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從,在台灣

撰文|李偉呈

圖片來源:TAAZE讀冊生活

本篇文章會先從公民不服從的起源,也就是美國詩人暨哲學家亨利梭羅的著名演講:公民不服從談起,試著在梭羅的脈絡下去理解公民不服從的概念,本文也會同時討論在政治學上對於公民不服從這樣一個概念的定義。

而本文所想要關注的以及嘗試去回答問題則是社會學如何去理解公民不服從這樣的一個概念,公民不服從這樣的概念相對於政治學理解為一種用以達到抵抗壓迫的手段,甚或是這樣的手段便是目的,那社會學視其為手段或是目的呢?以及公民不服從這樣的概念運用在台灣社會的想像?

並且在這個面對政府隱藏性的權益侵害的世代,我們公民可以做一些什麼努力,去實踐公民不服從的內涵?

這些都是本文嘗試去討論並解答的問題。

一、梭羅與他的公民不服從

亨利‧大衛‧梭羅(1817-1862)是位雜文家、詩人、自然主義者、改革家和哲學家。圖片來源:自由之丘

1846年7月,梭羅居住在沃頓塘時,被要求支付投票稅,儘管他本人已多年未投票了。

梭羅拒絕繳納投票稅款,他表明了他的觀點:他不能向一個容許奴隸制並且對墨西哥發動帝國主義戰爭的政府交稅。

1849年他發表了一篇演說稿來解釋自己的行動。

這篇演說稿便是他著名的政治思想:公民不服從。

首先我們要先簡單理解在梭羅脈絡底下所提出的公民不服從,梭羅本人是小政府主義(Minarchism)的支持者,這部分可以從他在公民不服從開頭的第一句話:「我由衷地同意這個警句──

『最好的政府是管得最少的政府』。

我希望看到這個警句迅速而且系統地得到實施。

我相信,實施後,其最終結果將是 ──『最好的政府是根本不進行治理的政府』。」[註1]獲得驗證。

美國當時的在地結社風氣很盛,透過在地的結社希望能去彌補美國早年民主所產生的多數暴力的危險。

小政府主義(Minarchism):主張政府角色應最小化,僅需有能力去保障個人自由並防範侵犯自由行為即可,以最大化個人自由的限度。

托克維爾(Tocqueville)在其經典著作《民主在美國》(Democracy in America)指出,早年在法國大革命中所產生的多數暴力的行為,即國家暴力,或是一個缺乏公民精神的社會,不但無法支撐民主制度,反而可能走向「柔性專制」(Soft despotism)。

柔性專制(Soft despotism):「(托克維爾認為是)一種惡性的循環,公民的冷漠會使得不負責任的政府權力更為擴大,進而加重人民的無助感,使得他們更為冷漠,最終人民會被一個『極大的保護力量』所統治 。」(Taylor,1997)[註2]

梭羅透過他這個拒絕繳稅的經驗中即感受到,當我們都是不屬於任何團體的個人,我們都是直接去面對國家的時候,國家對我們的宰制力量就會變得非常非常的大,那這也呼應了梭羅本人的小政府主義思維。

就是我們應該在國家(對梭羅而言即是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權力越來越大的時候,採取不配合甚至是非暴力抵抗式的運動。

簡單來說梭羅的公民不服從或許我們可以理解成一種有點被動式的面對政府或是外在權力的壓迫,如果政府沒對他課稅或是沒有對他的房子做拆除,他就不會管政府,就是一個防衛的概念。

對於在梭羅自己的脈絡底下所提的公民不服從,或許我們可以專注在其背後的精神,也就是抵抗外在的壓迫。

政治學上對公民不服從的定義也是順應著這樣下來的,公民不服從即為在憲政體制下處於少數地位的公民表達異議的一種方式,是一種反對權的政治權利。

定義為一種非政治暴力的反政府行動,發起的原因有公權力對人民權利產生危害,或是程序正義問題,以及政策效益不彰等。

公民不服從的行動及過程有其特別內涵,行動的發起者是有預期且接受被逮捕與懲罰的,換句話說他們知道自己的行為是正義的或是至少對個人主觀斷定來說是正確的,再來即公民不服從其過程是理性的,是一種道德非暴力的行為,以及其行動的結果是利他的,而非利益自身的。

