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閣揆辭不辭」:從半總統制看多重政治因素的交疊。

社科種子專欄
臺灣社會科學種子實踐協會
26 min readOct 22, 2022

撰文|黃子寧

賴清德前院長、蔡英文總統、蘇貞昌院長(左至右)/ 資料來源:ETtoday新聞雲

行政院長賴清德為了九合一大選慘敗「預約請辭」,順帶化解原先扣在頭上的「江宜樺模式」,也就是非為了政黨而是為了民眾與大局,更喊出民主萬歲堵住總統蔡英文慰留的嘴,準備自己的漂亮轉身;只是這也讓民進黨陷入黨魁、閣揆雙危機,兩個都是肩負重責的燙手山芋職缺,黨內至今無人登高一呼。

彼時國民黨2014大敗,行政院前院長江宜樺下台被批評是惡例,眼裡只有政黨,讓江宜樺的名聲尷尬好一陣子,後來前總統、前主席馬英九承受不住批評浪潮,放掉黨主席一職,對比今日民進黨慘敗,賴清德也請辭明志但遭蔡英文攔下,黨內傳出聲音,希望賴清德持續扛起行政舵手,且黨主席也已下台負責,希望賴清德不要走上江宜樺模式惹惡評。(ETtoday 2018.12.08)

上述引文為民進黨於1124大敗之後,所生的討論,時任的賴清德院長「預約」在總預算審議結束之後請辭,以負政黨競選不利之政治責任,媒體與民眾便覺得奇怪了,閣揆服務的對象應該是「人民」而非「政黨」與「總統」,為了政黨、總統的失利而下台,真是不倫不類,德不配位!!

但賴揆並非第一位因為敗選而辭任的行政院長,更先前院長的謝長廷、蘇貞昌亦有類似經驗。而以時間而言,上次激起「閣揆辭不辭」討論的則是江宜樺前院長在2014年國民黨大敗之後下台,因此,本文將以我國半總統制下去討論,我國的閣揆扮演的角色到底是甚麼?媒體所稱的「江宜樺模式」,究竟有無理據?

賴清德前院長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壹、 甚麼是半總統制?

「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或是過去所社會課程說的雙首長制,有別於內閣制及總統制,為當代國家憲政體制類型的第三種類型,其中最為知名的制度案例為德國威瑪共和,以及法國的第五共和。

簡單來說,區隔內閣制和總統制的的關鍵在於立法與行政的運作模式。其中總統制強調兩者的權責制衡、內閣制則強調議會、政黨以及總理相互合作的運作基礎,在制度上都是將行政與立法分別視為單一行為者來觀察彼此的權責關係。

台式半總統制 / 資料來源:菜市場政治學 whogovernstw.org

而半總統制因為進一步把行政權一分為二(總統與總理),因此行政與立法的互動上,成為了行動者間的三角互動關係,不但透過一個向國會負責的內閣來保留了內閣制中的行政與立法兩權融合之精神,也透過總統與國會皆由直選兼具雙元民意的設計保留了兩權相互制衡的原則。

簡單來說呢,半總統制兼具了內閣制以及總統制的設立精神,也讓總統與閣揆彼此分享行政權,實際運作之上,該制度賦予了總統行政權力以及統治政府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又讓政府必須對國會負責,使得政府究竟聽命於誰,變成每個半總統制國家最頭痛的問題。

而半總統的模式,因為制度上的差異有著多樣態的運作方式。根據杜瓦傑(M. Duverger)對其做出最原初的定義(1992,142–149),半總統制具有三個基本特徵:第一,總統由普選產生; 其次,總統擁有實質重要權力;最後,存在獨立的內閣掌握行政權,並對國會負責。

而現今的研究中則多採Shugart-Carey的分類方式(2005,323–351),將半總統制區分為國會多數決定總理與內閣人事之「總理總統制」(premier-presidentialism)以及由總統負責閣揆和內閣人事的「總統議會制」(president-parliamentarism),在半總統制下更細分其偏重的是國會側或是總統側。

