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雲見日,見山是山--刑法罰金數額明確化

《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草案

現行《刑法》規定的罰金數額,並不是條文寫多少,實際就是多少,必須比對時間、換算倍數,非常複雜!我提案修正《刑法》及《刑法施行法》,讓罰金數額統一明確化。

我國的貨幣單位從早年的銀元改為新台幣,所以當我們看到刑法法條裡所寫的罰金金額,第一步要先查閱法條的沿革,確認該條最後公佈施行時間;第二步再去比對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的時間表,才能知道究竟要罰多少錢。

現行刑法的罰金規定,有三種情形:

1、如果是【民國72/06/26之前】公佈施行(且未再修正)的條文,罰金要換算成新台幣,乘以30倍。

例如刑法第135條(妨礙公務罪):「…三百元以下罰金。」

這裡的三百元,也是銀元,實際上要乘以30,變成新台幣九千元。

2、如果是【72/06/26至94/01/07之間】公佈施行(且未再修正)的條文,罰金要乘以三倍。例如刑法第201–1條(偽造變造塑膠票證罪):「…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這裡的三萬元是銀元,要換算成新台幣,變成九萬元。

3、如果是【94/01/07以後】公佈施行(且未再修正)的條文,罰金數額就明明白白如條文所寫的。

例如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這裡的金額就是1:1。

我認為法律應該明確、易懂,而非繞來繞去,還要人民前後對照、反覆參詳才知道自己可能被罰多少錢。因此,我盤點《刑法》中需要去查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後才能知道實際罰金上限的罪名,提案修正共132條刑法條文,同時一併提案刪除《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讓刑法條文中的罰金數額「撥雲見日,見山是山」。

Photo by Niels Steeman on Unsplash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