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經濟侵略如何威脅美國和世界的技術和智慧財產權

Vincent Chen-WS
Vincent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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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min readJul 8, 2018

How China’s Economic Aggression Threatens the Technologie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World

白宮貿易和製造政策辦公室 2018年6月

原文: 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18/06/FINAL-China-Technology-Report-6.18.18-PDF.pdf

一、中國的經濟侵略戰略

中國政府正在實施全面的長期產業戰略,以確保其在全球的主導地位…… 北京的最終目標是,讓國內公司在國內首先取代外國公司作為關鍵技術和產品的設計者和製造商,然後再向國外擴展。…..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 (US-China Ec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經歷了快速的經濟增長,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同時實現了工業基礎的現代化並提升了全球價值鏈。然而,這種增長的大部分,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不屬於全球規範和規則的激進行為、政策和做法實現的(統稱為「經濟侵略」)。 鑑於中國經濟的規模和扭曲市場政策的程度,中國的經濟侵略現在不僅威脅到美國經濟,而且威脅著整個全球經濟。

在某些方面,中國對其侵略行為、政策和做法持透明態度。它們通過中國政府文件、中國國家行為者的行為,以及商業組織、智囊團和政府機構的報告得到了揭示。本報告範圍之外的四類此類型的經濟侵略包括:

1. 保護中國本土市場免受進口和競爭:此類別包括高關稅、非關稅壁壘和其他監管障礙。

2. 擴大中國在全球市場的份額:產業政策工具包括促進出口的財政支持以及將國有企業合併為「國家冠軍(national champions)」,可以在國內和國際市場上與外國公司競爭。中國企業也受益於優惠政策,這些優惠政策導致中國國內市場產能過剩,從而抑制了世界價格,並將外國競爭對手趕出了全球市場。

3. 全球獲取和控制核心自然資源:中國使用經濟發展和金融的掠奪性「債務陷阱(debt trap)」模式,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大量資金,以換取對其自然資源和市場准入的抵押。這些資源包括鋁土礦、銅和鎳以及稀有商品,如鈹、鈦和稀土礦物。這種掠奪性模式在法治薄弱和獨裁政權的國家特別有效。

4. 主導傳統製造業:中國已在許多傳統製造業中取得領先地位。它通過優惠貸款和低於市場的公用事業費率,以及寬鬆和執行不力(weakly enforced)的環境和健康與安全標準來實現這一目標。正如歐洲商會所記錄的那樣:「一代人以來,中國一直是世界工廠」。到2015年,中國已佔全球汽車產量的28%,佔全球船舶產量的41%,超過50%的全球冰箱產量,佔全球彩電產量的60%以上,佔全球空調和電腦產量的80%以上。

此外,中國追求兩類經濟侵略,這是本報告的重點。這些包括:

1. 從包括美國在內的其他國家獲取關鍵技術和智慧財產權。

2. 抓住新興高科技產業,推動未來經濟增長和國防工業的諸多進步。

本報告將說明用於實施這兩種策略的中國產業政策的主要行為、政策和實踐。 通過這樣的實施,中國政府尋求獲得美國技術和智慧財產權的皇冠上的寶石(crown jewels)

二、中國如何尋求獲取技術和智慧財產權以及捕捉未來產業

中國的產業政策旨在從世界各地「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introduce, digest, absorb and re-innovate)」技術和智慧財產權(IP)。

該政策通過以下方式實施:

A. 國家支持的智慧財產權盜竊,通過實體盜竊、網路間諜和盜竊,逃避美國出口管制法律以及假冒和盜版;

B. 強制性和侵入性的監管策略,迫使外國公司進行技術轉讓,通常是為了交換進入受限制的中國市場;

C. 通過對關鍵原材料和壟斷購買力的出口限制進行經濟脅迫;

D. 包括開源採集的信息採集方法;在美國大學、國家實驗室和其他創新中心安置非傳統信息採集者;和對商業、金融、科學和技術專家人才的招聘;

E. 國家支持及尋求技術的中國投資。

A. 實體盜竊(Physical Theft)和網路盜竊技術和智慧財產權

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Office of the National Intelligence)指出:「中國參與者是世界上最活躍和最持久的經濟間諜活動的肇事者」。已知的新興行業的戰略部門包括「電子、電信、機器人、數據服務、製藥、移動電話服務、衛星通信和圖像以及商業應用軟體」。

1. 經濟間諜活動,對技術和智慧財產權的實體盜竊

公司內部人員或其他可信賴獲取商業秘密和機密商業信息的人,通過經濟間諜進行實體盜竊,為中國提供了獲取美國技術和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手段。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在描述中國利用經濟間諜作為收購美國科技公司的更廣泛戰略的一部分時,觀察到:

中國似乎正在對美國公司進行商業間諜活動,涉及……人為滲透,以有系統地滲透美國公司的信息系統,竊取他們的智慧財產權,貶值他們,並以極低的價格收購他們。

美國國防部國防創新部門實驗室(Department of Defense’s Defense Innovation Unit Experiment)(以下簡稱DIUx五角大廈報告)的一份報告指出,「[中國經濟]間諜活動的規模……繼續增加」。因為美國執法工作本身無法跟上(或充分阻止)國家贊助的盜竊運動。在某種程度上,這是因為美國公司在為時已晚之前,可能沒有意識到內部人員的盜竊行為。在某種程度上,這是因為一些美國公司不願意舉報盜竊行為,因為擔心此類披露可能帶來的不利後果。即使受害者報告,中國政府通常也不願意合作,難以成功進行跨境調查。

