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完整卷證資訊權利 還給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33條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無法獲得完整卷證資訊,瞭解自己何以被起訴,並且為自己辯護,有委任律師的被告甚至連閱卷權利都沒有。基於資訊公開及武器對等原則,我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將完整卷證獲知權利還給被告。

讓刑事訴訟的被告,知道自己被起訴的理由及資訊,是合情且合理的。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也認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並未賦予被告獲知完整卷證資訊的權利,若被告有律師,更是完全沒有閱卷的權利,如此做法妨礙被告防禦權有效行使,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因此我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3條,除上開被告卷證獲知權的部分外,並明定法庭錄音、錄影屬審判中閱卷權之範圍,貫徹公開審判原則,也有利被告將來針對法庭中不法或不當行為提出異議。

“Binders on a shelf.” by Samuel Zeller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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