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空污的下一步】講座

台灣於1975年開始實施《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至今修正了8次,去年(2017)行政院通過環保署擬定的「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並在今年6月25日通過立院三讀,新版空污法正式上路。
修法是否有助於提升空氣品質,哪些項目被管制,還有對大眾產生哪些影響,種種問題似乎尚未被社會熟悉了解。有鑑於此,地球公民基金會與其他多個民間團體,共同於8月3日合辦「改善空污的下一步」座談會,邀請曾參與修法過程的民間團體與律師,以對談的方式,將修法的重點與不足進一步釐清。
首先由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律師郭鴻儀透過統整摘要的方式,粗淺地介紹修法重點與新增項目,並提點未來民眾能夠如何監督與參與法律施行的狀況,接著是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總幹事施月英分享民眾如何抵抗污染侵害的實際情況,以彰化台化廠許可證爭議為例,說明民眾面對官僚體制的困難與突破的可能。
後續為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敏玲列舉參與修法過程中,較為重要且未來需要進一步監督與改進的部分,最後由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曾虹文以組織過去曾提出的改良要點與民眾參與的重要性作結。

郭鴻儀表示,修法後的管制措施涉及六大範圍,包含,空氣品質管理、空氣品質模擬、排放量推估、控制技術、監測分析,以及審查許可證辦法等,實為「高度技術性」規範的法律條文。而整部空污法又可分為五個章節,首節為總則,後續為空氣品質維護、防制辦法、罰則規範,以及附則的部分。

其中,總則內的第二條「防制主管機關」與第三條的「名詞定義」,相對其他第一章規範內容較為重要。後續郭鴻儀則依照前述的六大管制範圍,更為細節地逐條簡述管制對象與目的,他說,在空氣品質維護的部分,第五條與第六條為空氣污染防制區規範辦法,而第八至十二條為「高屏地區總量管制」規定,第十六至十九條則為空氣污染防治費用相關規範。
有了上述的母法規範,後續進入具體的防制的相關措施,包含,排放標準、許可證制度等等,其中郭鴻儀強調,第三十五條新增的資訊公開內容為此次修法最為重要的部分,大家要注意裡頭保障哪些權益,接著其他法條則為罰則、管制手段,以及附件與細則,他說,「後面的規範將連動影響前面的管制」,希望大家能首先有個概念,後續才能較為清楚地了解整套修法的概念。
郭鴻儀指出,修法後的律法除了舊有的「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AST)」,也新增了「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LAER)」,但目前仍沒有相對應的法律條文可以實際限制廠商。另外,由中央行政院環保署提出的空氣污染防治方案,與地方需制定的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皆尚未提出具體書面報告。「還有很多東西沒有出來,母法修正只有把骨頭架出來,細部具體的子法部分更為重要。」

他也提醒,空氣污染相關防制標準,雖然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是地方需如何扮演自己的角色也相當重要,尤其是高屏地區正在實行的「總量管制計畫」,此次修法後新增的第六條第四項將賦予地方與中央政府,有法律權力擬定具體的減量措施,而措施會何時出來,將如何訂定還需要民眾的監督,例如,如何認定實際排放量、認可排放量、如何認定廠商確實有執行削減量、規範的指定消減方式是否實際有效、後續如何要求廠商減少更多排放量、促進業者自主消減、固定污染源抵換移動污染源的比例有助於改善空氣品質嗎,非常多面向還沒有完善,仍舊需要檢討。
最後郭鴻儀進一步強調,背景資料調查與公民參與的重要性,他說,空氣污染需透過準確的監測系統建構,否則管制就無法達到目的,政府相關權責單位必須先把各種污染狀況調查清楚,後續才能針對問題癥結端出相應對策。
另一方面,修法後新增的公民參與機制仍只有兩個部分,一個是廠商申請許可證之前,民眾有權調閱書面資料與審查結過,以及曾出意外的業者在恢復操作之前,人民能夠了解廠商提出了哪些改善措施,對此,郭鴻儀直言,仍有極大的改善空間,民眾參與的管道還很侷限。

參與民眾在活動尾聲提出勞工生計與環保維護之間的問題,他表示,修法後產生極大爭議的「移動污染源」管制問題,倘若一個卡車司機花了十幾萬買了一台車,卻因為後續的新政策,而有極大機率無法繼續接單,生計受到衝擊,政府卻沒有相關配套措施,人民該怎麼辦?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曾虹文回應,只要是「管制」就一定會對人民產生權利上的侵害,因此,政府在提出政策之前,就必須貼近瞭解民眾的生活與需求,以避免過渡時期產生過大衝擊,也應盡量延長緩衝時間,讓人民有充足的準備面對改變。如今會使人民如此焦慮,就是因為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溝通不足,也缺乏建立體制的過程與社會關係之間的對話。

(本文發布於2018年9月3日,寫於高雄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