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閒著沒事(誤),來講一下好前一陣子發生的事情好了。
前些個月有一個【大野狼國際書展】還記得吧?那陣子有引起一陣著作權小風波,這件事情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雖然現在才講是有點炒冷飯了,但因為類似的疑問可能會出現在不同的案例身上,本篇文章志在傳遞正確的知識,我們就隨便聊聊,補充一些行內小知識,百萬魯蛇大軍就加減看看。
忘記源頭在哪裡,總之一開始是有網友在網站上宣稱大野狼書展疑似是違反著作權,甚至一開始的風浪是說書是盜版批貨進來的,然後一些媽媽們在各種媽寶版之類的轉貼這個消息,提醒不要觸法……後來就有律師、部落客整理各種法律條文給大家,詳細狀況大家可以看看這篇文章,已經大概把事件始末、甚至大野狼書展的官方回覆講得很清楚了。
那麼,本魯這裡簡單補充一件事情就好:通常採購程序是怎麼進行的?以及,「出版權」是什麼?出版權是作者還是出版社?
我們先講「出版權」好了。其實查查法律條文,現行的著作權法並沒有「出版權」這個用語喔!是的,「出版權」的概念,其實是源自於民法債篇各論的第9節「出版」專節,詳見蕭雄淋律師的部落格。
由上述這些規定看起來,「出版」是著作財產權人將其著作交付出版人,由出版人對著作財產權人的著作,予以印刷或其他方式的重製,並且加以銷售。雙方所訂立的契約,叫做「出版契約」。著作財產權人是「出版權授與人」,被授權人叫做「出版人」。
所以,也就是說,當作者寫了這本書、授權給A公司出版,A公司就是該作者的「出版權授權人」以及「著作財產權人」,在簽約的年限內,A公司擁有這本書的所有發行權利,包括賣到海外的權力。
一般來說,當像例如大野狼書展這樣的通路/經銷/代理商要進一批書到海外做促銷折扣時,會先發信給各出版社,請出版社方提書單、數量,出版社就會考量自己社內的某些舊書(通常做這麼低的折扣都是舊書居多)還剩多少庫存、想出清多少本書,列給通路/經銷/代理商,確定書單、進貨條件後,就會簽署合約備忘錄代表「同意」這次的合作條件。
通常出版社不會一本一本去詢問作者:這本書可以出清嗎?可以做折扣嗎?因為出版社跟作者的版稅「通常」不會因為外面做折扣而有所減損;另外,一般出版社也會挑那種已經跟作者結清版稅的書去賣,簡單來說,就是一個想盡快出清變現、減清庫存壓力的做法。
關於「出版權」大概很難在短短幾句內講完,以及使用範圍之廣,以後或許找機會再多跟大家聊聊。
*【出版名詞】專欄,以後會定期介紹一些出版業常用名詞,也歡迎大家留言或來信告知,你想知道的出版業專有名詞或用語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