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彼此致敬的故事

Elaine Wang
YIPPEE me
Published in
11 min readJun 4, 2020

藉由博恩「Taiwan」一事,瑩真律師錄製了影片談論「戲謔仿作(Parody)」這個議題,必用該議題來為歌曲「Taiwan」的著作權侵犯事件提供了合理使用的解釋,於是許多人就以此來說該歌曲沒有任何侵權的行為,並且表示這就是薩泰爾娛樂所表達的言論自由與創作自由,神聖不可侵犯,然後一切好棒棒!

首先針對瑩真律師的影片,該律師在分析整首歌曲時,雖然開頭算是全面性的囊括說明了音樂上我們常見的幾個著作項目,並且強調了在授權中重製與改作的狀況,但仔細觀看影片的結構脈絡後,卻難免讓觀看者接受到偏頗的說明,其影片中議題操作如下:

1. 「詞」中兩首歌曲描述的主題一為台灣一為中國,即便畫面上放上了有雷同的歌詞安排的畫面,但依舊強調因為主題的不同,兩首歌詞完全沒有侵權問題。

2. 錄音著作部分,本來這就是兩首不同的錄音作品,所以也沒有侵權問題。

3. 灰色地帶的「曲」與MV畫面,律師直接拋出「戲謔仿作(Parody)」的議題,再再表示這首歌曲〝有可能〞因此而是合理使用。僅在影片尾聲才提出現行法律中〝沒有〞戲謔仿作這個文字描述以及台灣更尚未有判例可循。

4. 針對劉姓女明星的政治立場作為結尾,藉此表示「Taiwan」不會有任何問題被告的疑慮。

綜觀該影片解說,律師僅提及「詞」沒有侵權,但沒有明確表示「曲」也沒有侵權。換句話說,按照版權中重製觀念,薩泰爾娛樂的作品理應要取得「曲」的作者合法授權重製權;至於會不會被告,僅是針對劉姓女明星的政治立場抑或居住狀況來分析,也完全忽略了音樂著作擁有者還有一位作曲者的存在,此外,難道沒有被告就表示使用者為沒有侵犯他人著作權嗎?

於是,該影片下方留言一面倒地,網友們在影片的說明下訂立結論表示「Taiwan」沒有侵權!接著在薩泰爾娛樂與原作者之間的問題爆發後,瑩真律師的影片就被網友相當理直氣壯地拿出來表示「你看,律師都說博恩沒有錯!這首歌曲沒有侵權」

戲謔仿作的確沒有錯,雖然不可避免地偶有觀點上的擦槍走火,或是戲謔這部分不見得眾人都能認同這樣地幽默感,但我本人是支持這種創意,並認為在不以商業收益為前提下,這理應歸納為合理使用的範疇(至於商業利益狀況下的使用,先不放在這邊闡述個人想法)。

薩泰爾娛樂二次創作「China」的歌曲與MV,另外填詞與編曲推出「Taiwan」,並首先以MV形式上架YouTube,在這時候,由於YouTube的二創也好或是戲謔仿作也好都還在很灰色的地帶(這點也是目前詞曲作者應該感受最無奈的地方),同時大眾也保持幽默的心情看待這項作品,雖然依舊這各灰色地帶表示了有所爭議,也就是並非合法合理的使用。

在獲得廣大迴響後,薩爾泰娛樂趁勝追擊地將該歌曲進行數位發行,至此,許多對於版權關係有所敏感的音樂產業人士都以為「正式數位發行了,各平台也都接受上架,這理應是一個有獲得授權的行為」。直到原音樂著作的作曲者出面聲明自己並未授權該歌曲使用,這才發現薩泰爾娛樂根本沒有聯繫過原始作曲者。

作曲者 吳建成 之聲明

看著薩泰爾娛樂的聲明,雖然寫著對作曲者的「尊重」,實則於字裡行間,他們以一個相當高傲的姿態未針對該作曲者的重製權表達任何侵犯的歉意。即便薩泰爾娛樂表達沒有圖利的意圖,身為網路操作多時的一間娛樂公司,將該錄音著作以一商業作品形式作為數位發行,怎麼可能不知道在發行後會帶來收益呢?就算因此番波折後,薩泰爾娛樂決議將該歌曲收益全數捐出,但最重要的問題是,作曲者在一開始有同意授權薩泰爾娛樂收取利益嗎?但薩泰爾娛樂反而使用「同意」的字眼來回應作曲者的抗議,也再度顯示出該公司沒有理解自身的錯誤所在,且傲慢的以自由鬥士自居。薩泰爾娛樂以「言論自由」與「創作自由」綁架了原始作曲者的著作人格權,以及侵犯了其被迫喪失的重製權收益。也就是他們認為只要以「自由意志」當前提,任何人的著作都不重要,而且最原始的他們想法上認為根本不需要註記來源的使用。

回到「戲謔仿作」的觀點,我依舊欣賞薩泰爾娛樂以及博恩能夠發揮所長的創意激盪出「Taiwan」這項作品,也傾向相信薩泰爾娛樂對於作曲者權益應當是一時的疏失,只是當事件與話題延燒至今,卻發現這些創意者對於他人權益之輕率與不屑,著實感到失望與難過。更難過的是,戲謔仿作被當作一個侵犯著作權的擋箭牌,政治正確也成為脫罪的最佳理由。說著自由民主法治的人們,是否可以真實的檢視自己,且要求自己以同等心態面對其他人呢?還是只有當對自己有利的時候,利用這些當作一個華麗的藉口來荼毒別人呢?

