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需要明確依據!

檢察官限制出境、出海法制化

檢察官能不能限制人民出境、出海?答案可能會令很多人意外。即使翻遍六法全書,也找不到任何法源依據。

有句拉丁法諺「Non obligat lex nisi promulgata」,意思是「法律未規範者,不能拘束人民」,這是法治國家理應遵守的誡命。然而在實務上,為了確保訴訟及執刑的有效進行,必須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實務與法制之間的落差,必須儘速縫補。

2017/10/25 刑訴限制出境出海公聽會|立法院

我在上任之初(2016年3月),即提案新增《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2,要求應書面記載:「限制出境、出海的對象」、「限制的理由」、「觸犯的罪名」及「救濟的方法」,而且明定被限制出境、出海的人或他的辯護律師,可以隨時請求撤銷;嗣後,蔡易餘委員和段宜康委員相繼提案,司法法制委員會也召開公聽會,廣邀主管機關、學者專家交換意見。

2017/10/25 刑訴限制出境出海公聽會|立法院

在《刑事訴訟法》修正前,辦公室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應先有所作為,並提案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將審判中限制出境的累計期間上限從8年下修至5年;司法院已在2018年1月18日修正《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要求法院在限制被告出境、出海時以書面通知前開事項,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速審法》提案也順利於2017年12月29日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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