開源報導顯示,中國國家安全部(China’s Ministry of State Security)在海外部署了不少於40,000名情報人員,並在中國大陸維持著超過50,000名情報人員。這支部隊得到了數十萬人民解放軍(PLA)工作人員和科學家的支持。

2. 網路間諜和盜竊

網路工具增強了經濟間諜威脅,IC [Intelligence Community]判斷使用此類工具,已經比傳統間諜方法具有更大的威脅。 …….國家反情報執行辦公室向國會提交關於對外經濟採集和工業間諜活動的報告

中國從事廣泛的網路經濟活動,也常會涉入網路攻擊間諜活動,以滲透外國公司,目的是竊取智慧財產權、商業秘密、業務流程和技術。僅商業秘密盜竊成本的估計範圍「每年在1800億至5400億美元之間」。正如美國貿易代表(USTR)所指出的那樣:

十多年來,中國政府已經開展並支持網路入侵美國商業網路,目標是美國公司持有的機密商業信息。通過這些網路入侵,中國政府未經授權獲取廣泛的商業價值的商業信息,包括商業秘密、技術數據、談判立場以及敏感和專有的內部通信。中國政府的這些行為、政策或做法是不合理或歧視性的,是對美國商業的負擔或限制。

在2012年對網路入侵的一項研究中,Verizon與19個私人組織和政府機構合作,分析了47,000多起安全事件,導致621份確認數據披露,至少4400萬份受駭記錄(compromised records)。在專注於經濟間諜活動的數據披露中(與財務動機相反),96%的案件歸因於「威脅行為者都在中國 (threats actors in China)」。

2013年,網路安全公司Mandiant描述了在中國共產黨人民解放軍網路指揮部內「完全制度化(fully institutionalized)」,並配備了超過10萬人。2014年5月,美國司法部(DOJ)開始對解放軍的五名官員提起刑事訴訟,指控他們因涉及自美國能源和鋼鐵行業的智慧財產權、商業機密和其他敏感信息等,遭受與網路有關的經濟間諜活動,及其他與駭客相關的指控。

2015年9月,美國總統歐巴馬(Barack Obama)和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正式承諾「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都不會進行或故意支持網路盜竊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業秘密或其他機密商業信息,以提供對於公司或商業部門的競爭優勢」。根據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2016年國會年度報告:

[A]雖然FireEye [一家網路安全公司]發現中國網路間諜活動的數量已經下降,但這可能反映了中國內部從多量的業餘攻擊,轉向較少卻更為集中、專業化和復雜的攻擊,而不是停止中國網路間諜活動的趨勢。

3. 美國出口管制法的規避

與中國的間諜活動密切相關的是,中國國家支持的逃避美國出口管制法律的努力。根據「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和「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這些法律是為國家安全目的而制定;它們旨在防止敏感技術的出口與軍事應用。

實施這些出口管制的美國部門和機構(主要是商務部、國防部和國務院)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是,「雙用途(dual-use)」技術的增長,這種技術具有軍事和民用功能。例如,航空發動機技術具有明顯的商業應用。當被中國這樣的戰略經濟和軍事競爭對手收購時,商業物品可以用於軍事目的。

作為中國逃避美國出口管制法律的一個例子是,已成為美國合法的永久居民的中國公民Amin Yu的案例。正如美國助理檢察官丹尼爾·伊里克所描述的那樣,「Yu是涉及空殼公司、離岸賬戶和虛假文件的陰謀的一部分」,「涉及260萬美元的非法交易」。

從2002年到2012年,Yu在一次辯訴中承認,「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實體的哈爾濱工程大學(HEU)工作的同謀的指導下,Yu獲得了來自美國公司的海上潛水器的系統和元件。然後,她將這些物品非法出口到中國,供她的同謀用於為HEU和其他國家控制的實體開發海上潛水器 — 無人駕駛水下車輛、遙控車輛和自主水下交通工具。

4. 假冒和盜版(counterfeiting and piracy)

假冒行為涉及生產未經授權的假貨。盜版是指具有商業規模的版權侵權,「包括製作未經授權的精確複製(unauthorized exact copy) — 而不是簡單模仿智慧財產權所涵蓋的項目」。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假冒和盜版產品來源。

估計中國的假冒和盜版成本每年高達數千億美元。例如,超黨派和獨立的智慧財產權盜竊委員會估計,「美國經濟的年度成本,在假冒商品、盜版軟體和盜竊商業機密方面持續超過2250億美元,可能高達6000億美元」,成千上萬的中國參與者的智慧財產權盜竊,仍然甚為猖獗,中國仍然是世界上主要的智慧財產權侵權者。

5. 逆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

逆向工程在中國是非常普遍的。經由拆解和檢查或分析產品或組件的過程,以便在未經權利持有人授權的情況下,克隆複製(cloning)或生產類似的東西。逆向工程可以是合法的;但當具有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下的技術,在未經授權時的生產,這是非法的。

逆向工程允許中國工程師和科學家重建非中國公司的產品,從而放棄研發的時間和成本。逆向工程的實踐符合中國的產業政策目標,即引進、消化和吸收外國技術,並通過改進「重新創新」該技術。

B. 強制和侵入性監管措施,以強制技術和智慧財產權轉讓

[A]中國產業政策的長期特點是,外國公司往往被迫將技術作為進入市場的價格轉移,這違反了其作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的承諾。中國當局的最終目標是吸收這些技術,這種情況更加嚴重……隨著國內公司開始在技術上趕超,外國公司的市場准入將變得越來越困難。……歐洲商會