其中非暴力行為及其認定我們會在之後的部分代入台灣的狀況去想像及討論。

二、公民不服從在台灣

我們再來要探討的則是在公民不服從的台灣經驗概念,以前段政治學所定義的公民不服從來檢視台灣近年來規模最大的公民運動 — 318學運是否適用,我們也提出一個很根本的問題:社會運動是否可視為一大規模的公民不服從運動?(意即社會運動是否可以透過公民不服從之名來獲得行動的正當性?)

如果不行,那我們是否可以跳脫政治學定義,或許嘗試以社會學去檢視其公民不服從的概念以及和社會運動兩者間的關聯與否,或是去試圖將兩者的概念做一區分。

2014年3月的學生運動和過往的靜坐抗議或是集會模式的規模不同,是較為激進的佔領公署,這樣的行為因為涉及破壞公務,及佔領公署等明顯違法行為,所以群眾支持與反對的態度呈現相當的兩極化。

或許也是因為這個原因,公民不服從這個概念第一次被正式提出來討論,但就公民不服從的這個概念,過去在台灣,甚至是這一次的學運,它多是被拿來當作遮羞布的,比較有點接近從後面幫一個運動進行正當化的一個語彙。並不是有太多人去深刻的討論它的內涵。

甚至是它的特性有點眾說紛紜,有人會說它是去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有點像是類似複決權,所以不是違法的行動。

複決權:主張人民有管理法律的權利,可修改與廢除法律。

如果我們客觀的用上一段政治學所提出的公民不服從定義去檢視這次的運動,學生們或是發起佔領者們知道接下來是可能被逮捕以及懲罰的,這點我們可以從學生退場後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得證實。

而其發起原因是因為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張慶忠3月17日下午內政委員會中以30秒時間宣布完成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委員會審查結果,其行為嚴重違反了程序正義的原則(但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過程並不是違法的)。

至於學生及佔領者的訴求:將服貿協議退回行政院、先建立兩岸協議的監督機制,再用其來審查服貿、兩岸協議的監督機制應符合五大原則:公民能參與、人權有保障、資訊要公開、政府負義務,國會要監督等訴求我們也都判定是利他行為的,是以全台灣人民為主體進行考慮而非單單以學生或是少部分人為利益考量的主體。那其中的爭議點是什麼呢?

或許就是又回歸到上一段所提的也就是公民不服從其過程是理性的,是一種道德非暴力的行為。

道德我們無法有一量化性或是可測量方式的判斷,故大眾將其焦點關注於非暴力行為。

非暴力抗爭的邊界,老實說是非常的模糊。因為有一些地方的非暴力抗爭,是指不要刻意的對人員進行攻擊,這就算非暴力抗爭。

比方說在抗爭的時候,我直接拿汽油彈去砸水車來破壞水車,這叫做非暴力抗爭。可是像這樣子的說法在台灣,我們很難想像這叫做非暴力抗爭,有一些地方(例如法國)是可以做到這個程度的,可是有些地方甚至是連講髒話都是暴力的。

對於非暴力抗爭手段的不同想像:法國黃背心運動示威者在巴黎香榭大道燒車。圖片來源:聯合新聞網

以這樣的前提為出發,公民不服從的概念因著這次抗爭規模向上提升至有實質公務破壞及佔領公署的層面,故或許我們可以推測為什麼公民不服從這個概念在過去台灣的社會運動未曾被提出用以正當化其行動。

因為公民不服從它同時也給自己一個界線,那個界線就是你不可以去跨越某一條線,你的公民不服從就是只能做到這個程度而已,如果要繼續前進的話,可能就是需要有社會輿論的支持之類。

如果我們回頭看我們在前面所提出欲解答的問題,即如果公民不服從從我們對政治學上所給予的定義出發,那社會運動是否可視為一大規模的公民不服從運動? 回歸梭羅的脈絡下去做探討, 公民不服從其實是有點在個體層次上面去抵制這個龐大的權力。

