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分期繳納標準明確化,人民得獲保障

《行政罰法》第18條修正案

民眾被開罰單,有些狀況允許分期繳納,有些則否,法規散落、標準不一。

我提案修正《行政罰法》,明訂法源及一致標準,作為民眾得以分期繳納的依循。

民眾因為違反行政法而被處以罰鍰,而在罰鍰實際的裁罰上,行政機關常因民眾經濟狀況不佳,或者是遭遇突然變故而沒有辦法一次繳清罰鍰,而允許民眾分期繳納罰鍰。但是,行政機關是否允許民眾分期繳納罰鍰,散見在各項行政法規與地方政府的行政機關內規,而且標準也不一致,於是有些違反行政法令的罰鍰可以分期繳納,有些則否;有些違反行政法令的罰鍰在某些行政區域可以分期繳納,在其他行政區域則否;有些違反行政法令的罰鍰在所有行政區域都可以分期繳納,但所要求的要件卻不相同等等情形。

鑑於《行政罰法》是確保人民權益、使行政機關向民眾裁罰時有所準繩的基本法,因此,在《行政罰法》中明訂法源及一致標準,作為民眾得以分期繳納的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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