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違規使用號牌的重點(2)

Lua hiap-tsun
交通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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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in readDec 6, 2017

狀況2:一台自用小車A(車號AAA-1234)行駛在道路上,車上懸掛B車號牌BBB-1234,由巡邏員警查詢車牌狀況顯示BBB-1234車牌逾檢註銷,攔查後再查A車實際牌照正常,依違規事實製單舉發。

狀況3:一台自用小車C(車號CCC-1234)行駛在道路上,車上懸掛D車號牌DDD-1234,由巡邏員警查詢車牌狀況顯示DDD-1234車牌逾檢註銷,攔查後再查C車號牌亦為註銷,依違規事實製單舉發。

適用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第2項「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第3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3條第1項「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3條第1項「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1. 抓住一個簡單的概念,第12條處罰的是車輛所有人所以只要有兩種號牌(也就是兩輛車),就要開兩張違規單,一張是開A車,一張開B車。
  2. A車實際牌照AAA-1234正常,違反第12條第1項第5款「使用他車號牌」。這裡會有人以為要開第4款「使用註銷牌照」,第4款指的是車輛原有的號牌,所以在這個案例中要適用第5款。
  3. B車號牌BBB-1234被掛在A車上,違反第12條第1項第5款「牌照借供他車使用」。至於B車車主是否有「意圖」借供他車使用,因在攔查當下無法對B車車主查證,而車主對於自有車輛的號牌應負有保管責任,如被他人拿走如非借用就有竊占之嫌。判斷原則為B車車主是否有報案號牌失竊或遺失,如沒有報案則推論B車車主將車牌借供他車使用。
  4. 兩台車的號牌AAA-1234、BBB-1234都要扣繳,有時候A車駕駛會把A車號牌放在車上,如果沒有A車號牌就不用扣繳。
  5. 其餘部分跟前篇(1)相同。

狀況3:

  1. 因為C車原有車牌已註銷,所以C車適用第12條第1項第8款「號牌業經註銷仍行駛」,另外C車還要再開第12條第1項第5款「使用他車號牌」,總共2項違規。
  2. D車號牌部分則是違反第12條第1項第5款「牌照借供他車使用」。

問題:

  1. 逾檢註銷
    通常在車籍系統中查詢的狀態有逾檢註銷,原因都是未依規定參加檢驗,這時候監理單位就會依據第17條註銷號牌,在系統中紀錄註銷時間。當我們查詢確認逾檢註銷,就可依據第17條再開一件違規「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狀況3的C車可以再加開第17條第1項的違規。至於狀況2的B車、以及狀況3的D車因現場只有號牌,不建議加開第17條第1項違規。如果覺得有疑義而不開第17條,也是可以,此項違規可由監理單位直接開罰。
  2. 第4款「使用吊銷、註銷號牌」與第5款「使用他車牌照」差別在哪?
    我們可以從立法理由探討,會分作2款的法律文字表示當初設計是有2種不同情形。第5款另外把使用他車牌照列出,表示第4款意指車輛自身的號牌,這樣法條適用才不會衝突。當適用第5款時即表示立法用意不問他車牌照是否正常。
  3. A車、C車都用他車號牌,怎麼知道A、C原本的車牌是多少?
    除了直接問駕駛人之外,這時候可以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要求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核對無誤後再開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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