中國的產業政策具有廣泛的強制性和侵入性監管策略,迫使外國技術和智慧財產權轉讓給中國競爭對手,往往是為了進入廣闊的中國市場。在2017年的會員調查中,美中貿易全國委員會報告稱,為獲得市場准入而進行的技術轉讓,對於那些面臨這種轉變的人來說,是一個尖銳的問題;在過去三年中,近20%的美中商業理事會2017年成員調查受訪者被要求轉讓技術,並且仍有94%的人仍然關注智慧財產權保護。

中國強制將外國技術和智慧財產權轉讓給中國競爭對手的強制手段包括:

(1)外國所有權限制,如強制合資企業和明確或默許要求或促進技術轉讓的伙伴關係; (2)不利的行政審批和許可程序;(3)歧視性專利和其他智慧財產權限制;(4)安全審查;(5)安全可控的技術標準(secure and controllable technology standards);(6)數據本地化;(7)繁瑣的侵入性測試;(8)歧視性目錄和清單;(9)政府採購限制;(10)強制實施與國際規範明顯不同的本土技術標準,並可能為中國人提供後門訪問源代碼;(11)強制研發(研發本地化);(12)反壟斷法;(13)專家審查小組;(14)影響公司治理的中國共產黨委員會;(15)中國僱員在外國合資企業的安置。

1. 外國所有權限制

中國利用外國所有權限制來強制或誘導技術和智慧財產權的轉讓,這通常是進入中國市場的條件。此類投資限制也可能有助於阻止外國生產商進入中國市場,並加強自主創新和進口替代。

例如,中國要求外國公司與少數股權建立合資企業或合夥企業,以換取進入特定行業的中國市場。正如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所指出的那樣:「這些要求禁止外國投資者在某些行業經營,除非他們與中國公司合作,在某些情況下,除非中國合夥人是控股股東」。

一旦美國或外國公司被迫與中國合作夥伴建立合資企業,它就會開放技術和智慧財產權的轉移。這可以通過聯合製造(joint manufacturing)過程實現。當中國合作夥伴採取秘密行動,通過其接入和接近外國企業,來竊取外國智慧財產權或技術時,也會發生這種情況。

隨著外國壓力越來越大,結束了強制性的外國所有權限制,中國越來越依賴於默許強制(tacit coercion),並儘量減少特定交易中強制技術轉讓要求的書面記錄。儘管中國高層領導人多次承諾結束這種做法,但它仍在繼續著。

2. 不利的行政審批和許可要求

中國政府利用其行政許可和審批程序,強制進行技術轉讓,以換取在中國建立和經營企業所需的眾多行政審批。……美國貿易代表(USTR)

尋求在中國投資的外國公司必須獲得各種行政審批;其中包括投資審批、項目審批、當地對場地相關(site-related)條件的批准以及國家安全審批等。在每個階段,中國監管機構可能會尋求讓步,或強制轉讓技術或智慧財產權。在這些方面,中國廣泛、繁瑣、不透明和歧視性的審批程序,是進入的重要非關稅壁壘,也是技術和智慧財產權轉讓的強制性工具。

中國對100多種不同的商業活動規定了許可要求,例如:食品和藥品生產、採礦和電信服務。在一個經常模糊、含糊不清和隨意的許可過程中,中國可以提取有價值的智慧財產權,獲取有關營銷通路的專有信息,並為當地合作夥伴提供更有利的,低於市場的商業條款。這些許可要求也會增加外國競爭對手的成本,並可能導致進入中國市場的延誤。

3. 歧視性專利和其他智慧財產權限制

中國試圖迫使外國專利和技術持有人,接受低於市場的特許權使用費率以及其技術的其他形式的低於市場的補償。中國還試圖以至少三種方式限制外國人的智慧財產權。

首先,中國對為國內公司提供技術許可的外國公司制定了特殊規定。這些規則要求對技術的所有改進,都屬於進行改進的一方所有,並規定外國許可人不能阻止中國被許可人的技術改進。正如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所指出的那樣:「如果中國的被許可人從原先的發明中,獲得了可以分割改進的優先權,那麼這些條款對美國的許可人特別有害。這些改進的分割,還可以在中國或其他地方獲得專利」。

其次,中國試圖對外國專利或權利人,對國內當事人的許可證擁有技術或專利的獨家控制權的時間進行限制。例如,作為對外國合資企業(合資企業)合作夥伴的限制的一部分,USTR指出:「與合資企業簽訂技術轉讓協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該條款可能導致美國儘管某些形式的技術(如專利和商業機密)可能在十年以上的時間內受到保護,但公司只能控制其轉讓技術十年」。

第三,中國尋求在許可或使用期限到期後,永久延長使用外國技術的權利。正如USTR在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中指出的那樣:「在與中國JV相關技術轉讓協議簽訂後[根據中國相關法規],技術進口方有權繼續使用該技術……這意味著在JV法規下,中國合資企業被許可人有權永久使用美國許可人的技術」。

這些扭曲市場的行為,破壞了美國公司在中國的競爭能力,以繼續投資於創新。這些做法還為中國公司提供了在全球市場上優於外國競爭對手的優勢,這些公司必須支付全部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費率,同時剝奪外國技術所有者的公平回報。在這些方面,中國對專利和其他智慧財產權的歧視性和限制性政策,通過重新創新,同時削弱了外國人的智慧財產權,進一步推動了中國自主創新的目標。

4. 安全審查強迫技術和IP轉移

中國利用安全審查迫使外國企業披露專有信息。存在風險的是源代碼、加密演算法和其他敏感IP。中國對安全審查的使用,可以追溯到中國1999年的「商業加密條例」之類的舊法律,該條例將加密歸類為國家機密。近年來,中國增加了對安全審查的使用,以瞄準新興的高科技產業。

中國的網路安全法於2017年6月生效,對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審查,對跨境數據流進行限制,要求數據本地化,並授權制定超出負擔和國際標準範圍的國家網路安全標準。

