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與第60條第1項之比較
道交條例第35條地4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
參考規定執行路檢攔檢追緝車輛作業程序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
「行經酒駕路檢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處罰要件:
施明德妻陳嘉君105年駕車在台北市信義快速道路時,遇警方執行酒駕路檢攔查後不予停車逕行駛離,主張警察酒駕路檢違憲(新聞連結)。(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交上,194)(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交,127號)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結論
綜上所述,本件舉發機關員警於設有告示之執行酒測處所,攔停所有通過該處所之車輛,以觀察過濾駕駛人是否疑似酒後駕車,已經逾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而屬恣意對人民實施之違法臨檢。前揭「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中之「執行階段」…
狀況5:一台半聯結車(曳引車車號000-FF,半拖車車牌為FF-00),在路檢時員警查驗其車籍資料,發現後面所曳引的半拖車為拼裝車輛,懸掛他車FF-00號牌於道路上行駛,依規定沒入拼裝車輛並製單舉發。
適用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5款「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狀況4:一台自用小貨車(車號EEE-1234),經查為車牌註銷,汽車所有人為NN工程有限公司,駕駛人陳OO自稱這台EEE-1234小貨車是去當鋪買來的,並且出示當鋪的購買證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
狀況2:一台自用小車A(車號AAA-1234)行駛在道路上,車上懸掛B車號牌BBB-1234,由巡邏員警查詢車牌狀況顯示BBB-1234車牌逾檢註銷,攔查後再查A車實際牌照正常,依違規事實製單舉發。
狀況3:一台自用小車C(車號CCC-1234)行駛在道路上,車上懸掛D車號牌DDD-1234,由巡邏員警查詢車牌狀況顯示DDD-1234車牌逾檢註銷,攔查後再查C車號牌亦為註銷,依違規事實製單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
狀況1:一台自用小客車行駛在道路上,其車牌號碼為AAA-1234,由巡邏員警查詢車牌狀況顯示AAA-1234號牌逕行註銷(101.10.11),攔查後製單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第2項「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