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逮捕通緝犯,訊問方式多元彈性選擇

《刑事訴訟法》第91條之1修正草案

對於在異地逮捕的通緝犯,警方解送歸案往往耗時費力。

我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1條之1修正,可由在地機關代為訊問或使用遠端科技訊問,以增進效率。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因通緝而遭到逮捕的被告,應於24小時內解送至指定場所。但遇到「異地逮捕」的情形,解送過程往往長途跋涉,人民與警察舟車往返、耗時費力。

有新聞報導,台南警方抓到被花蓮地檢署通緝的詐欺犯,於2016年12月8日早上開了八小時的車,將其戒護到花蓮歸案,而在員警尚未返回台南之前,該名詐欺犯早已開完庭離開。

我希望能改善這種耗費警力與司法資源的情況,同時參考司改國是會議相關決議,增訂《刑事訴訟法》第91條之1,讓訊問機關針對輕罪或犯罪情節輕微的案件,可以視個案彈性,選擇「由在地法院或檢察署代為訊問」或「使用遠端科技訊問」的方式,兼顧人民權益保障及司法資源、警力的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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