我國學者吳玉山亦在其研究中提出了另一種分類的標準(2017)。在歸結採行此制度的實例後,可運用總理與內閣人事是由總統單方面指派,亦或是國會多數決定,以及總統和國會多數是不是同屬一個政黨這兩個變項,架構出四種半總統制運作模式。

其分別是准內閣制(quasi-parliamentarism, QP)、換軌共治(alternation/ cohabitation, ALT)、分權妥協(compromise, COM),與總統優越(presidential supremacy, PS)。而光譜區分大致如下圖。

圖1

總統優越係光譜中最貼近總統制的,半總統制中的政府在形式上必須對國會負責,但總統優越下的閣揆人選以及內閣的組成都是由總統決定,國會基本上無從干預起,可以說是以總統一人之意志決定一切。

閣揆所扮演的通常是總統行政代理人或是幕僚之角色,且在行政事項上對總統負責。

總統優越的次類型在運作上乃不區分府會一致與不一致。

若為府會一致,總統在施政決策上統領執政黨,並以此號令執政黨的國會議員,因此總理不論如何任命、負責,其對象都是總統;而若為府會分立,由於府方並無國會多數的支持,就此政府(即閣揆)將會面臨一種窘境,即於內受總統施予的壓力而於外又受制於國會的制衡。

而在總統優越的模式中,因為制度或非制度的因素,國會在實質上不一定足以約束總統。

如:以我國現行制度,因為國會並無閣揆的同意權,使得總統在內閣人選上更能得以貫徹己身意志,在府會一致的情況下則可能導致濫權,而在不一致的情況下,執政黨則難以推行政策。

而在主要的半總統制國家當中,俄羅斯以及我國皆該當於總統優越的次類型。

而分權妥協就如同字面所寫的,總統和國會之間將相互妥協,以達成權力分割,諸如特定的政策、閣員由總統來推動與指派,以確保總同自身在特定領域能保有施政上的能動,當然,這樣的情況係出現在府會分屬於不同政黨的情況之下。如此分權模式可以是規定在憲法當中,以波蘭為例,其在1992年制訂的「小憲法」便是如此或有可能總統的所屬政黨和最大反對黨組成某種形式的聯合內閣。

而不論是制度的憲法分權或是非制度的協議分權,分權妥協最明確同時展現總統致與內閣致的次類型,但是兩側對於政府卻都只有部分的控制能力,乃權力的妥協模式。

換軌共治最為知名的案例則是在1986年因密特朗而生的法國第一次左右共治,即其後續經驗。在這種半總統制的次類型之下,府會是否由同一個政黨聯盟擁有,是最大的變因。

當府會一致時,總統作為國會多數黨的領袖,對於決定總理和內閣的人事有最大的權力,並成為政府的實際最高領導人,總統可以隨時撤換總理、變更政策;而由總統任命的同黨總理,也必然對總統負責。

惟產生1986年大選後出現的府會殊異知情,則國家的治理方式開始換軌,總統慣例上得任命掌握國會多數黨的黨魁(為總統之反對黨)為總理並組織內閣,而權力也大多脫離總統之手。

簡言之,其是以「總統是否掌握國會」作為奠基,進而在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換軌而行。

最後要討論的是准內閣制,其在半總統的光譜之中最偏向內閣制,而在運作上也幾以內閣制的原則來運作。

在制度上設計上,雖然有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的總統,且被賦與憲法上的實際權力,但是總統在任命總理和組成內閣上,都是尊重國會多數,而在政府上並無意欲也無權力決定閣揆人選。

這樣的總統基本上便如同內閣制下的虛位元首。由於總統幾乎是象徵地位性質,因此不論是府會一致、或是府會不一致,總統都不干預政事。

在准內閣制中的國會制的軌道是實的,而總統制的軌道是虛的。西歐多數的半總統制國,一如:冰島、奧地利便屬其中。

准內閣和總統制的運作邏輯恰恰相反,不論在府會一致或府會不一致的情況下,總統都無法干預政事,使得閣揆的只須受國會課責,而沖淡了行為者三角中的總統角色。

貳、 修憲歷程與半總統制的情慾糾葛

一、 前兩次修憲與威權的逐漸消解

我國當前的半總統制乃多次修憲後成,而若觀乎我國的憲法本文(下稱本文)其帶有濃厚的內閣治色彩。

從行政與立法分權的面向觀察,本文53條規定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為行政院,而閣揆為當然的最高行政首長。

