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育兒▶︎鼓勵企業留住年輕媽媽
年輕人不願生小孩有很多原因,其中但是有一項較少提起的是:「台灣目前的職場,對懷孕女性並不友善。」
對懷孕不友善的不是法規,而是職場
實際上,我們的目前勞動法規對懷孕女性相當友善:懷孕期間依法可以休 5 天產檢假,生產前後有 8 週產假,共有61天帶薪假;產假結束後,還可以選擇留職停薪最多 2 年,似乎已是滿好的條件了。為什麼女性仍覺得孕婦在職場上被歧視呢?
當媽媽的女性朋友之中,有些人放了一兩年育嬰假之後開開心心回去工作,也有些人在放到產假之前就「被非自願離職」。差別在於:
願意讓女生真正享受孕婦福利的公司,通常是大型國際企業。一般的本土中小企業,寧可多支付一些資遣費,也要年輕媽媽離職去領失業補助。
別光罵慣老闆:政府未提供足夠誘因
造成這個問題,並不能都怪給「台灣中小企業都是慣老闆」。試想一下,今天如果你是一個中小企業雇主,公司有 5 位員工,當其中一位員工懷孕,你前後要支付 61 天有薪假,她休假期間,公司暫時會失去五分之一的人力。等到新手媽媽生產結束,留職停薪的 2 年期間,你還要另外請一個短期員工,等待她回歸職場,再解聘短期員工。
國際大企業能輕鬆消化這些人事成本,但對中小企業老闆而言,轉而尋求新的人力取而代之,顯然是更簡單的選項。正是這樣的經濟壓力,無形造成職場對懷孕女性的歧視。
重點就在中小企業!
有人會說:「那大家都去大企業工作不就好了?」
但是,台灣的勞工有將近八成(約890萬人)任職於中小企業。因此要打造孕婦友善的職場,不能只靠「感召」中小企業不顧成本、良心發現,而是政府應該提供誘因,鼓勵中小企業留下懷孕女員工。尤其女性適孕年齡約為 20 至 35 歲之間,進入職場不過十幾年,可替代性較高的、經濟上較為弱勢。對女性而言,「去生小孩」等於是斷送自己的職涯;如果社會不能打造對孕婦友善的職場,女性當然生育意願低落。
企業有誘因,勞資更友善
吳達偉主張:
- 允許企業將懷孕女性的產假或是其丈夫的陪產假所支付的薪資,將這些天數的薪資支出,增報支出額度。例如:若懷孕女性員工的日薪為 1,000 元,公司支付 7 天產檢假時,可以申報 14,000 的人事支出。
- 在父母請領六個月勞保育嬰給付的留職停薪期間,公司仍需要聘請臨時勞力。因此,在稅法上公司可用「留職停薪育嬰假證明」,申報該員工薪資 10% 或 20% 的人事支出。
對雇主來說,雖然這位員工請假期間公司還是要支付薪水,但因為人事支出成本有加成效果,可以降低營所稅。這樣一來,員工的留職停薪育嬰假或是產假成了公司合法的節稅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