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出閒置產業用地,解決缺地問題

《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

賴清德院長上任之後,積極解決產業「缺地、缺水、缺電、缺工、缺才」的五缺問題。針對「缺地」部分,立法院於2017年11月3日三讀通過我所提案的《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便是實質促進「地盡其利」的解方。

2017/11/03 產創條例46條之1三讀通過 |立法院

政府以徵收等手段開發產業園區,目的是協助業者取得土地,促進產業發展。但是有部分業者取得土地之後並未積極開發,招致「囤地牟利」的批評。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在第一會期提出《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修正草案,將閒置的產業園區土地釋出,讓真正有投資意願的廠商使用。

在協商討論時,有部分委員提出是否有侵害財產權的疑慮,不過我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5號「不符使用目的之工業區土地,在必要時得限制其財產權」的解釋意旨,證明這樣的修法具有充分正當性及立論依據。經過多次協商與行政部門研議,立法院最終的共識是採取「輔導、罰鍰、強制拍賣」三階段來活化土地使用。本法通過後,可望釋出589公頃土地,讓有投資意願的廠商「有地可用」,安心拼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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