總統雖有閣揆人選的提名權,但本文同時賦予了立法院同意權。憲法第 37 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意謂行政院是實際決策和負責的機關,第 57 條也明確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綜上,從副署、人事權和課責機制而言,我國憲政核心概念內閣制,並在憲法規定中明文規定。

而從總統的角色觀之,儘管憲法本文中的總統具有部分實權而非純粹虛位元首,其幾無疑為象徵性地位。

惟揆諸本文,一如第75條的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與行政院和立法課責的方式並非透過一般內閣制國家國會之倒閣權,而是透過覆議制度。就此,憲法本文的基本精神雖為內閣制,但亦有變革,因此國內學者大多是以「修正式內閣制」來界定我國多次修憲前 — 即本文所載之憲政體制。

然而,我國憲法本文中的「修正式內閣制」未曾施行,因國共內戰而設之臨時條款使憲政無法正常施行,直至 1991年5 月廢止臨時條款,臨時條款經四次修正,總統權力大幅擴張。

由於臨時條款中的總統權力幾乎不受節制,政府制度無疑淪為失血幽靈,更遑論政治制度的實踐。

而在內政和外交的憂患之下,國民黨政府逐步陷入了合法性和正當性危機之中,自由化和民主化的聲浪日漸擴大,就此,後蔣時期及李登輝當政時期,變欲以修憲的程序,以弭平國內聲浪,欲以改革後仍能以民意為基礎,建立政權正當性,同時重建中華民國國家論述,更以穩固統治合法性。

1990 年國民黨主導召開國是會議,其目的正是試圖為稍後即將啟動的修憲工程尋求朝野共識,李登輝為了落實國是會議結論,在黨內設置「憲政改革策劃小組」研擬修憲草案。

此一小組兼具國民黨改革派、保守派,但由於黨內保守派和民進黨、社運場域的獨立思想差距甚大,因此最後由雙方皆能接受的改革派做出折衷選擇,其也提出「一機關兩階段」修憲原則,以作為將來修憲的基本方針。「一機關」係指由國大進行修憲,而排除立法院參與修憲的可能性,國民黨可就絕對多數以掌握修憲內容;至於「兩階段」修憲是指由第一屆的資深國大進行第一階段的「程序修憲」,由其廢止臨時條款,並賦予日後第二屆中央民意合法性、正當性,再由具有新民意基礎的第二屆國大進行第二階段的「實質修憲」。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頁 / 資料來源:國史館

上述憲改計畫,國民黨擬在翌年國大修憲中具體落實。1991 年 4 月,國大召開臨時會進行第一次修憲,而具有壓倒性多數國民黨也按照計畫在第一次修憲終止了臨時條款的運用。

第一次修憲完成後,緊接著的是 1991年底第二屆國大選舉,其為我國中央民意代表的首次全面改選,可說是決定接下來憲政改革過程中政黨勢力分配格局的關鍵性選舉。

在這次選舉中,國民黨依舊保持了七成左右的席次,符合國民黨對於威權政權轉型後仍具能具有一定安定性的預測,而國大於5月通過第二次憲法增修條文,其內容大多是機關權力的調整,或是如監察院從國會轉變成準司法職的機關地位修正。

但其最重要的乃「總統直選」,國民黨內派系也為此爭執難弭,最後便以籠統的「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之」擱置,也因此為第三次修憲留下伏筆。

作為憲改起點的前兩次修憲,在我國憲政體制的發展軌跡上的地位為何?可資觀察的是,在這兩次修憲中,國民黨雖然具有一黨修憲的實力,但本文中明確設定的內閣制卻仍舊保留。

其主因在於憲改模式採取了「最小」的修憲原則。國民黨在 1991 年底國大全面改選中仍保有絕對多數,而儘管國民黨的社會支持基礎在台灣民主化的過程中逐漸受到侵蝕,反對黨的競爭壓力則逐漸上升,但國民黨在民主轉型啟動後仍持續保有執政地位,顯示了國民黨在後威權時期,統治的正當性並非立刻瓦解,而是透過修改部分的憲政體制、民主化,等合法程序,重新自民意獲得正當性。

