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再審期限,強化救濟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496及第500條《行政訴訟法》第276條修正案

如果大法官審理案件期間過長,即使釋憲成功,也可能會影響人民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再審的權益。

我提案修正《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放寬釋憲後的再審期限,強化釋憲救濟制度。

我國的釋憲機制,為了鼓勵人民勇於向不合理的法律提出挑戰,人民如果釋憲成功,可以在5年的期間內,將當初的案子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的再審(刑事訴訟的再審則沒有提出期限)。但如果今天因為大法官審理案件的時間太長,超過5年,人民就算釋憲成功,也來不及提起再審救濟。

為了避免這樣不公平的現象發生,我提案修正《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規定大法官審理釋憲案的時間,不計入人民可以提出再審的期間。另外,我也參考《行政訴訟法》第273條規定,修正《民事訴訟法》第496條,將釋字第725、741號解釋意旨明文化。也就是說,大法官宣告「定期失效」的法律,釋憲聲請人即使是在法律尚未失效的階段,仍然可以提起再審,法院不能夠以期限未到為理由,駁回人民的訴訟。我希望能透過這次的修法,將整體釋憲救濟制度更加完善化,讓人民的訴訟權獲得實質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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