歐洲商會表示擔心,因為隨著「網路安全法」的實施,「公司可能必須向政府附屬審查機構提交有關其產品設計和源代碼的信息」。同樣,USTR警告: 「公司可能被迫披露關鍵技術,包括源代碼、完整的設計數據庫、行為模型、邏輯模型,甚至中央處理單元的平面圖和實體佈局」。

5 安全可控的技術標準(Secure and Controllable Technology Standards)

中國繼續通過諸如國家安全法、網路安全法、國家網路安全標準和技術委員會標準等法律,將 「安全和可控」的技術標準編入法律。它「在各個行業有30多個這樣的措施」。

符合安全和可控技術標準(也稱為「安全可靠」和「本土和可控制」)要求外國公司「向中國當局交出關鍵技術,如源代碼和加密演算法」,並提交給「廣泛的智慧財產權披露(extensive to IP disclosures)」。因此,安全和可控制的技術標準,成為進入不願放棄其技術和智慧財產權的公司的障礙,並成為強制技術和智慧財產權轉讓的強制性工具,從而促進本土創新。

6. 數據本地化授權(Data Localization Mandates)

中國越來越多地試圖迫使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本地化有價值的數據或信息,例如,將數據和信息存儲在中國的服務器上。這種數據本地化的做法可能成為不願意分享數據的外國公司進入的障礙。因為這種數據本地化在中國的風險很高。 正如美國商會所說:

一個外國公司被迫在中國本地化有價值的數據或信息,無論是出於研發目的還是僅僅為了開展業務,它都必須承擔其數據或信息可能被盜用或濫用的巨大風險,特別是考慮到中國的環境,公司在試圖保護其數據和信息時,面臨重大的法律和其他不確定因素。

7. 繁瑣和侵入性測試(Intrusive Testing)

中國實施繁瑣且侵入性的測試要求,常常超出了對公共健康和安全的需求,迫使外國公司披露商業秘密、源代碼、加密演算法和其他敏感IP。例如,中國的強制認證計劃(China’s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Program),要求外國生產商在中國進行廣泛和多餘的國內測試和工廠檢查,並在合法銷售某些產品之前獲得認證。目前產品目錄中的產品類型包括農業機械、電動工具、汽車和零件、醫療設備和消防設備。

除了強制技術轉讓,繁重和侵入性測試阻礙了市場進入,並提高了在國內市場運營的外國競爭者的成本,從而為國內生產商提供保護。

8. 歧視性目錄和清單

中國的部級和省級的目錄和清單系統,可以提高關稅壁壘,阻止市場進入,進一步擴大許可要求,收緊外國投資限制,並強制技術轉讓。例如,電信服務目錄(Catalogue of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已擴大了電信服務範圍的許可要求。只有與中國公司合資的外國公司才能持有許可證。如果沒有許可證,外國公司在通過其合資企業銷售或提供服務時,不得使用其品牌或商標。

同樣,當外國公司的產品被排除在中國政府目錄中的批准清單之外時,外國公司可能會被剝奪國內競爭對手可享受的利益,例如中國競爭對手可享受的優惠稅率和中國銀行的低息貸款。

通過這些方式,中國的目錄和清單已成為重要的非關稅壁壘,也是強制轉讓技術和智慧財產權,同時為國內競爭對手提供優惠待遇的產業政策工具。

9. 政府採購限制

中國維持著一系列廣泛的政府採購限制,以促進進口替代和自主創新。正如歐洲商會所指出的那樣:「中國不是世貿組織下的多邊政府採購協議(GPA)的締約國,其公共採購市場基本上對外國供應商關閉……政府採購被認為有利於國內生產商」。目錄和清單往往會加強中國的採購限制。因此,對外國產品(例如藥品)的歧視性償付計劃也是如此。

10. 偏離國際規範的本土技術標準

中國有時會制定戰略性行業的國家標準,這些行業有意與國際標準不同,以阻礙外國技術的市場准入,並有利於中國技術在國內市場的發展。中國國家標準的例子是4G移動網路的FDD-LTE標準,無線網路的WAPI標準和電動汽車充電站的獨立標準。如果這種國家標準化道路也體現在智慧製造業中,那麼外國技術供應商的市場准入就會受到相當大的限制。……墨卡託中國研究所(Mercator Institute for China Studies)

中國強加了獨特的本土技術標準,偏離和缺乏與國​​際標準的協調。目標行業包括航空、計算機數控設備、機床、醫療工具和機器人。

這些本土標準可以作為一種工具,迫使外國公司披露其源代碼、加密代碼以及其他技術和IP。這些本土標準可能會「混淆」和「不必要地重複」,同時製造限制市場進入和國外進口的貿易壁壘。它們有助於推動那些執行標準的公司,對中國技術供應商而不是美國和外國供應商,同時保護中國品牌和促進自主創新。此外,他們可能會提供中文訪問源代碼的後門程式。

中國的本土技術標準也可能「有助於降低中國公司在[中國2025]所涵蓋的行業中,使用外國技術所需支付的許可費」。

中國「旨在將中國標準傳播到國外,特別是在與一帶一路相關的國家 — 中國通過基礎設施、貿易和投資將歐亞經濟聯繫起來的舉措」。

11. 強制研究與開發(研發本地化)

一家大型跨國電信設備公司的CEO,最近與ITIF [信息技術與創新基金會]成員分享在北京建立了一個擁有500多名科學家和工程師的大型研發中心的經驗。當被問及是否這樣做是為了接觸中國工程人才時,他直言不諱地說:「除非我向中國政府承諾我會在那裡開設一個先進的技術實驗室,否則我被告知我無法向中國電信提供商出售產品」。… 美國貿易代表