而為何國民黨需要採取最小的模式?可資以國內政治場域和國家定位論述來解釋。

以國內政治而言,若採取制憲模式,必然會牽動整體政治生態改變,進而導致資源全面的重新分配,所帶來的紛擾或是權力移轉,並非當政者所欲。

就此,在我國的民主化模式中,由於國民黨被重新賦予了正當性,其以民意為奠基而鞏固統治權力和維繫原有政治結構,而採用最小幅度修憲而非制憲模式,應是可以想見的事情。

又以國家定位論述來說,當時國民黨在國家論述上仍舊以中國而自居,而在此等國家政權延續的思考之上,並不希望在台灣施行的憲法與 1946 年在南京制定的憲法完全切斷臍帶關係,為了要彰顯中華民國憲法仍是代表「全中國人民」的憲法,形同「台灣人民」制憲的巨幅修憲模式自然不是國民黨會採行的方案。

而形同承認中華民國僅僅為台灣,而由台灣人民共決的制憲之路則必然不會受國民黨所採行。

在憲改模式確定是修憲而非制憲的情況下,我國憲法本文中行政向立法負責的濃厚內閣制精神,便不得不維持下去,若以台灣作為主體而在憲法本文中的總統、行政、立法權則上做全面性的調整,修憲的幅度將會極為巨大,而因應台灣生態而行的巨幅修憲幾形同「制憲」,就此,後威權時代的國民黨為了穩定國內的統治權力以及國家定位論述,反而也造就了憲政上規範閣揆享有最高行政權,實際上卻是由國民黨主席必然擔任的總統一手包攬元首、行政、黨權的憲政體制弔詭。

二、第三、四次修憲與半總統制建立

1994 年的第三次修憲,一如前述,係為解決第二次修憲時遺留下來的總統選舉方式的問題。

這一次修憲仍是由 1991 年底所選出的第二屆國大進行,當時國大各政黨席次因為國民黨的分裂 — 即新黨的出走而有變動,但國民黨在國大中仍佔有超過七成的絕對多數,就此,第三次修憲仍舊與過往無異,雖仍是國民黨一黨修憲的情況,卻帶來了國民黨內部對於總統制亦或是內閣制的論戰,有論者為在制度修正的選擇上,如多數菁英掌握優勢,憲政體制會往強調單一總統角色、乃至典型的總統制傾斜;如果少數菁英掌握優勢,憲政體制則會往強調國會角色、乃至典型的內閣制傾斜(吳玉山,2002,237–238),因多數者可預期能掌握需高度民意基礎的總統制,而無論黨內外的少數派,皆想走向權力分享為本的內閣制,就此,當時國民黨內多數菁英偏向改革派而少數菁英偏向保守派的情況下,前者為了防止後者的權力分享和民進黨與社運派權力爭奪,以李登輝為首的多數改革派便趨向了總統制。

而第四次修憲,係奠基於1996年國發會議的共識,廢除了立院對於閣揆人選之同意權,且把覆議門檻降為二分之一,增加立法院對行政院的不信任案,以及總統被動解散國會權。

學界多認為該制度應是在前三次修憲後,因總統實權的賦予和憲法本文上的內閣精神而做出制度的妥協,繼而向法國半總統制學習,可是有與其有所出入。而主要殊異在於,法國憲法允許總統主動解散國會,但若國會改選後國會多數與總統屬不同政黨,則依照法國憲政慣例,總統會提名國會多數黨人馬擔任總理。第四次修憲我國總統只被賦予了被動解散權,且沒有把法國換軌的憲政慣例放入憲法,導致我國的憲政運作上,出現了少數政府的情形。

