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違規使用號牌的重點(1)

Lua hiap-tsun
交通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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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in readNov 7, 2017

狀況1:一台自用小客車行駛在道路上,其車牌號碼為AAA-1234,由巡邏員警查詢車牌狀況顯示AAA-1234號牌逕行註銷(101.10.11),攔查後製單舉發。

適用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第2項「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第3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3條第1項「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3條第1項「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
  1. 首先對法條,這個案例就是違反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使用註銷牌照」,違規事實欄寫「使用註銷號牌行駛道路(註銷日期101.10.11)」。
  2. 要注意的是第12條是處罰汽車所有人(車主),所以違規單上的駕駛人不一定是車主,要記得這件事。(後面會說明差異性)
  3. 代保管物件總共有3樣「車輛、號牌、行車執照」,第12條第2項規定的「牌照」就是指號牌、行車執照(行照),兩者都要扣繳。第3項規定要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4. 因為102年已刪除未攜帶行照的處罰規定,所以如果當事人沒有攜帶行車執照不需要處罰,也不需要註記,代保管物件這一欄就不需要寫。
  5. 註銷的號牌要拔下來,兩面都要,並於代保管物件欄位寫明「號牌2面」,如果車上只有一面牌就寫1面,違規單是正式的公文書,所以扣了什麼東西、數量都要寫清楚。
  6. 依據第85–3條的規定,第12條第3項所移置保管的車輛「必須由車主領回」。第12條是處罰汽車所有人並且禁止其行駛,違反了第1項第4款規定,就符合了第3項規定要將車輛移置保管。如果駕駛人與車主是同一位,那就比較簡單,不需要扣車直接請拖吊車把這台車拖走即可。因為第85–3條沒有規定特別的領回條件(第85–2條就另外有規定領回酒駕車輛的特別條件),所以只要是車主就可以當場領回,不需要再填寫查扣車輛登記簿。如果車主是乘客,只要可以證明他是車主就能當場領回。
  7. 違規單的部分,如果駕駛人是車主,應到案日期要押30天後,並請他簽名,告知相關規定後交付給他。
  8. 如果駕駛人不是車主,這台車就必須被移到保管場不能被領回,要填寫查扣車輛登記簿,以及填寫移置保管車輛收據。
  9. 違規單的部分,駕駛人不是車主,應到案日期要押45天後,不需要給駕駛人簽名,如果可以影印的話,將違規單、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影本交給駕駛人,請他轉交給車主(非正式程序,可以不做)。正式的作法是將違規單、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寄給車主。如果車主是乘客,違規單應到案日期押30天後,請他簽名當場交付違規單即可
  10. 車主要領車時,要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移置保管車輛收據。
  11. 違反第12條的違規單不可以郵繳,應到案處所為車主車籍地的監理單位。

常見問題

  1. 號牌未拔
    想辦法找到車子把牌拔回來,一定要由執勤員警拔牌,拔牌時必須要有人在場。如果聯絡到車主願意自己繳回,就請他繳納違規單時一併將兩面車牌繳回至監理單位。如果找不到車,就必須發公文通知車主自行將牌繳回監理單位。
  2. 號牌螺絲生鏽拔不下來
    硬拔有可能會傷到車子的保險桿,或是產生其他損傷。所以遇到這種狀況,就算了,只要在違規單上註記號牌無法拔下,或是只能拔下一面,這樣就完成程序。
  3. 車輛不是由車主領回
    如果是車主委託他人來領車,只要附車主身分證件車主簽名蓋章的委託書、以及被委託人的身分證件,就可以把車領回。如果都沒有這些資料,直接讓其他人(最常的狀況是直接由駕駛人領回)就很麻煩,需要另外寫一篇文章來討論。
  4. 車主沒有收到違規單及移置保管車輛收據
    目前公文送達大部分由委外廠商處理,以雙掛號的方式寄出才能得知是否有簽收,處理員警只要寫明是通訊地址還是居住地址即可。
  5. 使用攜帶式的裝置查詢為註銷車輛,但其他系統卻顯示正常
    因為目前查詢的系統有兩種,警政署的知識聯網以及公路電子閘門,兩邊的資料有時會不同,為避免這種情形發生,最好是多方查證後再開單,將查詢資料列印出來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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