中國採用多種方法強制在中國設立外國研發設施,作為進入中國市場的條件(「研發本地化」)。 例如,中國在2017年發布了新的市場准入規則。美國貿易代表表示:「這些規則要求新能源汽車(NEV)製造商,須能掌握完整新能源汽車的開發和製造技術,而不僅僅是2009年市場准入規則的其中三種關鍵技術之一即可」。中國2014年積體電路(IC)指南也要求在中國建立研發,以及製造和運營中心。中國收購美國公司的一個動機是獲取其研發設施。

12. 反壟斷法勒索

中國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不僅是為了促進競爭,也是為了迫使外國公司做出讓步,如降價和低於許可技術市場的特許權使用費率。這些讓步為中國企業在國內市場和全球市場提供了競爭優勢。

中國勒索特許經營權的能力,在於它有權對前一年涉嫌反競爭行為的外國公司收入徵收1%至10%的罰款。例如,總部位於聖地亞哥的高通公司(Qualcomm)同意罰款9.75億美元;它還被迫接受中國智慧手機製造商使用的專利的低於市場的特許權使用費率。

13. 專家審查小組強制披露專有信息

許多中國行政機構授權由政府、行業和學術代表組成的專家審查小組,作為審查和批准程序的一部分。這些小組具有廣泛的權力,可以在正常審查的幌子下,從外國公司提取專有信息,從而可能有助於促進技術、智慧財產權、業務流程、商業秘密和其他專有信息的轉移。作為額外的風險因素,這些小組的成員可能對披露的信息具有競爭性的興趣。

14.中國共產黨參與公司治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授權在非國有企業設立共產黨委員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開展黨的活動」。依據習近平主席的指令,中國國有企業和外國公司的合資夥伴,現在越來越多地將中國共產黨委員會納入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決策中。通過這些方式,公司治理已經成為推進中國戰略目標的工具,而不僅僅是國際規則的習慣,以推進企業的利潤最大化目標。

根據習近平的修訂,董事會現在可以直接從中國共產黨獲得指導。例如,中國的互聯網國家冠軍百度公司有一個黨委,它將百度的企業運營與中國的產業政策和中國的政治目標聯繫起來。百度在矽谷尤其活躍,並在美國投資人工智慧和自動駕駛技術。

最廣泛地說,近年來私營企業的共產黨委員會數量有所增加。

15.中國僱員與外國合資企業的安置

在中國成功地迫使外國公司進入合資企業後,它可能會招聘在中國合作夥伴工廠工作的合資企業的員工。正如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所指出的那樣:「當合資企業中的合作夥伴,維持與合資企業競爭的其他工廠和工人時,技術損失的風險會加劇。合資公司的員工通常是從中方合夥人的現有業務中招募或與之建立聯繫。在這些條件下,合資企業的技術和專業知識很可能會通過「無意的滲透或故意轉移」而洩漏。

C. 強制技術和智慧財產權轉讓的經濟脅迫(Economic coercion)

中國出口限制為中國工業提供了競爭優勢,以從較低的投入價格中獲益。有時,非中國買家被迫以高於中國公司支付價格兩倍的價格購買原材料。在某些情況下,這些原材料佔總生產成本的很大一部分。例如,稀土佔有風力渦輪機元件的成本的50%以上,LCD顯示器的成本的50%至60%。因此,價格差異對於中國以外的零件製造商來說可能具有決定性的競爭劣勢。…..歐盟委員會

1. 出口限制限制原材料的獲取

中國在各種關鍵原材料中佔有很大份額,這對全球供應鏈和高科技及高附加值產品的生產至關重要。例如,中國是世界上主要的稀土、鎢和鉬生產國。中國利用出口限制,包括出口配額和出口關稅,限制關鍵原材料的獲取。正如USTR所說:

中國的出口限制,影響到美國和其他外國生產商的各種下游產品,如鋼鐵、化工、混合動力和電動汽車、節能燈泡、風力渦輪機、硬盤驅動器、磁鐵、雷射、陶瓷、半導體芯片、製冷劑、醫學圖像、飛機、精煉石油產品、光纖電纜和催化轉換器。出口限制可能會給這些外國生產商帶來嚴重的不利因素,因為人為地增加了中國的原材料投入出口價格,這也推高了世界價格……出口限制還可能對外國下游生產商施加壓力,迫使他們將業務、技術和工作轉移到中國。

2. 買主壟斷(Monopsony)購買力

中國的國有企業在特定市場(如航空業)擁有顯著的壟斷購買力。中國尋求利用其在特定市場的重要購買力,來從外國賣家那裡獲取特許權。特許權可能包括增加本地化生產和強制轉讓外國技術。行使這種壟斷力量可以加強中國的製造業基地和供應鏈,特別是在高科技領域。

D. 信息收穫(Information Harvesting)

中國通過三個主要的信息採集渠道,從美國國家安全創新基地獲得美國技術和智慧財產權。

1. 開源科技信息之採集

中國國家行為體的大規模的幹部,參與系統的、大規模的開源採集(open-source collection)活動。他們利用外國科技信息獲取外國技術和智慧財產權,從而通過規避本土研究的成本和風險,以獲得競爭優勢。

雖然許多其他國家和國家公民,利用開源來推動技術發展,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但中國的區別在於以開源採集,作為獲取世界技術和智慧財產權手段的制度化的歷史規模和範圍。DIUx五角大廈報告顯示,中國「最大限度地利用多元化資源:掃描技術文獻、分析專利、逆向工程產品樣本,並在科學會議上捕捉對話」。

