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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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min readFeb 1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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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The Rule of Code

“It is better for the law to rule than one of its citizens, so even the guardians of the laws are obeying the laws” — Aristotle (384–322 B.C.E.)

「與其讓公民中的一人統治,不如讓法律統治;所以即便是法律的捍衛者們,也得遵守法律」 — 亞里斯多德 (公元前384 — 公元前322年)

法治年代

人類渴望脫離不確定的人治制度,經過數千年的奮戰,才逐步地進入了能自我掌握未來的法治年代。但現今全球再怎麼高調揭櫫法治的先進國家裡,人民依然可能存在著遭受人治不確定性風險的傷害,甚至是直接的迫害。究其因,即便是行政、立法、司法能制衡監督的現代民主國家中,依舊是藉由少數公職代理人員來代理大眾執行與監督公共事務。這些公職代理人員手中握有大眾原本基於效率與公益考量而集中賦予的特權,但這些公職代理人員畢竟是人,難免有惰性、私心、貪婪…等人性,極可能性的會徇私枉法藉機圖利自我與其所喜好之人;或因某些恩怨情仇而不作為或仗權侵害、甚至剝奪他們所厭惡之人的權益。雖然在制度越完善的社會裡,這些人為弊端似乎可以藉由分權制衡而受到比較好的防弊與監督,但所有分權與防弊制度執行落實的問題,只是由一批人轉換到另一批人的身上而已,還是會再次循環之前所論述人性的弱點上。畢竟自古官官相護或以權謀私的事實並不罕見。

John Rawls「無知之幕」

「正義論」裡John Rawls所謂的「無知之幕」,總歸只是個神話。如果真有種物種能確切實現所謂的「無知之幕」而剛正不阿公平的對待所有人,那最可能的途徑應該是廣泛利用AI、BigData、Blockchain、Cloud & Edge、GovTech、RegTech、SupTech、…等當代數位與通訊科技加以實現。當然完整的監管系統建置之路漫長,技術極限的考驗、與社會無數的質疑也將隨之接踵而來。但,與其自我安慰、苦苦等待橫空出世如同青天大老爺般的明主,不如開始捲起袖子來一步步的建置一套真正以民意為依歸、透明而確實受民意完全監督的去中心化智能系統式的架構,來輔助改進、甚而取代到處可能存在著損人利己人性弱點現有的代理人制度,應該是必然且可行之路。也許短期內,完全取代之時尚遠,但我們應該能逐步先從輔助性的角色比率提升做起。也就是在現有代理人制度下,利用去中心化AI智能系統來輔助代理人來處理公共事務,讓代理程序能更加透明,監督品質能更加合法合規。

ROC(碼治Rule of Code)

標題「ROC」可不是什麼「Republic of China」,而是「Rule of Code」。「碼治(Rule of Code)」是相對於「法治(Rule of Law)」而言。受過現代法學教養的人應該能充分明白:「法治(Rule of Law)」的概念是相對於「人治」而言,也明顯有別於「法制(Rule by Law)」。「法治(Rule of Law)」概念一詞可以追溯到十七世紀的蘇格蘭神學家塞繆爾·盧瑟福(Samuel Rutherford,公元1600 ~ 1661年)當時用來反對國王君權神授說的論述中使用過。後來,由英國法學家戴雪(A. V. Dicey,公元1835~1922年)於1885年在其出版的名著《英憲精義》(Introduction to Study to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裡,首先明確的使用了這個詞,讓「法治(the rule of law)」進而逐步普及,而後成為全球普世認可的價值。法治由概念到實行至今,也已有數百年。人類累積了不少慘痛經驗、疑惑、與問題。如同兩千多年前亞里斯多德所說的:「與其讓公民中的一人統治,不如讓法律統治」,我們不可能期盼所有的政客、官員、與所有代理執行公共事務的代理人都是公正不阿的,有這樣的期待是不切實際的。另則,再怎麼專制的體制下,也都有所謂的「法制」。如果群眾未被民主政治啟蒙,還分不清楚「法治」與「法制」其間的差別,許多非法治的國家也就經常以不合理的「法制」來糊弄群眾,只要求群眾遵守「法制」,統治者則以他們自己認定的「法制」來統治群眾,不管「法制」的合理性與否,也不管這些「法制」是否以民意為依歸。但在法治的社會裡,「即便是法律的捍衛者們,也得遵守法律」。但問題來了,是由誰?如何?來監督法律的捍衛者們?其實,歷史上的諸多教訓與事實證明:更該監管的是握有公權力在手的公務代理人,因為這些公權力對於社會可能產生的危害性,遠遠甚於個體能力所能造成的危害。這些公權力本來就屬於公眾的,只是為求公益與效率,公眾將這些公權力集中給予公務代理人,以便其更有效率的執行與監督公益的執行,但這些公權力如未經有效的監管,將可能危及任何無辜的個體、甚至危害整個社會。經過上千年法制慘痛經驗生聚教訓後,逐步演變為現代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法治制度。在大方向上,分權制衡制度確實發揮了相當有效相互監督的機制,但再好的制度依舊還是由人去執行,人的情感因素一直不斷的影響、挑戰著各種防弊防腐制度。相對於人的各種自利行為,不帶有一點情感因素的人工智慧運算似乎更適合於公平執行法治上的各種監督、稽核、判斷、與裁量。「碼治(Rule of Code)」比現行任何由人去執行監督制衡的架構,應該更能有益於理想中真正公平法治的落實,更有可能的實現John Rawls的「無知之幕」。之所以談「碼治(Rule of Code)」,而非「碼制(Rule by Code)」,也是有鑑於許多當代科技被統治者濫用來監管老百姓,遂行非法治的統治目的,而非真正法治,猶如「法治」與「法制」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區別與差異。想討論內容強調的是:應該更有效的、更專注於以更強大的利器來監管具有強大侵害性的公權力本身,如此才能更加落實提升真正的法治精神。