上述討論了我國前四次的修憲歷程,從第一次的程序性修憲到第二次的實質憲政改革,其皆代表了威權轉型和民主化的起始。

而重要的在於第三次修憲中確立了總統由公民直選,並且縮減了行政院院長副署權的範圍,進一步強化總統在憲政體制中的角色,在台灣經歷40年強人統治的政治與社會環境下,總統不僅僅作為元首,但因為臨時條款的擴權,總統的實權領袖角色也在政治文化之下廣為人所為肯認,而在當年內外壓迫之下台灣主體意識日益昂揚的氛圍中,使得許多民眾以及政治菁英的思維裡,會認為總統直選既是彰顯人民主權、形塑台灣人民集體國家認同的重要手段,亦是台灣國族建立過程中重要的一環(汪平雲,2006)。

第四次修憲則是制度性修憲,將政治文化中的實權總統和憲政上的內閣制度加以切合,而展現了半總統制的真實風貌。簡扼總整如下。

圖2

三、政黨輪替、第七次修憲之影響

2000年陳水扁以相對多數贏得總統大選後,民進黨在當時的立法院並無過半席次,就此,控制立院多數的國民黨呼籲陳水扁應該遵守多次修憲後而奠定的半總統制精神,將組閣權交給國民黨,而因其為我國第一次政黨輪替,同時陳水扁於競選過程中更多次強調政黨交替,因而拒絕將組閣權予以國民黨,而當時的立法委員任期為三年,和總統大選為非同時選舉,也讓我國府會陷入「新舊民意」的爭論之中。

該次選舉意義非凡,因是第一次政黨輪替,所以並非由國民黨領袖將黨府院會一手包辦,繼而可利用府院會三個角色在憲政上的互動,以確定在我國修憲後終屬於何種半總統制下的次類型,而觀乎制度上的設計,如:並不需要立院同意的閣揆人事權、閣揆副署權的削弱,更可資確認我國在半種統制下,走向總統優越的類型。

惟陳水扁在朝野妥協後開始啟用國民黨的唐飛,閣揆雖為最大反對黨而成形式上之「全民政府」,但閣員中大多為民進黨人士,實質上仍為少數政府。後因核四案,引發行政、立法高度對抗,唐飛與民進黨意見不合而辭職。

後來陳水扁任命同黨之張俊雄繼任,成為實質與形式上皆為少數政府,乃至後來任命游錫堃,仍然還是由民進黨執政。

泛藍多半認為總統不交出組閣權,硬是組成少數政府,導致少數政府運作困難,行政立法嚴重對立。但按前段所歸納之修憲歷程,在第四次修憲時就將立院之閣揆同意權廢除,因此少數政府的建構並不違憲,只是在運作上,出現相當大的困難,倘若修憲時果真欲落實法國半總統制之憲政精神,該舉措或有悖離之處。到了 2001 年底第五屆立法院選舉後,民進黨成為國會第一大黨,但泛藍聯盟仍擁有過半席次,「新舊民意」之爭又捲土重來。

2004年總統選舉,陳水扁些微過半之票數連任,原欲以少見之同時選舉以在 2004年底的立委選舉以達完全執政,但泛藍聯盟仍就掌握了近過半之席次,讓少數政府的情況仍舊發生,而行政和立法兩權衝突不斷,就算是「總統優越」的制度設計,但總統與執政黨卻舉步維艱、寸步難行。

回顧以確立第四次修憲的1996 年底國發會議,即有單一選區兩票制的討論,而討論則在日德二式該如何而採?而民進黨在2004年後持續受制於多數在野聯盟,而在行政和立法惡鬥的情況下,同時基於改選壓力,通過了立委減半、選制改革的第七次修憲案。該修憲案與前幾次修憲案不同點在於,其對於中央政府體制並未做出關係上的更動,形式上僅僅是立委數量的減少以及選期、任期上的更動,但卻對我國半總統制上的實踐造成莫大影響。

參、 半總統制下的制度與非制度因素

一、 制度因素

(一)、選舉周期與「衣尾效應」(coattail effect)

選舉週期係建立在選舉時程之上,其需要取決總統選舉與國會選舉時間的組合關係,如是否同時舉行,若非同時選舉則可觀察兩大選舉交錯時程的推進,同時觀察選舉間隔有多久,在各次選舉中又必須觀察總統或是國會選舉的先後,繼而衍生了選舉週期,而選舉週期便會對政治文化或是政治行為者決策產生影響。

