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平台網站資安漏洞 被害人如何求償?(下)

Photo by Bill Oxford on Unsplash

前兩篇分別介紹如何辨別個資外洩與電商平台有關,及個資外洩的責任歸屬、如何證明電商平台未採取適當安全措施問題,本篇接續說明如何證明因果關係及可求償金額。

倘若業者有過失,如何證明其過失行為與個資外洩之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就算證明平台業者有過失,但詐騙集團才是真正的加害人?聽起來言之有理,這也是業者平台最常用的答辯方式。

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湖小字第401號判決認為,宥於網際網絡科技浩瀚並參雜人為因素之變異而有高度舉證困難,責令被害人擔負完全之舉證責任實有不公,且業者平台既為經營網路購物平台之企業,被害人交付個資後即由 其支配掌握,其對於個資被竊取或外洩風險之控制及分擔能力俱優於被害人,進而比照實務就公害訴訟降低被害人因果關係舉證責任之見解,認業者平台過失行為所生之危險已有相當合理確定性,即推定有一般因果關係之存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一旦證明業者平台有過失,多半會被推定有因果關係存在。

能獲得多少賠償?

隱私權、資訊自主權等非財產上權利受到憲法及法律保障,個人資料一旦外洩給詐騙集團,使被害人接到詐騙電話的騷擾,就足以證明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而可請求業者平台賠償其非財產上的損失。但畢竟實際損失多少,有時候難以證明,這時候可以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3項,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目前實務法院多半判賠2萬元來填補被害人非財產上損失。

此外,如果詐騙集團順利得手,被害人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失,實務上也有向平台業者索賠成功的案例。但要注意,畢竟防免詐騙,人人有責,如果消費者自己不夠警覺,而與有過失,法院也會依照過失比例,調配業者平台的賠償責任。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25號判決為例,法院就認為被害者應負三成的過失比例,僅判業者平台賠償被害人七成損失。

最後,提醒大家,網路購物雖然方便,但也要隨時注意165防詐騙資訊,盡量避免在高風險賣場消費。如果不幸造成損失,請冷靜因應,必要時尋求專業幫助。

(全篇完)

▍李明勳律師

FB粉專:你的法律好幫手

電話預約諮詢:(02)2502–5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