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 經營權爭奪的爭點及反思

林庚遠 Ken-yuan Lin
SmartAlpha
Published in
8 min readFeb 15, 2021

2020 年台灣政經重大要聞 都跟這間年營收破百億的百貨公司有關

2020 年下旬爆發的立委收賄案跟勞動基金案,讓 SOGO 百貨也成為眾人矚目的焦點。長達 18 年的 SOGO 經營權爭奪戰,其實有很多跟公司法及公司治理的議題值得了解。

網路上其實有很多 SOGO 案的文章,但針對公司法制討論的相對較少,本文試圖融合背景事實法律爭議這兩個部分,在有限篇幅內涵蓋下列部分:

一、SOGO案始末簡介
二、經營權落誰家?-反覆的判決跟修法爭議
三、有關台灣商業法律制度的反思及問題

一、SOGO 案始末簡介

▍人物簡介

為了方便了解,開頭先簡介幾個重要人物:

1 太平洋崇光百貨(太百、遠東SOGO):
本案主角,民國74年由太設創立,目前主人是遠東集團,與母公司太流為控制從屬關係。
2.太平洋建設公司(太設):
由章家創立,經營業務主要為工程建設,民國74年創立了 SOGO 百貨。
3.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公司(太流):
太設公司旗下的投資公司,是遠東 SOGO 的母公司,由遠東持有。
4.遠東集團:
縱橫金融、百貨、石化等 10 多項產業的企業集團,亞泥、全家福、遠傳、大遠百、亞東醫院,都是遠東集團旗下事業。
5.李恆隆:前太流董事長、SOGO 案關鍵人物之一。6.徐旭東:現任遠東集團總裁、 SOGO 案關鍵人物之一。

▍一切,都從那場颱風說起

位在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的遠東 SOGO ,其實是當年太設成立的。作為台灣第一家 SOGO 百貨,它是太設最重要的金雞母。當年的數位支付跟信用卡付款不如現在普及,仍以現金收付為主,所以只要 SOGO 有營業,原則上就有立即的現金流支撐,緩解了承攬公共建設的太設在 2000 年後房地產景氣衰退、建材價格上漲產生的財務虧損,而 SOGO 每年幾百億的營收也提高銀行對太設集團的信貸額度,相當程度緩解了太設的資金壓力,過去許多企業之所以對 SOGO 趨之若鶩,也是看上它龐大的營收及獲利能力

孰料 2001 年,納莉颱風讓北北基大淹水,整條忠孝東路跟板南線都泡在水裡, SOGO 百貨也大受影響,停業將近1週。停業幾天看起來沒什麼,反正之後再賺回來就好,但卻讓太設產生嚴重資金缺口,集團旗下事業也如連鎖效應般陸續面對信用違約問題,陷入嚴重財務危機,集團可能一起被這場水災淹死。

太設創辦人章民強怕太設拖垮 SOGO 百貨,在時任 SOGO 百貨董事長李恆隆的建議下,決定把 SOGO 百貨分割出去,萬一太設真的撐不下去,為了日後東山再起,至少也要留下 SOGO 。李恆隆當時還靠人脈帶章民強去總統府吃了頓「水餃宴」,最後促成財政部展延公股行庫對台設還款期限,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高雄市長陳其邁的父親)、第一家庭等人也都參與其中。

具體怎麼做呢?太設先把手中持有的 SOGO 股權集中到太設旗下資本額100 萬元的太流,太流再現金增資到 1,000 萬元,由章家持有將近 6 成的股權並信託登記給李恆隆(李成為太流名義上最大股東),剩下 4 成由太百持有。這標誌著太設跟太流從此分離,而股權信託的 60 萬股也是李恆隆間接控制 SOGO 的基礎

在此補充說明,眼尖的朋友會發現根據現行公司法第167條的規定,子公司並不能反過來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但當年這是合法的!而我們平常說的「母子公司」,就是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中(第369–1條以下參照)的控制從屬關係,認定的標準可能是持有股數/資本額過半,或是控制他公司的人事、財務、業務,以本案來說,因為太流(母)持有太百(子)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0%,所以太流及太百之間為控制從屬關係。

▍關鍵股東會 章家跟 SOGO 說掰掰

但轉身離開,分手輕鬆說出來,李恆隆主張那 600萬是他自己出的,跟章家父子無關。章家曾以存證信函表明終止信託關係、要求歸還股權,李終究不動如山,聲稱 SOGO 經營權在他手上。章家父子被迫辭去 SOGO 董事長及常務董事,改由李恆隆接任。章家為了救回 SOGO 百貨,決定將手中 4 成的 SOGO 股權賣掉。當時遠東集團總裁徐旭東原本有意願收購,孰料談判未成,轉而去找了李恆隆;李也為了取得公司掌控權,決定與遠東合作。

2002年9月21日,李恆隆開完董事會後,召開了一場非常關鍵的股東臨時會,提案太流從資本額 1,000 萬元現金增資到 40 億元,並由遠東認股,最後通過增資決議(現金增資經董事會決議後,尚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公司法第106條參照)這場臨時會是整場 SOGO 經營權之亂的重要爭點,後來遠東取得將近9成的股權,取得 SOGO 百貨的經營權後,由遠東實質掌控太流,章家被掃地出門!