1985年,中國有400多個主要的科學技術機構,僱用了6萬多人「調查、採集、分析、綜合、重新包裝、標竿化和逆向工程」。今天,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Institu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formation of China)是一個這樣的機構,「授權」為工業、大學、研究機構和研究人員提供「綜合信息服務」,500多名員工團隊,以及採集數百萬篇博士論文和政府報告的記錄,以及成千上萬的參考書籍以及數以千計的外國期刊、專著和會議論文集。

1991年,經驗豐富的中國間諜發表了「獲取國防科技情報的資料和方法」,這是一本被稱為中國開源採集「間諜指南」的教科書。它引用了開源採集是如何成為中國國家活動的,旨在進一步實現戰略目標和說明開源採集如何發展成為「科技領域[科學與技術]更廣泛領域的專業」。該指南的摘錄包括:「信息就是文件」;「信息不是情報」;「信息是情報的來源」;「採集政策是根據上級的意圖確定的」;和「在設定採集政策時必須知道的第一件事是,情報元素(intelligence elements)要能適合國家情報系統」。

DIUx五角大廈報告將該文件描述為「對中國的外國軍事開源採集的全面描述……採集所有類型的媒體(包括因書面信息及時性而受到重視的口頭信息),並以數據庫形式提供」。開源報告通過開源採集「將研究成本降低40%至50%,時間降低60%至70%」,以獲取外國技術信息。

2. 美國的中國公民作為非傳統信息採集者

每年有超過30萬中國公民到美國大學就讀或在美國國家實驗室、創新中心、孵化器和智庫找到工作。中國公民現在約占美國外國大專生的三分之一,約25%的研究生專門從事科學、技術、工程或數學(STEM)研究工作。

非軍事部門和機構越來越多地定期通過双用途(dual-use)應用,進行科學和技術的前沿發展。中國意識到中國公民在美國大學就讀或在美國國家實驗室、創新中心、孵化器和智庫就業,可能獲得最前沿的信息和技術,中國政府已經制定了旨在鼓勵中國科學和工程專業學生的計劃,以「掌握可能後來對關鍵軍事系統至關重要的技術」。這對國家和經濟安全的風險是,中國政府可能試圖操縱或壓迫即使是不知情或不願意的中國公民,成為服務於北京軍隊和戰略野心的非傳統信息採集者。

在2018年2月美國參議院情報委員會聽證會上,參議員Marco Rubio(R-FL)向聯邦調查局局長克里斯托弗·雷(Christopher Wray)詢問,「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的反間諜風險」來自「中國學生,特別是那些科學和數學高級課程的學生嗎?」,Wray回答說,聯邦調查局已經觀察到中國使用非傳統的採集者,特別是在學術環境中,無論是教授、科學家、學生……在FBI遍布全國的幾乎所有……現場辦公室。它不僅在大城市,也在小城市。它幾乎涉及每個學科;而且我認為學術界對此的天真程度會產生自己的問題。

在FBI局長Wray看來,中國的非傳統採集者「正在利用我們所擁有的非常開放的,我們都非常驕傲的研發環境。他們正在利用它,所以我們要做的事情之一,就是將中國威脅視為不僅僅是整個政府的威脅,而是整個社會的威脅,而我們認為它將採取整個社會的回應」。正如DIUx五角大廈報告所說:

學術界是學習科學和技術的良好環境,因為美國教育機構的文化價值體現了開放和自由的思想交流。因此,中國的科學和工程專業學生經常掌握技術,這些技術後來成為關鍵軍事系統的關鍵技術,隨著時間的推移,無意中違反了美國的出口管制法律。

國家支持的中國企業越來越多地資助聯合研究計劃和在美國校園建設新的研究設施。例如,華為是一家由前中國軍官創立的公司,會引起國家安全的問題。 2018年「國防授權法」第1656條禁止國防部採購或獲得「涵蓋的電信或服務(covered telecommunications or services)」,並將華為列為涵蓋交易(covered transactions)定義的對象。

華為與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合作開展了關於人工智慧及相關領域的研究,如「深度學習、強化學習、機器學習、自然語言處理和計算機視覺」,這些領域都具有重要的未來軍事應用。

中國國家行為者正在戰略性地建立和矽谷和波士頓等創新中心連結的研究中心。例如,中國互聯網公司百度「已經在矽谷建立了深度學習研究所,因此它可以與Google、Apple、Facebook和其他人競爭人工智慧領域的人才」。

在開展前沿防禦研究的國家實驗室層面,開源報告顯示,在新墨西哥州Los Alamos和加利福尼亞州Livermore等頂級實驗室工作的中國公民已經返回中國,其專業和知識可轉移到軍事系統的開發應用。引用的例子包括高超音速滑翔車,它以超過5馬赫的速度行進,並且「專門用於提高對抗現代彈道導彈防禦系統的生存能力」。

3. 招聘科學、技術、商業和金融人才

中國國家行為者在全球各自領域的前沿招募學者、研究人員、技術專家和科學家。此類人才招聘還針對中國企業可能尋求收購、合作或投資的公司的高級員工。

中國的人才招聘,戰略性地補充了中國針對新興高科技產業的努力,並涉及完善的中國政府計劃和大規模、穩定的資金流。它主要關注招聘 — 非中國人才和中國人才兩大類。

非中國人才招聘的目標是來自其他國家的研究機構、實驗室和大學的學術和行業領導者。誘因包括財務和物質利益,如優惠的稅收政策,免費住房、保險、家庭安置資金、研究經費、享有聲望的任命和政府獎勵。在為中國服務的過程中,這些非中國人才填補了民用、軍用和兩用技術的知識空白。

