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安會組織法源修正調整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修正草案

為依法賦予飛安會獨立的組織法源,我提案調整《飛航事故調查法》有關組織設立的條文,並移列至《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現行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的獨立機關法源為《飛航事故調查法》,屬作用法性質。為了使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有關「組織之設立應以組織法為之,不得由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訂定」的規範,並能有效發揮調查機關所需具備的獨立性及公信力,故提案刪除《飛航事故調查法》第3條關於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設立之相關條文,移列至《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並且增訂第2項「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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