二、經營權落誰家?-反覆的判決跟修法爭議

▍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

當時,章家主張只有李恆隆1個人去參加董事會,但會議記錄上卻寫 2 個人出席,會議記錄是偽造的。假設其所述為真,那代表董事會決議自始就不存在嘛,既然如此,股東會會議也是偽造的,那現金增資決議根本無效!如此一來,這40億元的股權根本不存在(應該是債權才對)!

2009年高院認定該會效力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也代表經濟部得撤銷太流的資本額變更登記,章家短暫逆轉勝!如果撤銷成功,代表遠東集團的股權將化為烏有。遠東集團當然不會善罷甘休,於是也提起行政訴訟,沒想到2013年判決逆轉,最高行政法院判經濟部敗訴,恢復增資登記,由遠東重新拿回經營權(102年判字第270號判決參照)。

▍你的偽造文書,不是我的偽造文書

法院與經濟部的見解不同,到底癥結在哪?既然原告章家主張會議記錄是偽造的,自然要符合條文上對「偽造」的定義,才說得過去。但問題就出在雙方對條文中的「偽造」見解不同。當時最高行認為公司法第9條的「偽造登記」,必須是「無形偽造」,不是「有形偽造」;經濟部則認為不論有形、無形偽造,都該當本條要件。

法律上的偽造文書可以分成有形、無形2種。有形偽造基本上就是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比如:盜刻印章;無形偽造則類似無權之人代蓋印章(但印章是真的),SOGO案的情況就屬於後者。

如果從法條來看,現在的公司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

「公司之負責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看起來好像沒什麼了不起的。但如果跟舊法比: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新法條文規定的是「犯偽造文書罪章」,換句話說,射程範圍較廣,符合經濟部的認知(有形、無形都算)。

就因為經濟部與行政法院在這個見解上的不同,引導了判決乃至於經營權的歸屬結果截然不同(還有其他爭點,本文省略)。為杜爭端,2017年公司法修法後,才做了以上修正,也就是俗稱的「 SOGO 條款」,目的在強調不是只有有形偽造才在規範範圍。畢竟,實務上無形偽造的狀況當然比較多,盜刻印章這種事真的相對少見!

當時法院判經濟部敗訴後,經濟部的登記撤銷就被廢棄掉了,資本額又回到40.1 億。 但這也同時稀釋了李恆隆的持股,讓李恆隆的持股從 60% 降到 1%以下;後來2011年,徐旭東仗著自己的強大股權優勢拿下太流董事長的位子,這回換李恆隆失去對太流及 SOGO 的主導權,網路上就有人戲稱「螳螂捕蟬、麻雀在後」,兩人後來在法庭上也開啟激烈攻防,這是之後的事了,有機會再談吧!

三、有關台灣商業法律制度的反思及問題

對尋常老百姓來說, SOGO 的老闆是誰真的不是太重要。但若從公司治理跟公司法制的角度來看,其實 SOGO 案就像是個經典的本土商法教案,有許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1. 2002 年召開的董事會決議及變更登記爭議,過了10年法院才做出終局判決。期間法院見解不一,裁判花費的時間,是否足以應付講求效率又瞬息萬變的商業生態?官司有輸有贏,訴訟開啟後雙方都投入龐大的勞力、時間、費用,不管對企業跟個人都是不容小覷的成本,這些成本又該如何衡量?2. 同樣的條文,不同的機關,卻有截然不同的解釋。除了政治及利益輸送的糾葛外,是否也預示我們的立法品質及法律、財經專業人士的素養,還有改善的空間?這樣對台灣商業環境品質的提升,究竟是利是弊?模稜兩可的解釋空間,到底是給企業更多彈性,還是無形中升高了交易成本跟風險?3. 假設當事人為了龐大的企業利益確實目無法紀,我們除了檢視當事人的遵法意識及道德標準,我們是否也應該思考:我們的商業訴訟制度及罰則,是否無形中成為企業違法氾濫的溫床?比起股東會牽涉幾億元的決議結果,幾萬元的罰緩對懂事根本不痛不癢。比如公司法第 172–1 條,董事不將股東提案列入股東會議案,罰鍰「高達」幾十萬,這對董事到底能起到多大的威嚇作用?

以上問題誠值思考,筆者自己也還沒有確定的答案。或有論者為法律是正義的化身,生意人往往以追求利潤為優先。但是,看似立意良善的法條可能對社會形成莫大實害;正當的商業競爭也是促進人類文明及物質生活提升的原動力之一。我相信事物沒有非黑即白的一面,法律及商業更沒有所謂「唯一」的真理。唯有透過視野及跨領域去學習,才能避免在資訊洪流中迷失自我。

畢竟,有時我們往往更願意相信自己能看見、想相信的事,不是嗎?

本文部分內容曾參考自網路媒體、週刊報導、及曾宛如教授上課口述內容。
本文仍有諸多尚待指證之處,尚祈各界先令不吝賜教。有關 SOGO 案在網路上還有許多詳盡介紹及不同版本,案例中也有許多政治及法律議題值得深入研究,更多內容留待下回介紹及讀者自主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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