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性別承認的起點:Sex vs. Gender
「性別承認制度」牽涉的問題十分之廣。在一切討論之先,我們先要理解性別制度與性別政治中常提到的Sex與Gender的問題。
社會科學家常將性別區分為Sex和Gender,前者指生理性別,表示男女先天的生理差異;後者則指社會性別,泛指社會上的性別角色、性別表達、心理性別和性別倫理等。性別政治中不同議題的衝突,其實都可歸結為各方對Sex和Gender看法的基本差異。總體來說,擁護家庭和人倫價值的一方認為Sex先於Gender,而且兩者有很強的連續性;反對一方則要麼主張Sex和Gender不具連續性,要麼相信Gender先於Sex(例如認為社會對性別的看法主宰了科學發現)。
然而,在社會出現上述有關Sex和Gender爭議前,政府和各類機構早已發展出一套以收集大眾的性別資料(Sex)為前題的技術和法律。在本文,我們將這種方式稱為「性別制度」。
性別制度
性別制度存在於社會各個層面,可謂無處不在,總體上它有以下功能:
- 規劃和策劃
宏觀來說,性別資料在制定政策、城市規劃、計劃投資策略和設計服務方面均有不可估量的價值。例如掌握男性和女性的人口分佈,再比照男女常見疾病,政府和各醫療機構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預測未來的社會需要,從而制定相關政策。市區和商場規劃亦必然會參考該區的年齡和性別分佈來引入相關的社區設施和商店。不少行業,例如保險業,都會特別針對男性顧客和女性顧客設計商品。在某些情況中,人們必須掌握性別資料才能履行法律的要求。例如《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就規定各類建築物的男廁和女廁數目,對應地點內的男女人數。[1]
2. 隱私與安全
男性和女性有不同的私密部位。人們對異性向自己裸露身體會有更大的不安和不適應,反之亦然。男性向女性裸露身體更會令女性感到受威脅,故其裸露本身可能干犯性騷擾或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等罪行。[2]故此,男女區隔設施,例如廁所和更衣室等是必需的。進一步說,香港現行的性罪行,例如強姦罪和猥褻侵犯罪等,均對男女有不同規範,與之相應的罰則亦有不同。這同樣是為了照顧兩性對隱私與安全的不同要求而有的。以上種種,均需要相關機構掌握清晰的性別資料方能實行。
3. 身份識別
大部份人的性別都能由外觀一眼看出,而且性別特徵難以改變,故性別資料常用在身份識別上。假如執法人員要尋人,知道對方是男性時搜尋對象的範圍幾乎立即就收窄一半。因此,性別資料常是辨識身份的主要參考之一。
4. 保障人權
性別資料亦與平等權利息息相關。大部份體育競賽區分男子組和女子組,就是為了男性和女性有平等的獲獎機會。一些紀律部隊的遴選準則也區分男女,為的就是顧及男女的先天差異。性別資料更告訴我們社會中兩性平等的實況。例如,我們能從DSE成績的統計和大學生的男女比例等數據中,反思現有學制有沒有對任何一性別不公平,其他職業亦然。不少婦女團體就常以男女薪酬的差異,控訴社會存在「玻璃天花板」等問題。《性別歧視條例》亦要求機構制訂入職條件時,要令符合條件的男女人數相若。以上種種,在沒有性別資料情況下將難以討論及執行。
5. 教化功能
任何法律或社會制度都具有教化功能,它告訴市民某些事情和某些價值,這種教化功能對小孩子影響至鉅。就性別制度而言,它教育人要尊重異性,要和異性保持適度的身體界線。它更教育人認識自己,明白自己作為一個男生或女生,有甚麼潛能和限制。
上述的五項功能要成立和具有合理性有兩個條件。第一是所記錄的性別資料準確,與被記錄者的Sex一致。第二是本文初所說的,有關Sex先於Gender的看法為真。假如生理性別對人的行為和發展毫無影響,一切都是後天由社會建構;那麼試圖以生理性別的數據制訂社會發展,從而作出的各種規劃就是白費氣力。又假如,人際間的隱私界線不由生理性別而定,而應由性別表達和心理上的性別認同而定,那麼一個有陽具但自覺為女性的人進入女廁就毫無問題;反而是那些感到恐懼的生理女應該被「再教育」。
