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廣電三法,確保NCC專業獨立

《有線廣播電視法》增訂第75條之1修正草案《廣播電視法》增訂第50條之2修正草案《衛星廣播電視法》增訂第66條之1修正草案

人民如果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行政處分,依現行法規必須向行政院提起申訴。為了強化NCC的獨立性,我提案修正廣電三法,讓人民對於NCC行政處分或決定之救濟,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確保NCC獨立機關的地位,並且保障人民的行政救濟程序,能獲得穩定、同一的保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是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的獨立機關。按照現行規定,人民對其所做成的行政處分或決定有不服時,須依《訴願法》第4條第7款規定,提出訴願的管轄機關為行政院。然而,這與獨立機關「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的精神相互抵觸。

為使法律明確適用,並依照司法院大法官第613號解釋意旨:「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我提案修正廣電三法,使人民不服獨立機關NCC行政處分或決定的救濟,可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以尊重並維護獨立機關的專業性與公信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