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與羈押上限下修,避免人身自由受到長期限制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修正草案

為了避免因刑事案件審判拖延,致使人民受到限制出境或羈押時間過長,我提案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將審判中限制出境及羈押的累計期間上限,從8年下修到5年。

無論是限制出境或是羈押,目的都是確保有效審判及執刑。但若刑事案件的審判耗費5年甚至8年以上時間,人民的居住、遷徙或人身自由持續受到限制,這樣的制度顯然是以人民的自由作為國家怠惰的代價。

因此我在本會期提案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將審判中限制出境及羈押的累計期間上限,從8年下修到5年,更能符合我國現況(根據司法院統計2014年後審判中已無人被羈押超過5年),也讓羈押期間過長極端案例存在的可能性降低,並能符合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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