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信託

calvin 凱爾文 蔡
YES FP  - 財富與信託規劃
2 min readMay 25, 2018

過去家屬對對於未清楚指定保險理賠金受益人上法院的情事屢見不鮮。在台灣最有名的保險理賠金爭奪的案例就是1998年大園空難中,一位未成年子女繼承父親高額遺產和上億的保險理賠金,引發離婚多年的母親積極爭取監護權。最後此案是由社會局出面保管這筆鉅款,待其成年後再領取,也引爆「保險金信託」的話題。
保險金信託「先保險再信託」由信託委託人(亦為保險受益人和信託受益人)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並由保單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批註,註明將來的理賠金直接交付受託銀行,由受託銀行依契約內容管理運用,將保險金專款專用於受益人身上。這是一種自益信託的架構。在財產保險理賠金還沒交付給銀行前,只是契約成立。真正的信託生效日(保管費),就是保險事故發生日。因為信託只簽約未執行只花小錢就可以成立信託。而且信託成立當下無贈與稅問題。但因保險金受益人也是委託人可能因貪念而終止或變更信託內容,可從契約內容或監察人和受益權著手加以控制。保險的目的就是轉嫁風險。辛苦繳納的保險,要依照自己的意志運用,「保險金信託」是一途。保險金加上信託,讓保險更保險。
在家庭理財方面,不論是個人累積財富,或是各個家庭成員間的財產分配,甚至是家族世代間的財富移轉,都可以透過信託而達到委託人預期的目標。雖然說家家有本難唸的經,但是,因為信託財產具有名義上屬於受託人所有,實際上卻由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利益,以及受益人雖然擁有信託財產利益,卻又不能處分信託財產的雙重特性,所以在家庭理財方面,信託運用的範圍可以說是非常的廣泛而且應該好好加以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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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vin 凱爾文 蔡
YES FP  - 財富與信託規劃

過去20年服務於外商投信,證劵,保險等經歷.也是兩岸註冊國際理財CFP協會會員.希望能在理財的路上與您相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