緣起

想寫這本書已經很久了,起先是從區塊鏈技術與其法律相關議題開始動心起念。2015年開始接觸了區塊鏈技術,2015年中就開始著手在Facebook創立了台灣第一個以區塊鏈為主要議題的社團(BlockChain.Taiwan;www.facebook.com/groups/BlockChain.Taiwan/),分享許多與區塊鏈相關的國內外資訊,也是台灣第一個為法律相關從業人士開設區塊鏈課程的社團。當時就想寫一本有關區塊鏈技術與法律的書籍,幫習慣中文閱讀的讀者介紹區塊鏈。當時在台灣想找到一群對區塊鏈有興趣志同道合的人還真不容易,那時知道區塊鏈的人極少,當然連開課招生都不容易,自然寫書的動機與誘因就慢慢變小了。後來,知道區塊鏈的人數變多,卻是因為比特幣被炒翻天後,才使區塊鏈被開始重視。不過市場操作者卻瀰漫著將區塊鏈技術的應用與認知完完全全惡意的帶偏,完全導向只為了炒作山寨幣,曲解了區塊鏈實際更廣泛應用的可能性。為避免被人誤解而惹人非議,自然對於寫書與開課的興趣就完完全全的被已扭曲的市場給抹滅了。

AI + Blockchain

後隨人工智慧技術全球如火如荼的發展,人們對於AI技術發展的可能性充滿想像,但也充滿恐懼。恐懼的是AI是否會超越取代人類,是否會有朝一日AI完全不受人類控制而造成人類社會巨大的危害、甚至毀滅人類社會。這種恐懼並非無中生有、或僅僅是小說電影裡的情節,許多實驗室與國際技術大廠在研發過程中都不約而同地出現許多AI出人意料之外誇張式的出格行為與言論。於是有人開始思考利用區塊鏈在AI技術發展與執行時,是否能有機會可以用來監管約制AI可能發生出人意表的意外。AI + Blockchain的搭配似乎能為我們解決一些對於AI潛在危害的恐懼,讓AI技術能更安全、更廣泛的應用於各領域,當然包含各類監管領域。

監管科技

監管相關的技術,除了AI與Blockchain技術應用外,尚有其他現代科技可以運用。熟知FinTech領域的朋友應該知道RegTech與SupTech,既所謂的法遵科技與監管科技。以個人初淺的見解,其實兩者是一體兩面,一個是依據法規,被監管者符合法規去滿足被監管機制的合法合規要求;而另一個是依據法規,監管單位去監管被監管者是否合法合規。兩者一般常被提起的是被應用在金融界的FinTech領域,這種限制性思維有點狹隘,其實監管科技不應該僅被限於FinTech領域,只因為FinTech領域是當紅炸子雞、油水又多,大家都聞到FinTech大把錢的味道,所以自然才把監管科技侷限於FinTech上的應用與討論。其實將監管科技應用於FinTech外的領域將更寬、更廣。

GovTech不只是政府科技;也能是治理科技

另外,關於監管相關技術值得一提的是另一個近年崛起中的技術領域:GovTech。GovTech中的Gov指的是Government,GovTech指的是政府科技。在多年以來全球先進國家Open Government、Open Data運動的推展基礎上,全球GovTech討論的內容主要還是圍繞著如何使用現代資通訊技術,仿效新創企業創新組織模式為政府建立友善的軟硬體平台,為民眾提供更創新的模式、更有效率的機制、與更佳體驗經驗的服務品質為主,儼然成為全球各國政府部門熱中研究與建置的趨勢。但如同上文所述,GovTech大多是以為民眾提供服務為主,對政府各部門的監管議題所提甚少。為了有效監管政府各部門能遵從民主法制架構下,依法、依規認真確實的執行以民意為依歸的公共事務,GovTech應該以服務系統開放資訊為基礎,再進一步的建構出一整套完善的監管執行機制,來輔助、甚或取代人力代理式的監管模式,如此才能徹底根絕因為人為因素所產生的各種腐敗違法違規的機率。另外,如將Government改為Governance,GovTech的應用就更加廣泛了。多年來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因為連串多起公司經營管理階層舞弊事件層出不窮,造成投資股東巨大損失,而使公司治理成為企業管理顯學。GovTech如能由「政府科技(Government Tech)」擴展成為「治理科技(Governance Tech)」應有更大的市場應用規模。如此,GovTech到2025年,GovTech行業規模將不只僅限於政府科技的一兆美元,應該可以千百倍於這個產值。

「Code」同「道」合

這本書想告訴大家的重心主旨在於:「碼治(Rule of Code)」架構的建置是加速徹底落實完整法治(Rule of Law)社會的手段。內容除了介紹法治實務如何隨社會需求與法律科技(LawTech)演進為重心的議題外,也將涉及AI、區塊鏈相關法律研究與市場應用為議題,還包含與監管相關的當代資通訊技術,包含:AI、Blockchain、BigData、Cloud & Edge Tech、GovTech、RegTech、SupTech、…等。當然,更希望有機會能藉此揪合一群"「Code」同「道」合"跨領域團隊(這裡的「Code」指的是對程式設計有興趣的朋友;而「道」指的當然是法律界朋友,道友們能懂),逐步去實做出一整套碼治(Rule of Code)系統,以期能為更完整的法治社會做出貢獻。有興趣的歡迎與我聯繫(lawsblockcha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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