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calvin 凱爾文 蔡
YES FP  - 財富與信託規劃
3 min readMay 25, 2018

李先生與家族成員共同繼承了一塊土地, 但因妹婿生意失敗在外欠債,而李先生為擔保人,因此債權人扣押了李先生的財產-共同繼承的土地。因為這起事件造成整個家族的震驚,一旦土地跟其他的債權人糾葛不清,未來整個土地的開發價值或是要出售就會延伸出許多問題,影響深遠。後來家族成員共同出資把債務還清,但是家族成員還是非常地擔心,如果再發生類似的事件未來該如何處理?因此找專家諮詢,聽取專家的建議,把整筆土地信託給家族幾位重要成員,授權他們共同全權處理土地管理、買賣、開發事宜,集中了管理權,同時也限制了債權人的扣押,萬一還有家族成員在外面欠債,對方也只能扣押信託後的受益權,如孳息或土地開發得到的分配利益,但卻影響不了整個土地的管理,如果信託發生在債務之前,依據信託法第12條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債務發生後才信託,債權人可以用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追償的理由,透過訴訟以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聲請法院撤銷信託。然而雖然信託有可能被撤銷,但在這訴訟的過程債務人也爭取到處理財產的時間。信託法第七條也規定,如果債權人從知悉的時候算起,已經超過了一年,或者是委託人設立信託的時間已經超過了十年,債權人就不能撤銷信託契約了。而債權人雖然依法有撤銷信託之權利,但是由於信託除了牽涉到委託人、債權人的權利以外還關係到受託人或是受益人,甚至是信託監察人的權利及義務。

”醫療糾紛多”“法院昨判決醫生須賠償婦人三百四十九萬元””醫療糾紛裡的「濫訴」:當救人的志業成為犯罪率最高的行業” 等等斗大的新聞標題,都顯示全台隨著醫療技術進步,病患對醫療的期待及對自身權益的重視也隨著提高,但並非所有的醫療過程都能盡如人意,當發生醫療糾紛時,往往造成嚴重的醫病衝突。遠見雜誌報導每天至少一名醫師被告,醫師被病患告上法院的事件頻傳,讓昔日受人尊敬的醫師,成為驚弓之鳥。而醫療疏失以刑事論處,再加上法院常常判決天價的賠償金額,都造成醫師執業風險增高,因此如何保護畢生積蓄以照顧家人,是目前許多醫師在執行業務所需要考慮的執業風險規劃,將名下財產信託給親人的自益信託,不失為保護自己名下財產的良策。善用信託的好處之一,就是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即信託財產獨立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之外,而不會成為受託人的債權人求償之標的。這是信託移轉與其他型態之財產權移轉最大的差別。雖然辦理信託時,委託人須將信託財產移轉至受託人名下,但等信託關係結束後,信託財產最終會移轉給受益人,所以信託財產並不是受託人的自有財產,因此信託的關係同時也隱匿了財產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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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vin 凱爾文 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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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20年服務於外商投信,證劵,保險等經歷.也是兩岸註冊國際理財CFP協會會員.希望能在理財的路上與您相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