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該在台灣用「視頻」一詞?
並非只要中國用語,我們就不該用;還是要回到詞語的原意和正確使用語境,才不致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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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min readApr 20, 2020
上星期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的一個活動公告,引發不少爭論:
立委賴品妤的質詢,有兩個重點:第一,新北市政府不用台灣已有的「影片、短片」等名詞,卻用了中國用語「視頻」,顯然不妥;第二,活動指定使用中國廠商字節跳動的產品「Tik Tok」(也就是抖音的海外版本),而 Tik Tok 是個有世界級嚴重資安爭議的服務。
這篇文章中我不打算討論第二點,因為避免使用中國品牌的產品和服務,特別是連網產品和網路服務,本來就是一個注重自身資安的使用者應該做的事;這沒有什麼好討論的;我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經寫過,有興趣的讀者可以移駕過去閱讀:
身為一個科技媒體界的老編輯,我比較想討論的,是「視頻」這個詞(以及其他中國科技名詞)在台灣被濫用的現象。
當然,賴立委從政治面的角度,來看中國科技用語在台灣被濫用的問題,是完全有其道理的,因為語詞的選用行為,某種程度正是反映了使用人的文化或政治認同,即使他自己不一定對此有所自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