基本上沒有任何的組織或是結社的視角,至少在主流的介紹裡面,它都是非常個體式的抵抗,而不是一個鼓勵去進行一個更積極的結社或公民社會這樣的舉動。

梭羅本身其實就不是一個運動的組織者。

並且梭羅的公民不服從是以一小政府主義的觀點出發,要的就是不要政府的不當的介入的型態。

可是台灣其實有點期待某些大政府的體制,如果是這個樣子的話,公民不服從在使用上面的時候,就是會變得比較需要謹慎的。

舉例而言如果今天有一政策比方說基本工資28K,這樣的制度出來之後,可能對勞工來說是開心的,那這樣子資本家他們要進行公民不服從嗎?那會不會變成就是說,公民不服從其實就是變成一個反對的機制,那兩邊在爭奪。所以或許這也是很多運動者他不太提公民不服從的一個原因, 因為提了是有點麻煩的事情。

台灣普遍其實還是期待國家進行重分配,或是進行某種公平正義這樣子的作為,真正期待小政府的人其實並沒有這麼的多。

我們在討論中發現社會運動,並無法用公民不服從去定義其正當性或是其公民參與的內涵,那我們是否可以嘗試以其他角度例如社會學的觀點去探討社會運動與公民不服從其中的關連或是去試圖將兩者的概念做一區分?

我們或許可以這樣去理解公民不服從及其背後代表的意涵:公民不服從它也是一個需要不停推進的概念。

有點像是非暴力抗爭一樣,到底我們要怎樣去推進那個非暴力的尺度,我們可以去定義這個非暴力的界線,

可是其實社會大眾並不一定這樣的界定。

公民不服從我們可以理解成一個在水面上浮標,水面上升跟下降的時候,其實跟浮標是沒有關係的。

浮標是我們後面去看這個水面上升跟下降的時候的升降點。

所以這個社會現在如何去看待公民不服從的概念到什麼程度,或者是說指公民不服從這個概念的普及程度,它都顯示了這個社會對於我們的抗爭,甚至是到我們希望有什麼樣的社會這個問題它提出了某種答案,這個是比較彈性的。

318學運佔領公署的抗議方式推進了非暴力抗爭的尺度,並啟蒙與改變了之後許多社會運動的抗爭手段,例如反課綱運動的學生曾於2015年7月30日當晚突襲佔領了教育部。影片來源: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我們試著從目的與手段兩種角度來檢視與比較政治學所定義的公民不服從,以及上述我們採用一種漸進式概念來探討公民不服從。

不論是政治學的定義,或是循著梭羅的脈絡去討論的公民不服從,它最終就是要達到退回其外在的壓迫的手段。所以更重視的面向似乎是結果面,且對於不服從這個一概念偏向於有刺激才會有反應的模式,而非更主動的去修補社會體制本身所擁有的缺陷與問題。

另一方面,我們用一漸進式概念去探討公民不服從,它本身是手段,也會是一個目的,會成為一個運動當中的目的。

這個目的就是我們如何讓公民不服從以及背後的精神實踐在社會當中。

順應著世界的改變,我們如果想要更往前進,我們的確需要我們的群眾要有一股力量去對抗整個這個社會的宰制。

宰制可能不一定來自於國家,因此行動者可能也不一定是公民,而行動的可能不是只是不服從,可能是更積極的組織或是抗爭。

所以公民不服從如果是人民逐漸去取得這種對抗宰制的地位的一個過程,那它是其中的一套工具或是其中的一個步驟,我們可以把公民不服從的內在精神抓出來,嘗試透過其他方式去達成目的。