我國過去總統在憲政規定上曾為六年,而在開放人民直選後則一直都是四年,而過去中央民意機關由國民大會、立法院以及監察院共同擔任,而在第一次修憲將監察院轉型為準司法機關地位後,國大和立法院二者則負責向中央傳達民意、並職司立法機關。

而在第七次修憲之前,國民大會之任期為六年,立法院為三年,惟國民大會於2000年後便已虛級化,而2005年也應修憲內容而廢除。就此,本段落主要討論之選舉周期,乃針對立法院和總統選舉間而為討論。我國開放總統直選之後的兩大選舉如下表一。

表1

半總統制行政權歸屬與其運作是否順暢,必須審視總統與國會選舉的結果決定。總統與國會選舉係影響「半總統制」憲政運作的重要因素,因總統與國會皆為直選所選出,因此帶有「雙重民意」的特性,而選舉週期的影響便會造成新舊兩場選舉何者才有民意代表性的論戰,一若我國陳水扁政府的兩次當政。

選舉制度的憲政影響,早已成為學者的研究焦點,諸如前述選舉時程係「總統與國會因選舉時間的不同,所形成各種不同的先後選舉時序,而及其衍生的衣尾現象,我們可以運用Shugart –Carey筆下的「蜜月期選舉」以行描述。

Shugart — Carey(1992)曾就蜜月期選舉而論述出了「衣尾效應」,該效應雖是總統制之特色,但在諸多半總統制之案例之終亦可討論之。

依照他們的分類,選舉時程先可分為「同時選舉」與「非同時選舉」 兩種基本型態。如果兩者同一天舉行,則稱之為同時,如果不是則為非同時。

另外,在非同時選舉的部分,Shugart — Carey進一步區分為「蜜月期選舉」、「反蜜月期選舉」、「期中選舉」等模式。

就蜜月期選舉而言,而與國會選舉時間差距一年以內或其擁有民意支持的蜜月期尚仍存在,則新選出的一方享有民意支持的正當性,往往會對即將到來的選舉產生影響,此時會有「總統先、後國會」與「國會先、後總統」的不同選舉時程。

前者是指先選出總統,短期內再選出國會;後者則先選出國會,半年內再選出總統。

再者是反蜜月期選舉,即兩者選舉時間差距一年以上或其民意支持的蜜月期已經結束,則會有「新總統、舊國會」與「新國會、舊總統」兩種不同的選舉時程。

前者是指新選舉產生者為總統,國會則於半年以前即已產生;後者則剛好相反,新選舉產生者為國會,總統於半年以前即已產生。

Shugart — Carey便進一步研究總統與國會之間選舉週期的相容性問題。作者將其分為三種選舉模式:「準總統制選舉模式」(quasi-presidentialist)、「準內閣制(quasi-parliamentarist)選舉模式」、「混合選舉模式」,並探討各種制度與選舉週期之間是否相容的問題。

在準總統制部分,應傾向同時選舉或蜜月期選舉,且應選則總統先的選舉模式,總統可在選舉時妥善控制黨內的運作,同時在選舉上造成「母雞帶小雞」的整體效應;而反蜜月期選舉或期中選舉,會弱化總統選舉,形成類似「準內閣制」的運作狀態,如芬蘭、法國的經驗;至於混合模式,仍以法國經驗為參考標的,即總統選後解散國會,重新選舉,形成所謂的蜜月期選舉,而在之後的期中選舉又失去總統優勢。

而整體而言,Shugart and Carey在討論選舉時程時觸及了選舉制度、政黨體系 和憲政制度等等因素

法國與我國以往總統與國會之任期均不一致,致出現不同選舉時序輪替出現 (大多為「新總統、舊國會」或「新國會、舊總統」),每每造成內閣執政的斷續,更強化「少數政權制」出現的機率,也常造成「新舊民意」究竟何者為要的爭論。

其後,兩國不約而同的修憲,將總統與國會的任期調整為一致,法國於 2002 年先後選出總統與國會議員,採取「先總統、後國會」的選舉模式,結果有效避免「少數政權制」。