性別承認制度與Sex/Gender問題
1. 在性別制度的脈絡中討論性別承認法
本期《燭光網絡》要處理的「性別承認制度」,事實上就是容許部份人更改自己的性別資料,從而讓他/她們享有異性的法律地位。故此,除非社會要和行之有效的性別制度徹底決裂(這也是一些激進份子提倡的),否則新法例必定要放在性別制度的脈絡中處理,從新法對性別制度的影響衡量各種立法形式的得失利弊。若新法能夠完善現行的性別制度則是好的,若削弱了則是壞的。遺憾的是,政府新推出的諮詢文件完全缺乏對現行性別制度的探討,更混淆了有關性別的各種概念。文件中寫道:[3]
某人被世人期望以之生活的性別,通常稱作該人的「 先天性別」(natal gender)或「出生時被指定性別」(assigned gender)
顯然,性別(Sex)會影響世人對某人的期望,但這期望並不構成性別本身。性別是影響個體能力、興趣和發展的發生性(constitutive)要素;不論他者如何期望,性別都對個體有很大影響。[4]故此,除非工作小組認為本地完全沒有因應兩性先天發展和需要的不同而定立的性別制度,否則文件缺乏這方面的探討,實在令人失望。
2. Transsexual 與 Transgender
雖然變性手術無法改變大腦結構,但能令人在一定程度上模仿異性身體。由此,變性手術確實令性別制度出現缺口。例如,一名男變女接受變性手術重建了陰道,被另一男子強姦,若受害者維持男性身份,則無法控告施暴者強姦,因為強姦罪只適用於男對女。其他性罪行的情況亦然。又例如,一名女變男接受變性手術重建了陰莖,若她/他以女士身份進入女更衣室,則其他女士同樣會感到不安。換言之,變性手術改變了一個人的外觀和私密領域,從而影響了性別制度的第二和第三項功能。在現今社會中,患上性別認同障礙/性別焦躁症而成為變性人的亦逐漸增多,社會其實要作出某些改變,以應對這種變化。
在此,我們必須區分兩類相似但實質極為不同的人,即Transsexual(TS)和Transgender(TG)。前者渴望Sex的轉變,後者只渴望Gender的轉變。一般而言,人們統稱他們為「跨性別」,但這過於籠統。TS因患有性別焦躁症,身體的生理與內心認知的性別不一。不安源於對身體的不適應和厭惡,極度渴望改變身體以使兩者一致。TG則是因為文化或其他原因渴望自身性別與身體脫鉤,但本身對身體沒有太大不安。換言之,TS渴望且尋求身體的轉變,TG則只希望不受身體束縛。
我們常在媒體中聽到的,關於多元性別或性別流動的言論通常來自TG,TS則一般只希望最大限度地融入異性身份,對自己是變性人士的事實盡量低調。
3. 性別承認制度的對象
不難看出,TG要求性別與身體脫鉤,尋求的是性別制度翻天覆地的改革。如要滿足他們的要求,則性別承認法不是合適方法,立法禁止收集性別資料會更直接。TS才是性別承認制度的對象,他們面對的才是社會現時需要處理的問題。只有因接受變性手術才會產生私密領域轉移的問題,而TS則是變性手術最主要的對象。
性別承認是尋求TS與性別制度雙贏的挑戰,需要我們的耐心和智慧,但必須先清晰界定真正的持分者和需要。
(原文刊於《燭光網絡》第116期,本文所用之圖片為原文所沒有)
📖延伸閱讀:
[1] 見香港法律第123I章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2] 香港法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3] 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香港: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2017),頁11。
[4] 〈男女腦不同〉(《燭光網絡》114期,頁8–11)一文就探討了兩性大腦結構的不同及其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