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無罪二審改判可上訴,被告訴訟權益更周全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正案

輕罪過去只有二級二審,定讞之後就沒有救濟機會。

我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讓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被告可以例外上訴。

本案於2017年11月7日三讀通過。

2017/11/07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三讀通過 |立法院

「三級三審」是我國《行政訴訟法》賦予人民最基本的救濟管道,但基於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在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等財產犯罪,以及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則只有「二級二審」。

如果有一名被告,一審被判無罪、二審被改判有罪後案件定讞,這個「第一次」的有罪判決,完全沒有救濟機會,明顯違反兩公約和憲法保障訴訟權的精神。

對此,我在2017年5月率先提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正案,讓面臨這種情形的被告,可以例外上訴到第三審。之後,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及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也相繼認為這樣的規定違憲、亟需修正。經過一番努力,立法院順利在同年11月7日三讀通過此一提案,預計每年將約有400位被告的訴訟權益獲得更周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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