惟以該二國修憲後,地方選舉便扮演了全新的角色,如2014年法國歐蘭德政府便在地方選舉敗陣後更換了內閣,我國閣揆為敗選而辭職更是時有所聞。

二、 非制度因素

(一)、選民意向

以法國多次左右共治為例,其選民的投票行為的主要決定擁有傳統的指向,如左、右派之爭、社會階級以及宗教的的差異…等因素,而這三個元素交互作用,形成了一個具有穩定邏輯的投 票模式。

而這套解釋方式於 1970 中期至 1980 年代前期開始逐漸革新,且在 1980 年代後期和 1990 年代不再能夠詮釋投票的傾向,法國的投票行為日漸波動,傳統指向模式不再適用,選民在短期的選舉中受到易感政策的影響。

再者可討論的是選民的意圖性投票,在三次左右共治的經歷中,其都曾獲得高支持、滿意度,而 Robert Elgie 做出了選民可能有試圖投出左右共治的傾向的研究。

在 1986 年的首次左右共治中,諸多人對於其是否可以安然的運作感到焦慮,而在第二、第三次則減少了國家會被領往未知的感受,或許可以以此辯駁,人民因為有了第一次的經驗後更 有意願投給立場與總統相左的政黨。

但這樣的推測卻缺乏了實證,以 1993 年的 選舉為例,該次右派的獲勝建立在左派的醜聞與疲乏的經濟政策之上,而無法歸 因於選民真的是想要經歷左右共治。

還有證據表明,對共治的支持並不像上述數據所表明的那樣普遍,以 1986 年的 首次共治而言,為何密特朗的滿意度、共治的人氣可以提高,是因為總統只能處 於行政的邊際地帶,而多數的政策仍由右派的總理和國民議會掌握,而能符合選 民的基本偏好。

(二)、黨主席因素

我國在威權時代,蔣氏父子除了當總統外,也總是兼任國民黨的黨主席(或是說黨主席兼任總統或許更好?),在黨國體制下,黨主席的位置往往比總統的職為重要,舉例而言蔣介石去世之時,係由副總統嚴家淦繼任為總統,此時行政院院長為身兼國民黨主席的蔣經國,真正的權力在蔣經國,嚴家淦此時幾乎等同於虛位元首,類似的案例亦發生在蔣經國去世之後,李登輝除了繼任為總統之外,更重要的是掌握國民黨主席一職。

就此我們可以發現,在黨國威權時期,黨主席才是權力的根源,同時總統之權利是來根源自黨主席的合法性,同時為了推動官僚體系,繼而需要掌握憲政上的總統一職。

而在2000年陳水扁就任總統之後,因其競選中的口號為「全民政府」,承諾當選總統之後不會兼任民進黨的黨主席,就此,即發生了令不出總統府之窘境,於是籌組體制外的九人決策小組,以貫徹政策主張。

而後因少數政府難以運作,面對黨內聲浪也難以弭平,陳水扁便決定以總統身分兼任黨主席一職,以讓黨政足以同步。

綜上,若揆諸李登輝、陳水扁二為總統之經驗,前者在就任初期為鞏固黨內權力,因此必須以黨主席做為權力根源以掌握黨機器,進而讓整體國家官僚體系得以依照其意運作,後者亦然,其面對黨內外的雙重壓力,因而必須以黨政同步來整合內部並抵禦反對勢力。

而在2008年之後的馬英九以及蔡英文,雖在任內未必為當然黨主席,但其在競選及執政初期都必然擔任黨主席一職。

以此觀之,以及結合前述爬梳的憲政因素,我國憲法依舊是相當偏向內閣制的運作,若以單純的理論來看,黨主席作為權力根源亦相當符合內閣制的精神,但我國的憲政運作卻是因為黨國體制的總統必須由黨主席賦予權力,而在擔任黨主席之後,便至少能掌握總統與閣揆主動性,也同時能擴張總統在憲法上處於灰色地帶的權力為,於是,我國之半總統制,便是以總統制的運作邏輯,去操作一套偏向內閣制的憲法規定。

肆、結論

半總制相比總統制與內閣制來說,是相對「年輕」很多的制度選擇,而因為其砌合了兩種制度的運作模式,因此一點點的制度設計差異都會造成很大的影響,而就算直觀來看不會影響到大局的事情,也可能會成為撼動半總統制的因素.

