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居民

calvin 凱爾文 蔡
YES FP  - 財富與信託規劃
1 min readNov 30, 2018

「所得稅法」和「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稅務居民」傻傻分不清楚。

所得稅法第7條,稅務居民為「在台灣有住所並經常居住者」,以及「無住所但於同一課稅年度居住滿183天者」。而所謂住所,一般指的就是「戶籍」,如果在台灣有戶籍,即使課稅年度居住天數不達183天,仍視為居住者,也就是稅務居民。

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的稅務居民,指的是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在死亡或贈與前兩年內,在台灣境內有住所者,以及無住所、但死亡或贈與前兩年內居留台灣合計逾365天者。不過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台灣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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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vin 凱爾文 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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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20年服務於外商投信,證劵,保險等經歷.也是兩岸註冊國際理財CFP協會會員.希望能在理財的路上與您相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