免做一個案子搞得一身腥。

如果真的有爭議呢?

以台灣而例,如果你的合約適用台灣法律,而對方又是用台灣分公司跟你簽約,

你有幾個選項:

1. 勞資爭議調解

你可以上該所屬地區的勞動局做申請調解,屬於上法院的前一道關卡。
基本上有調解人,勞方(也就是你)跟 資方(也就是雇主)坐下來好好談。 (真的走到這一步的話,以這個氣氛,談起來大概也不會多和氣啦)

調解人的角色至關重要,也很有勞資爭議的心得文指出調解人偏向資方。
以現實來說,大部分而言,勞方相對來說通常都較為弱勢。

如果覺得一位調解人不妥當,可以選擇 調解委員會,勞方跟資方各找一位委員,加上勞動局派的調解人,至少有 3 位調解人。論述上比較不會有偏頗,但是安排會期曠日費時,開會時間通常會晚很多。

而調解並不是上法院,在和解金上的議論,不是所有都會盡你如意,
難免會有喊價、殺價的情況發生。

但也有可能資方派一個律師說「你的要求我都不接受,大家法院見」
那就要準備更多功課了。

有一點要注意的是,當完成調解之後,會被迫__放棄__行政、民事等訴訟權利。 也就是說,和解了之後,你沒辦法發動勞動檢查。

2. 勞動檢查

勞動檢查屬於行政程序,辦理的單位是 該所屬地區的勞動局, 簡單來說就是政府找雇主喝咖啡,看看有沒有哪些地方不合法的地方。
(換句話說就是找雇主麻煩?)

這個程序你不會拿到錢,就算不合法也是罰公司,
如果要拿錢,請使用調解程序。

3. 勞保檢舉

辦理的單位是 勞保局,效用幾乎同上。
這裡有篇問與答:
https://www.bli.gov.tw/sub.aspx?a=b6l47TyUxHs%3d

4. 民事訴訟 (上法院)

還沒遇到就不多談了。

關係誰來認定?

如果你發現你的合約好像是僱傭關係,你可能會找到類似的網路資料:

依雇主指示,提供勞務之人,即謂勞工。因此,勞工最為重要之特徵,為「從屬性」。

  1. 人格從屬性
    所謂人格從屬性係指「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2. 經濟從屬性
    是否須在上下班時打卡?是否須請假?

但這些是關係認定的 準則 而已,你可以蒐集一切對你有利的證據來證明你的合約是僱傭關係。

但這些關係到底是誰來認定?
答案是看情況。

  • 如果是 勞動檢查,認定的人可能是 承辦人員。
  • 如果是 勞資調解,認定的人可能是 調解人。
  • 如果是 民事訴訟,認定的人可能是 法官。

所以不是你自己認定該是什麼關係就是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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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真的遇到爭議, 策略上來說,先跟雇主好好談, 不行的話,再走勞資調解程序,如果再不行就上 法院+勞動檢查 了。

雖然勞檢是你的權益,如果把雇主惹毛了,大概談也不用談了。

當然這個策略只適用台灣法律,我想其他國家的法律都有類似的機制吧。

以上就是粗淺的心得分享,如果類似的經驗歡迎留言補充,
希望大家遠端工作都進行的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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