回過頭來看開頭說的「閣揆辭不辭」之例,除江宜樺和「預約請辭」的賴清德外,毛治國曾於2016年為總統敗選下台,謝長廷2005、2006年因地方選舉與總預算覆議案下台,蘇貞昌更是因為2007年黨內總統初選敗陣,所以辭任其第一次閣揆。

我國憲法對行政院院長之任期並未規定,關於行政院院長何時卸任或是留任也沒有明顯的規範可以依循,而根據釋字419號解釋,將行政院院院長辭職職區分為二,一為是非憲法意義上的辭職,二是為憲法上義務的辭職。

前者係新總統就任時辭職,以及政治場域最為常見之施政不善…等因素。

而後者則係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辭職,以及行政院院長不接受覆議的結果時,以2000年的案例來看,2005年時游錫堃內閣便是因新國會而辭,同時其所屬政黨並未在新民意下於國會得到過半席次而續任,2006年謝長廷因覆議案而下台便是。

在我國2018年之地方選舉之後,行政院院長辭職與否的爭議又再次發酵,如上引之新聞內容,便以「江宜樺模式」來定義閣揆因應敗選而下台的現象,同時加諸以不負責任的批判,而江、賴二人所為真有如此不堪?觀之以我國的憲政制度,其在編制上偏重內閣制,卻因為黨國因素以及政黨政治的影響而造成總統的權力擴大,繼而造成閣揆為難窘境。

而又以我國第七次修憲之後的選舉週期,我國已成為總統國會同天選舉的同時性制度,使得政府施政的課責轉移至了地方選舉之上,而我國地方政府所擁有之分權也近難以忽視。

就此,閣揆應地方選舉而辭,在半總統制的施行上,似乎有所理據。

參考書目Mattew S.Shugart、John M.Carey,2002,《總統與國會:憲政設計與選舉動力》,曾建元等譯,台北,韋伯文化。吳玉山,2000,《俄羅斯轉型1992–1999: 一個政治經濟學的分析》,台北,五南。呂秉寬、徐正戎,2005,《半總統的理論與實際》,台北,鼎茂圖書。蘇子喬,2010,《台灣憲政體制的變遷軌跡 (1991–2010):歷史制度論的分析》,東吳政治學報,第二十八卷第四期,頁147–223。吳玉山,2011,「半總統制:全球發展與研究議程」,《政治科學論叢》,第47期,頁1–32。陳宏銘、蔡榮祥,2008《選舉時程對政府組成型態的牽引力:半總統制經驗之探討》,東吳政治學報,第二十六卷第二期,頁117–180。郝培芝,2014《蜜月期選舉時程與衣尾效應: 法國半總統制下總統與國會選舉之分析》,東吳政治學報,第三十二卷第二期,頁1–64。呂秉寬,2005,《選舉時程的憲政影響:從法國經驗談起》,台灣政治學會年會暨學術研討會。沈有忠,2006,《德國威瑪共和的憲法: 一個半總統制的個案研究》,東吳政治學報,第二十四期,頁163–212呂秉寬,2008,《半總統制內閣總辭時機之研究:比較的觀點》何輝慶、楊智傑,《第七次修憲對中央政府體制的影響》吳玉山,《半總統制下的內閣組成與政治穩定:比較俄羅斯、波蘭與中華民國》吳玉山,《總統直選與半總統制憲政作》Maurice Duverger, “A New Political System Model: Semi-Presidential Government,” in Arend Lijphart, ed., Parliamentary versus Presidential Governmen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 142–149Robert Elgie, “‘Cohabitation’: Divided Government French Style,” in Robert Elgie, ed., Divided Government in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 106–126Matthew Søberg Shugart, “Semi-Presidential Systems: Dual Executive and Mixed Authority Patterns,” French Politics, vol. 3, no. 3 (December 2005), pp. 323–351作者為社科種子論壇學術部成員、台大法律系學生。

本文完成於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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