中國人才招聘包括在國外學習或工作的國民。中國招聘人員呼籲民族自豪感,並敦促「回歸中國」以「為祖國服務」。返回者將獲得經濟獎勵和就業機會。那些留在國外的人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為國家服務」,通常包括短期訪問中國和起草報告,概述他們在國外的研究。

例如,中國中央政府於2008年啟動的「千人計劃」是針對各自領域的領導者,具有頂級研究能力,並擁有智慧財產權、關鍵技術或中國所需技術領域的專利。這些新員工可能會在中國的頂級研究機構、實驗室或大學獲得有利可圖和聲望很高的職位。

中國政府消息人士稱,自2009年以來,已有超過44,000名高技能的中國人員通過人才計劃返回中國。正如中國共產黨所擁有的中國日報所說:「中國有300多個創業園區,供海外歸國學生使用。超過67,000名海外歸國人員在園區內設立了超過24,500家企業」。

E. 尋求技術及國家資助的外國直接投資

中國政府指導和不公平地促進中國公司,對美國公司和資產的系統投資和收購,以獲得尖端技術和智慧財產權,並在國家工業計劃認為重要的行業中產生大規模技術轉讓。……美國貿易代表

中國政府已經制度化了利用國家財政資源和監管手段,對「鼓勵」高科技產業進行投資的產業政策。中國政府擁有數十億美元的國家支持基金,這些基金有助於技術投資,並利用一系列國家行為者來實施其獲取外國技術和智慧財產權的戰略。

從2006年到2014年,中國的大部分對外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都集中在收購核心自然資源上。然而,自2015年以來,中國越來越多地將資金用於收購美國經濟的高科技領域。在諸如中國製造2025這樣的政策文件中,中國闡明了它尋求主導的技術部門的目標清單。近期中國投資行為大部分與此目標清單一致。

例如,自2012年以來,CB Insights已列出在美國600多項高科技,由中國投資者進行的價值接近200億美元,尤其在人工智慧、擴增和虛擬實境以及機器人技術受到特別關注。中國最大的主權財富基金中國投資公司(China Investment Corporation)已將8000億美元管理資產中的很大一部分,用於專注於矽谷的風險投資基金。

1. 參與技術尋求(technology-seeking)外國直接投資的中國國家行為者

參與尋求技術的外國直接投資的中國國家行為者包括:(a)國有企業(SOEs); (b)與中國國家有聯繫關係的中國私營公司;(c)國家支持的投資基金。

a. 中國國有企業(SOEs)

習近平主席強調,中國共產黨(CCP)在關於在國有企業中建設黨的作用的全國會議上,宣示堅定不移地領導國有企業(SOEs)。習近平表示,應該努力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把黨在國有企業中的地位發揮作用,使之成為中共和國家最值得信賴和最可靠的力量。國有企業也應成為落實中共中央決策的重要力量。習近平認為,國有企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和政治基礎,是中國共產黨治國的重要支柱和可靠力量,黨的領導和黨的作用是國有企業的「根基和靈魂」。……新華社

習近平主席在全國會議上的講話,強調了國有企業在中國產業政策中的重要作用。國有企業是中國非市場經濟最明顯的象徵。中國非金融出境外國直接投資的很大一部分是由國有企業推動的。國有企業約占出境非金融FDI的三分之一。

除了與中國這樣的戰略競爭對手的國有企業收購的美國戰略資產和軍事技術相關的經濟和國家安全風險之外,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還注意到一個額外的法律複雜因素:根據「外國主權豁免法(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中國國有企業通過援引其作為外國政府實體的地位,逃避在美國的[民事]法律訴訟」。

b. 中國政府引導的中國民營企業

中國政府通過利用財務激勵、政治安排和公司股東之間的協議,對私營企業的投資決策保持重大影響 — 包括鼓勵、修改或禁止基於特定行業、地理位置和相關技術的交易。…..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

這一觀察得到了中國企業四大特徵的支持。首先,中國的許多企業通常以優惠的價格依賴中國的融資。其次,中國可以通過上述中國共產黨在公司治理中的授權角色所制定的規則來影響私營企業。

第三,中國的執行官(CEO)人口中有現任或前任中國共產黨或政府成員。正如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Wentong Zheng和Curtis Milhaupt所發現的那樣:「收入排名前100名的中國私營企業中有95家,收入排名前10位的互聯網公司中有8家是由現任或前任中央或地方政治組織官員所創建或控制的。當地的政治組織,如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根據其2017年會員調查,美中貿易全國委員會(USCBC)認為,「與中國公司競爭的挑戰,多年來一直是USCBC成員最關心的問題」,並且「競爭問題並不只是擁有國有企業競爭對手所特有的。除了國有企業外,大多數公司都在與中國(和其他外國公司)的私營非國有企業競爭」。如上所述,中國政府對許多這些所謂的私營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

2017年會員調查所引用的中國競爭對手的優勢包括優惠政府融資(63%),優惠許可和批准(58%),優惠獲得政府合同(53%),稅收優惠(45%)和較低土地成本(40%)。

第四,基於行業的對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限制,引導了中國私營企業的投資流入戰略部門。例如,截至2018年4月,中國政府發布的指導意見,將對外投資流量劃分為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鼓勵類別包括促進獲取先進技術的投資,而受限制類別包括不依賴技術的房地產等行業。

因此,這些以行業為基礎的限制措施,使中國私營企業在國外的資本配置與中國國家的優先事項進行戰略性調整,而不是通常指導私營部門在市場經濟和國際體系中投資的經濟效率和利潤最大化原則。

c. 國家支持及尋求技術的投資基金

中國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主權財富基金(SWF),和其他政府支持的投資工具來為其境外直接投資提供資金。這一趨勢始於2007年,隨著中國投資公司(China Investment Corporation)的成立,該公司目前管理著接近1萬億(one trillion)美元。

