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J知識集】保險業碳排放評估要點! 用PCAF方法學快速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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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min readMay 28, 2024

金管會為接軌國際永續金融相關推動,於2022年9月發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提出五大推動面向,強調金融機構應瞭解其自身及投融資組合的碳排放情形,並評估及辨識氣候變遷對個別金融業者及整體市場可能帶來的影響,以推動永續金融的發展。因此,金融機構紛紛導入PCAF碳核算方法學,協助金融業者測量及揭露自身、投融資活動相關之溫室氣體排放情形,可以有一致性可比較性。本文將著眼於保險業如何透過PCAF碳核算方法進行相關業務的碳排放盤查。

本文關鍵字:PCAF、ESG、保險業

📍PCAF是什麼
📍PCAF對於保險業之重要性
📍保險業務範圍之GHG界定
📍保險業務相關排放之衡量方式

前言

隨著永續意識的抬頭,企業需要遵循相關法規進行永續揭露。雖然金融業普遍在盤查範疇一與範疇二的碳排表現出色,但範疇三的碳排其實才是金融業的核心關鍵。金管會為接軌國際永續金融相關推動,於2022年9月發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提出五大推動面向,強調金融機構應瞭解其自身及投融資組合的碳排放情形,並評估及辨識氣候變遷對個別金融業者及整體市場可能帶來的影響,以推動永續金融的發展。

因此,金融機構紛紛導入PCAF碳核算方法學,協助金融業者測量及揭露自身、投融資活動相關之溫室氣體排放情形,可以有一致性可比較性。本文將著眼於保險業如何透過PCAF碳核算方法進行相關業務的碳排放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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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AF是什麼?

PCAF是碳核算金融聯盟(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and Financials)的簡稱,其針對範疇三中的第15項類別,著重於金融機構之投融資的部位,為各資產類別訂定「一致性」、「可比性」、「可靠性」和「清楚揭露」的氣候財務排放評估準則,PCAF目標是為金融業打造一套碳核算架構

PCAF也與多個全球倡議組織密切合作,促使加入PCAF之金融機構能夠根據「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評估與氣候相關風險;使用「科學基礎碳目標倡議」(SBTi)開發的方法制定基於科學的目標;向「碳揭露專案」(CDP)揭露其所需報告;為氣候相關策略提供資訊,並開發低碳轉型之產品等作為。

PCAF對於保險業之重要性

TCFD工作小組於2021年10月發布之執行建議報告書《Implementing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提及,保險業於「指標與目標」項目在數據和方法可取得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揭露商業不動產特定保險業務範圍(Line of Business,簡稱LoB)之溫室氣體排放加權平均碳強度(Weighted average carbon intensity,簡稱WACI)。台灣的金管會於2021年11月30日提出「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財務揭露指引」,強化保險業者接軌TCFD。除追蹤企業自身範疇一和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外,上下游供應鏈之範疇三排放亦是邁向淨零轉型之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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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尚未有公認保險業務相關排放衡量的標準,PCAF於2022年11月提出保險業務排放準則《The Global GHG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Part C: Insurance-Associated Emissions》讓保險業者能有一致、可比較的溫室氣體排放衡量方法。

PCAF評估架構圖(資料來源:PCAF相關報告,TEJ整理)

保險業務範圍之GHG界定

金融機構衡量投融資部位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時,因保險業所取得的保費大多數用於投資。為避免重複計算,PCAF將保險業務相關排放投融資排放分開計算,外部人才能清楚了解排放源。下面將會介紹下面將會介紹保險業務界定範圍:

保險業務排放類別

再/保險公司依據業務範圍 ( Line of Business,簡稱LoB),為不同客戶提供其需要的風險承保。PCAF準則要求應計算碳排放量之承保業務主要為以下兩類別:

  1. 商業保險(Commercial lines):由企業組織購買的保險。
  2. 個人車險(Personal motor lines):由個人或家庭購買的車險。
保險業務排放之納入範圍(資料來源:《The Global GHG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Part C: Insurance-Associated Emissions,TEJ整理)

由於輸配電機械產品關乎用電安全,安全性、穩定性的要求高,且亦須提供產品維修、事故處理等售後服務,故台廠多以內銷市場為主。在最大客戶台電預算持續投入之下,為整體的市場規模注入活水,將帶動整體輸配電機械產業營收成長的趨勢

PCAF不納入衡量的範圍:

  1. 如個人保險(除車險)、壽險、個人意外和合約再保險,因個人資料的取得限制,不納入計算。
  2. 結構性信用保險、履約保證保險牽涉三方關係人(債權人、債務人、保險人),且特定情況下與金融機構具有相仿身份,因此必須多加考慮其中之差異,故PCAF於本準則中不納入計算。
  3. 無法確切區分資產業務或排放邊界的險種,例如政府單位所購置之保險、建築工程全險、安裝工程全險等,目前PCAF暫未提出適合的衡量方式。

碳移除、碳避免

企業可以透過「移除方案(碳移除)」和「減緩方案(碳避免)」達到轉型,而再/保險公司於承保時,亦可藉由被投保公司的減碳方案,替全球溫室氣體減量作出貢獻。

  1. 碳移除:

透過不同的技術和方法,從大氣中移除二氧化碳,進行溫室氣體減量與捕捉,而再/保險公司可承做碳捕捉相關儀器之財產與意外險之業務。透過支持承保這些能直接減碳的項目,有助於降低整體現行的碳排放。

  1. 碳避免:

為改善現行技術以及避免工業發展所帶來的環境迫害,碳避免旨在衡量公司去碳化的貢獻,即執行低碳轉型專案排放量(project emissions)與未執行專案前排放量(亦稱基準排放量,baseline emissions)之差異。因此保險公司在承保時,也必須留意投保公司在減碳方面是否有做出改善與貢獻,能當作一種客戶篩選的方式。

但上述兩者皆因不易衡量,或是相關機構未給出明確指引,故都停留在概念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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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相關排放之衡量方式

保險業務相關排放計算式

保險業務相關排放(商業保險個人車險)與投融資排放之結構相同,衡量再/保險公司承擔客戶年度溫室氣體排放的一部分,由歸因因子乘以客戶(被保公司/被投保物品)排放量而得。

商業保險

  1. 納入範疇:

不論再/保險公司之客戶屬何產業,皆需納入客戶銷售商品或服務範疇一、二和三排放量。其中,範疇三須為合理並可驗證的估計數據。PCAF建議金融機構若未能揭露範疇三,金融機構須解釋原因。

2.歸因因子:

保險業務歸因因子為被保人的所有資金來源中,再/保險公司的風險承擔,計算式如下:

商業保險歸因因子計算方式(資料來源:TEJ自行整理)

一家企業可能對多個項目特定商品設備進行投保,歸因因子乃為「該家公司投保於該再/保險公司之總保費」除以「該公司銷售商品或服務當期整體營收」。目前準則之保險業務相關歸因因子,並非以資產類別為基礎,而是以整個實體(企業組織、母公司、子公司等)層面進行衡量。

3.資料品質:

計算保險業務相關排放時,需要客戶被保商品或服務的營收溫室氣體排放量,但不是所有再/保險公司皆可得到相關數值,故將產生資料來源不一致的問題。為促進改善資訊揭露的精確度,PCAF依保險業者資料取得的狀況,做品質鑑別說明並給予相應的分數,數據品質越佳分數越低(即品質最佳為分數1,最差為分數5)。

就商業保險,可取得銷售商品或服務確切的GHG絕對排放量之資料品質為最佳;基於實質使用或產出推算的銷售商品或服務排放量為次佳;基於經濟額度推算的排放量為較差。

商業保險排放衡量統整(資料來源:TEJ自行整理)

個人車險

該類別僅包含個人用之車險,為車主若遭受與車輛相關的損失,則對不同類型車輛之車主,進行賠償的保險合約。PCAF表示再/保險公司投保的所有類型車輛皆需納入,若有無法納入的類型,需提供相關解釋。

  1. 納入範疇 :

再/保險公司需納入被投保車輛之範疇一和二排放量,若為油車,則範疇一為車輛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量;若為電動車或油電混和車,其能源消耗量將歸屬於範疇二

2. 歸因因子:

被保車輛保費投保期間車輛總成本(為了使車輛得以行駛所耗費之總成本)之比例,再/保險公司於此情況下所扮演的角色屬「推動者(Enabler)」,表示再/保險公司提供車險即促使該車輛能夠合規行駛。因此,再/保險公司在交通系統中顯然為利害關係人之一,對車輛流通有影響力。在車輛的價值鏈中,存在多個推動者,影響保險業務相關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為了確保歸因因子之合理,分母需要納入所有推動者促使車輛得以行駛時之總成本。

3. 計算方式:

個人車險歸因因子有兩種方法,計算式如下圖:

個人車險歸因因子計算方式(資料來源:TEJ自行整理)

個人車險之歸因因子須至少每五年更新一次,再/保險公司可採用PCAF提供的數據,亦可自行推算。若資料可取得,以省級國家層級計算;若資料無法取得,則可以整體區域層級全球層級計算。再/保險公司應提供較精細級別的算法,倘若未能取得,可採用不同級別的資料,並說明未能取得之原因。

4.資料品質 :

求得個人車險相關排放時,需要客戶被保車輛於投保期間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而非所有再/保險公司皆可取得確切數值,將會產生資料來源不一致的問題。如同商業保險,進行資料品質鑑別說明並給予相應的分數。數據品質越佳分數越低(即品質最佳為分數1,最差為分數5)。

車輛GHG排放量以實際數值之資料品質最佳;由已知車輛型號的燃料排放因子當地平均行駛距離推估為次佳;未能得知確切燃料排放因子,以其平均值區域平均行駛距離推估為較差。

個人車險排放衡量統整(資料來源:TEJ自行整理)

結語

面對氣候變遷帶來之挑戰,各產業皆無法避免轉型風險,保險業者也不例外。保險業務相關排放投融資排放,對客戶的影響力並不相同,因此兩者須分開揭露。針對歸因因子的計算,商業保險與個人車險的歸因因子之分子皆採用保費,但分母則不同商業保險為被保險公司之銷售商品或服務當年度總營收個人車險則為與該投保車輛於被投保期間產生之總耗費成本

衡量保險業務相關排放時存在之限制,值得注意兩點:

  1. 因保險市場週期性變化(Insurance market cycles)或總體經濟變化,如災害頻率、投資收益法規變化等,易導致保費與營收脫鉤,進而影響高/低估保險業務相關排放量。例如,發生災害或損失的頻率上升,保險公司可能需要支付更多的理賠金,即使被投保公司的排放量未增加,亦可能導致再/保險保費提高、歸因因子上升、高估保險業務相關排放量。
  2. 衡量個人車險之車輛排放時,因未能獲知各該車輛對不同類別燃料之使用比重,故難以衡量雙燃料車輛(Dual-fuel vehicles)之確切能源效耗,例如油電混合車。

再/保險公司實際上對客戶並無財務或營運控制的權力推動客戶減碳的影響力較為薄弱。但仍能透過與客戶合作,因應保險相關政策,隨著時間去降低範疇一、二和三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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