所以公民不服從有一點像是超越的概念,如果目前達不到或是目前需要它的時候就使用,可是我們遲早要去指出它的侷限並且在更繼續往前走一步。

三、公民不服從的實踐

在第二部分我們提到用一漸進式概念去探討公民不服從,它會是一個目的,會成為在一個運動當中的目的。

這個目的就是我們如何讓公民不服從其背後的精神實踐在社會當中,這樣的精神即是我們要拒絕任何形式的壓迫。

我們從這樣的精神中指出了一些重要的面向,或許可以幫助我們在不斷推進公民不服從的概念的過程中更順利,且對這個概念提供更多的想像來進行超越。

第一個我們要提出的是要將這樣的精神進行實踐在這中間可能需要非常多的啟蒙,非常多的組織以及非常多次的嘗試性的抗爭。

例如318學運可能是一個集大成的運動,在318學運之前有非常非常多的社會運動,從2012年的反媒體壟斷,反核,洪仲丘事件,一直到最後318學運集大成。

它是一個漸進式的,也就是說一個不斷在努力的過程,就像剛剛提到的從2012年到14年太陽花學運這中間有多少的社會運動在萌芽在激發彼此的能量以及在找到群眾。所有的東西不可能一蹴可幾,公民不服從也是。

第二是它不可以因為任何的社會外力,政黨輪替或是運動達到效果便停止進行。

我們期待的是我們的群眾要有一股力量去對抗整個社會的宰制,這樣的宰制並不會停止出現或發生,它會轉換成許多精緻且習以為常的型態出現,所以公民不服從需要進行不斷的組織,然後不斷的實踐,讓它生根在每一個人的社會意識裡面。

舉例像是318學運之後,我們的社會氛圍之一是普遍反對國民黨的情況,我們需捫心自問對於新執政的民進黨政府,我們是否用一樣的標準去檢視及監督,而非偏心的包容。我們所應追求與渴望的並非促成特定的政治或是社會事件的產生,而是推動社會對於實質的公平與正義有一個更好的追求。

第三個則是應具有草根性(Grassroots),那是每一個群眾都可以進入的,每一個的聲音都可以被聽見,每一個人的聲音都可以被重視。

草根性(Grassroots):這裏是指公民不服從不應預設任何的參與門檻限制,並且所有參與者皆有其對等的話語權。

這樣子公民不服從這個運動才能真正在社會上進行非常廣泛的影響。

討論公民不服從,或許更可以直接地談公民意識。可以拒絕公民不服從的運動,但每個人都要有公民意識,就是不要被單一面向的眼光所綁架。透過和人的接觸,透過不斷的交流,因為公民意識應該是一個多思維式的。

它的觀點會透過不同的面向去補充,也應該是一個非常多面向的,不只是一個單一面向,公民意識它需要補充,需要夠多的資訊,也是一個需要努力的目標。

需要透過更多的草根性,漸進式,地毯式的方式去實踐跟進行它。一蹴可幾的公民運動,其論述不會長久,然後也有很大的排他性,以及可能支持群眾就也只會有這麼的多。

在318學運期間所成立的賤民解放區,主張以對等開放精神,讓具多重身份與多元立場的參與者們能互相討論與進行對話,甚至連賤民解放區的取名方式都可以被提出來進行辯論。圖片來源:賤民解放區粉絲專頁。

台灣人民對於我們所擁有其得來不易的民主資產,一直都是自豪且珍惜,願意挺身而出去捍衛其價值。我們對於公民不服從,或是公民意識的想像或許可以提出「民主2.0」的概念上。

我們透過教育、透過與他人的交流,參與與發起組織等方式,擴展公民對於民主及公民參與的想像,不再僅是過去1.0版的投票與爭取公職,或是對自身權益被動的防禦,更是可以主動的去參與社會體制的修補,透過不斷的組織與實踐的過程,讓它生根在每一個人的社會意識裡面,真正地帶領台灣社會向更美好的方向前進。

參考資料[註1]
Henry David Thoreau/謝孟宗、陳蒼多譯(2015),《我所嚮往的生活,亨利梭羅的公民不服從和他的政治書寫》。台北市:商周出版,頁15
[註2]
Charles Taylor /李保宗譯(1997),〈公民與國家之間的距離〉,《二十一世紀》雙月刊,1997, 第 40 期,頁 4 –17
作者為東海社會學系學生,社科種子論壇學術部成員

本文完成於201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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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種子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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