世界十大主權財富基金中有三個來自中國。據墨卡托研究所稱,「雖然這些基金及其管理層經常將自己視為私營企業,但國家的主動作用隱藏在一個不透明的所有權和融資結構網路背後」。

中國針對積體電路(IC)產業的目標,說明了中國國家支持的基金如何迅速部署以收購外國資產。2014年6月,中國工業和信息化部(MIIT)宣布了「積體電路產業發展和推廣國家指南」。本國家指南詳細介紹了中國政府創建滿足工業和安全要求的自給自足積體電路部門的目標。

國家指導方針發布90天候,工信部宣布成立國家積體電路產業投資基金作為動員資金。該基金由前政府官員組成,得到政府大量資助(約210億美元,預計第二輪投資近190億美元)的支持,並利用其資源支持對美國眾多技術相關的境外投資。

2. 中國投資工具用於獲取和轉讓美國技術和智慧財產權

中國國家參與者通過投資工具,實施中國的對外直接投資計劃,包括併購、種子和風險投資融資以及綠地投資(greenfield),特別是在戰略目標的高科技產業。

a. 兼併與收購(Mergers & Acquisitions)

獲得美國或其他外國智慧財產權或技術的最直接方式,是中國實體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得美國公司的控股權。正如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指出的那樣,這是美國最常見的投資形式:

2016年,按價值計算,收購佔中國在美國投資的96%。與此同時,資本密集型綠地投資 — 包括製造工廠、房地產開發和研發密集型項目 — 僅佔2016年中國所有投資的4%。這一趨勢在2017年上半年仍然持續中,收購佔有包括中國在美投資總額的97.6%。

中國產業政策文件將海外併購的使用作為其「走出去(Going-out)」戰略的一部分,以從「下一代(Next generation)」人工智慧和生物技術到電信和互聯網企業等領域獲得「關鍵技術」。

b. 綠地投資與種子和風險投資

中國參與綠地投資以及為早期技術公司和初創公司提供資金的美國種子和風險投資交易,是一個相對較新的現象。關於綠地投資,DIUx五角大廈報告指出:「在過去10年中,中國對美國科技公司的投資僅限於合資或收購,但現在有越來越多的綠地投資於風險投資支持的創業公司(均為美國風險投資公司和中國風險投資公司的有限合夥人),以及通過中國私募股權公司的投資」。

這家總部位於中國的風險投資基金Sinovation表明,風險投資更廣泛地用於收購領先的美國技術。自2009年成立以來,Sinovation已累計投入12億美元資本,「已投資近300家創業公司 — 其中25家投入人工智慧」。DIUx五角大廈報告警告中國風險投資的相關風險:

中國投資的技術與美國未來創新的基礎技術相同:人工智慧、自動駕駛汽車、擴增/虛擬實境、機器人技術和區塊鏈技術。此外,這些更是美國國防部在今天利用美國軍隊技術優勢的基礎上所關注的一些技術。

DIUx五角大廈報告進一步指出:「中國參與風險投資支持的創業公司創下了所有風險投資交易的7–10%的創紀錄水平,並且在過去五年中發展迅速」。風險投資使中國能夠實現其目標,即獲得目標技術領域領先公司的機會,同時減少政府對技術轉讓風險持謹慎態度的審查。

三、結論

本報告記錄了中國產業政策在尋求獲取世界智慧財產權和技術方面所採用的兩項主要戰略和各種行為、政策和實踐,並抓住了推動未來經濟增長的新興高科技產業。本報告中記載的中國技術和智慧財產權之經濟侵略的各個面向,在下一頁的表一中進行了總結。

鑑於中國經濟的規模、市場扭曲政策的明顯程度,以及中國聲稱主導未來產業的意圖,中國目前針對世界技術和智慧財產權的經濟侵略行為、政策和做法,不僅威脅到美國經濟,而且也威脅到整個全球創新體系。

本報告的附錄提供了中國用於實施本報告導言中提出的六類中國經濟侵略的50多項行為、政策和做法的概要。

表一:中國在技術和智慧財產權領域的經濟侵略的各個面向

1. 實體盜竊和網路盜竊技術和智慧財產權

(1) 通過經濟間諜活動對技術和智慧財產權進行實體盜竊

(2) 支持網路的間諜活動和盜竊活動

(3) 逃避美國出口管制法

(4) 假冒和盜版

(5) 逆向工程

2. 強制性和侵入性的監管策略

(1) 外國所有權限制

(2) 不利的行政審批和許可要求

(3) 歧視性專利和其他智慧財產權限制

(4) 脅迫技術和IP轉移的安全評估

(5) 安全可控的技術標準

(6) 數據本地化授權

(7) 繁瑣和侵入性測試

(8) 歧視性目錄和列表

(9) 政府採購限制

(10) 偏離國際規範的本土技術標準

(11) 強迫研究與開發

(12) 反壟斷法勒索

(13) 專家評審小組強制披露專有信息

ü 中國共產黨參與公司治理

(14) 中國僱員與外國合資企業的安置

3. 經濟脅迫

(1) 出口限制限制對原材料的獲取

(2) 買主壟斷(Monopsony)購買力

4. 信息採集

開源科技信息採集

(1) 美國的中國公民作為非傳統信息採集者

(2) 招聘科學、技術、商業和金融人才

(3) 國家贊助,尋求技術的投資

(4) 參與技術尋求外國直接投資的中國國家行為者

(5) 中國投資工具用於獲取和轉讓美國技術和智慧財產權

(6) 兼併和收購

(7) 綠地投資

(8) 種子和風險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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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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