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預防代替事後檢討,飛航環境更安全

《飛航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如果飛航相關從業人員擔心究責,便可能降低提供完整報告予飛安會的意願。

我提案修正《飛航事故調查法》,規定報告資訊不可作為處分依據,希望以事前的預防,來代替事故調查,建構更安全的飛安環境。

為了有效偵測飛安死角,發掘不利飛安的潛伏性因素,我國在1999年建立了飛安自願報告系統,收集民航的相關從業人員與業者主動提供強制報告系統所不易取得的飛安資訊,藉以從各個不同的面相進行飛航安全的改善,因此,資訊來源的多元與友善便十分重要。

現行《飛航事故調查法》第5條之1規定,「飛安自願報告系統的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但對飛航相關從業人員來說,這樣的法律規定還不足以成為提供報告的誘因,因為對他們的保障不夠明確。

我參考外國立法,明確規定「飛安自願報告系統所收集到的報告,或從該報告中所得知的資訊,不可以作為民航主管機關處分報告人的依據」,同時也增訂除外條款,排除報告人拖延太久未提報、報告內容涉及犯罪或飛航事故等情形,以求飛安資訊蒐集與個人責任之間的衡平。

我希望藉由這個修法,能夠使我國飛安自願報告系統順利蒐集航空從業人員親身經歷、或工作上所發現任何可能影響飛安的問題,經飛安會分析研究,提供相關單位作為檢討與改進的方向,以預防代替事故調查,避免潛伏性的危險因子演變為飛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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