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出海法制化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修正草案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法官、檢察官在一定條件下,有必要時得對被告、犯罪嫌疑人「限制住居」。實務上,進一步認為「限制住居」包含「限制出境、出海」在內,也真的就用「限制住居」的規定作為限制人民出境、出海的依據。

我在上任之初(2016年3月),即提案新增《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2作為「限制出境、出海」之授權依據,並明定應以書面通知被限制人,以兼顧人權保障與偵訴需求;嗣後,除其他委員也提出相關法案外,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亦召開公聽會廣納建言。

在此基礎上,我參考司法院版本提出更全面,與現行制度更契合的修正案;此外,考量此一修正若通過勢必對司法實務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運作方式,產生巨大衝擊,為利審檢辯各方均能妥適準備因應,併提出《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修正草案,以利嫁接新舊法。2018年5月21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上開提案進行逐條討論,會中司法行政機關與委員同仁們分別從不同角度表達見解,最後達成共識審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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