關於瑩真律師提出的「戲謔仿作(Parody)」這個角度,最常被提及的「判例」來自美國。該判例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九九四年在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114 S. Ct. 1164) 一案中的結論,認為戲謔仿作是「合理使用(Fair Use)」的行為,不會因具營利目的而構成侵害著作權。此案或可以作為判斷群體工作室的主張有無道理的參考。最高法院的最終說明可參考:

關於「合理使用」有無之判斷,美國著作權法第一○七條有四個作為認定的標準:

Copyright Act of 1976 in § 107 as follows:

Notwithstanding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s 106 and 106A, the fair use of a copyrighted work, including such use by reproduction in copies or phonorecords or by any other means specified by that section, for purposes such as criticism, comment, news reporting, teaching (including multiple copies for classroom use), scholarship, or research, is not an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In determining whether the use made of a work in any particular case is a fair use the factors to be considered shall include —

(1) the 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the use, including whether such use is of a commercial nature or is for nonprofit educational purposes;

(2) the natur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3) the amount and substantiality of the portion used in relation to the copyrighted work as a whole; and

(4) the effect of the use upon the potential market for or valu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讓我們先聽一下關於這個判例的歌曲

原始歌曲 Roy Orbison「Oh, Pretty Woman」

被告歌曲 2 Live Crew「Pretty Woman」

美國媒體訪問【2 Live Crew】以及相關人士在最終判決前的訪問:

關於整起案件的簡易說明影片:

PS. 我覺得這影片超棒!

事件過後被告【2 Live Crew】其中主要成員 Luther Campbell 接受 Larry King 的訪問

專輯《As Clean as They Wanna Be》的 Credit 資料 (收錄歌曲「Pretty Woman」)

如果您願意耐心地看完,真的很感謝!如果覺得太長,以下是我大概畫的重點:

1. 這起判例,被告【2 Live Crew】相當清楚知道他們的確使用了原始作者Roy Orbison的作品,並使用該作品進行「戲謔仿作(Parody)」的事實。

2. 歌曲正式發表前,被告【2 Live Crew】有試圖要透過正式管道向原作者Roy Orbison取得授權,但很可惜的被拒絕。

3. 被告【2 Live Crew】認定他們的歌曲可以符合「合理使用(Fair Use)」規範,因此逕自將歌曲收錄在專輯中作了發行,並在發行的產品上標註原始作者Roy Orbison的資訊。

4. 這起案件成為眾人關注是因為美國在這起案件之前,對於這樣歌曲形式的是否能符合戲謔仿作達到合理使用的標準尚未有所釐清,因此像是《Saturday Night Live》這種喜劇節目以及其他綜藝節目、談話節目等都依賴這起案件的判決,讓大家能夠有所依據的引據「判例」合理使用許多音樂歌曲。

5. 幽默、喜劇、諷刺、評論等都會使用流行文化的部分或全部來進行娛樂或是傳遞訊息使用,因此戲謔仿作的確是「言論自由」的一種表徵,也可以在不成為廣告與商業的狀態下合理使用。

6. 最後【2 Live Crew】贏得了官司,因為美國最高法院表示這起案件中該歌曲的確不是抄襲而只是戲謔仿作,即便在被告的歌曲中雖然有抄襲使用原作的第一句歌詞以及開頭的貝斯段落,但綜觀整首歌曲,被告卻創造出了另外一首新的作品且與原作者的歌詞大相逕庭,必且作品更是另外一個市場導向的產品。此外由於被告作品是饒舌音樂類型,但該作品並不傷害原作者在該類型音樂界的市場,反而由於戲謔仿作的形式進而會轉化成有利的市場機會,因此雖然被告將歌曲最為商業形式的販售,但不構成損害原作者的行為。

7. 案件結束後,兩造進行和解,據媒體報導雙方在著作與費用上皆有達成協議,但細節沒有透露。

回到「Taiwan」這項作品的所在地,也就是現行台灣法律《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的規範

請一路拉到 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下面的 第44條~ 第66條,條文很長但重點可以研讀第65條對於合理使用的判斷: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
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如瑩真律師說的,至今台灣《著作權法》中並未正面表述戲謔仿作為合法之合理使用,當然也尚未在這部分有判例可循。再瀏覽前述美國的判例,同樣身為創作者的【2 Live Crew】並未刻意抹煞或貶低原作者的存在,並且還曾經一度想以尋求正式申請重製權的方式取得授權,也就是說【2 Live Crew】是瞭解並尊重原始作者的。這點跟我們現在看到薩泰爾娛樂的態度是完全的不同。

所以對於律師的失望也是在於本文一開頭提到的影片中,她僅想表述以戲謔仿作合理化網路上的二次創作,但卻沒有正確的將該事件以真實的面貌傳遞給社會大眾,反而給予大家以此為侵犯權益的藉口。或許律師有自己的立場與政治選擇是沒有問題的,但既然要以一個知識份子自居給予網路用戶們學習法律知識的管道,是否就應當將故事說清楚將觀念理清楚呢?

當版權碰上網路世界的二創總是有許多灰色的存在,所以整起事件中,薩泰爾娛樂的態度讓人感覺到無力,因為這或許就表示音樂產業中的詞曲創作依舊被擺在自由意志的後方,甚至於錄音著作與影像著作應該也是這樣的被網路使用者輕忽。而瑩真律師的立場則是讓我感到失望,無關政治立場,只是對於著作權觀念再度被踐踏的失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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