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PA不行,何不試試UCRP?

YingChu Chen
TWIGF 臺灣網路治理論壇
4 min readOct 11, 2017

編註:原文作者 Henry Tsai,轉貼自台灣網路治理論壇 Facebook 社群 (連結)歡迎參與社群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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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立委鄭運鵬嘗試提案修法,使著作權人可以聲請法院令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封鎖該IP位址或網域。著作權是法律保護的權利,立法貫徹其保護,本無可厚非,但封鎖IP或網域不免與網路自由的思維不符,此項提案因而招致網路白色恐怖的批評。最後也導致提案者撤案收場。數年前,美國國會也曾有類似的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 SOPA)提出,同樣面臨廣泛的質疑聲浪,終而未能獲得立法通過。其實,網路自由使用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衝突由來已久,以類似封鎖網域手段解決兩者衝突,並非陌生。早在1999年由ICANN所認可之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UDRP),就是以取消或移轉域名,作為域名註冊與商標權衝突之解決方案(UDRP ¶4(i))。比起封鎖域名,取消或移轉或許是更為嚴厲的手段(封鎖並未改變域名持有人,但取消或移轉域名,將使原本之域名持有人喪失其域名)。

然而,UDRP從1999年實施至今,為了保護商標權的利益,取消或移轉了成千上萬的域名,並未見有網路白色恐怖的嚴厲批評,何以為保護著作權人而封鎖網域卻面臨網路社群如此強大的反對聲浪?這其間的差別或許就是網路治理機制差異所造成。申言之,類似SOPA封網的立法,是由象徵國家公權力的立法機構所提出,但UDRP卻是由象徵網路社群自我管制(Self-Regulation)的民間非營利法人機構ICANN所認可實施。如果為保護著作權,透過ICANN既有的政策形成機制發展出「統一著作權侵害爭議解決政策」(Uniform Copyright Infringement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UCRP),對於惡意侵害著作權之網站,取消或中止其域名使用,或許就是網路社群比較可以接受的爭議解決方式。

當然,將ICANN的政策發展由域名之使用本身延伸至網路內容,可能會有是否逾越ICANN成立目的及運作權限之疑慮。但在ICANN Bylaw Section 1.2(b)(vii)即有ICANN應致力於達成各方利益攸關者合理平衡之規定。UCRP或許就可以視為平衡著作權人與域名使用者利益的努力。事實上,在ICANN與Registry Operator 間之註冊管理機構合約(Registry Agreement)附件說明11(specification 11,下稱公益承諾特約)已有條款(3.a款)要求頂域註冊管理機構必須以合約拘束特約域名註冊服務商(Registrar),應於對消費者之域名註冊服務契約中明定禁止域名持有人違法進行盜版或侵害著作權使用,違者可中止域名使用。進一步檢視如Godaddy所提供之域名註冊協議第9條第2項就明文約定: 「 您瞭解並同意不得...盜版、侵害商標或著作權...,且您瞭解並同意這些活動的後果包括中止域名使用。 」 由此可知,如果因為域名持有人將域名所屬網站提供侵害著作權使用,域名註冊服務商中止域名使用,完全符合ICANN架構之治理規範。甚至ICANN還發展出公益承諾爭議解決程序(PUBLIC INTEREST COMMITMENT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DURE, PICDRP),以督促落實公益承諾特約。目前還缺少的,正是可由著作權人發動的UCRP。一旦有了UCRP,後續執行UCRP決定之配套措施可以說都已經整備完成。

所以如果SOPA不行,何不試試UC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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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Chu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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