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洛林帝國的分裂與德意法的雛型

凡爾登條約(843)

清涼院
清涼誌___
Feb 16, 2022

--

凡爾登條約

凡爾登(Verdun),現為法國東北部城市,接近德法邊境,與史特拉斯堡一樣,從古至今都是暴露於紛爭與戰爭之中。法國大革命期間,普魯士軍隊於1792年在凡爾登與法蘭西第一共和國軍隊對戰,成為第一次反法同盟系列戰爭(1792-1797)的開端。普法戰爭期間(1870),凡爾登亦再次被普魯士軍隊占領。在往後的第一、二次世界大戰,凡爾登都是主要戰場。而這個地方的重要歷史,可以追溯到這次提到的《凡爾登條約(Treaty of Verdun)》(843),這個意味著當時加洛林王朝(Carolingian dynasty)的衰亡,現代德、法、意三國其文化獨立性開端的重要條約。

凡爾登在法國的位置

在上一篇《德法兩語分野的最早記錄》提到,虔誠者路易一世死後,其兒子因為土地分配的問題而展開內戰。最終在841年的豐特努瓦之戰(Battle of Fontenoy中,禿頭查理日耳曼人路易擊敗洛泰爾一世,並在次年842年的《史特拉斯堡誓言(Oaths of Strasbourg)》中,宣布洛泰爾一世不配得到王位,此後洛泰爾一世同意求和以達成協定。

《凡爾登條約》是加洛林帝國簽署的第一份王國分割條約,此條約所實行的是法蘭克人的傳統習俗--分割繼承制,而非古日耳曼社會傳統的長子繼承制:洛泰爾一世分得中法蘭克王國,其仍承襲帝號,但對其兄弟的領土只有名義上的統治權;日耳曼人路易分得東法蘭克王國,此後演變為中世紀中期的德意志王國,即神聖羅馬帝國的最大組成部分;禿頭查理則分得西法蘭克王國

後來洛泰爾一世於855年去世,在臨終前,與他的三個兒子簽署《普呂姆條約(Treaty of Prüm),將其擁有的中法蘭克王國再分割為三部分:義大利王國、洛泰爾王國與普羅旺斯的部分。後來,管理北部兩片領地(洛林和普羅旺斯)的兒子相繼在863年及869年去世,使得西法蘭克及東法蘭克的君主共同把中法蘭克王國瓜分,而義大利則繼續維持現狀。這個於870年訂定瓜分的條約,稱為《梅爾森條約(Treaty of Meerssen)》

《里布蒙條約(Treaty of Ribemont)》為最後一份有關加洛林王朝分割的條約,因為西法蘭克國王禿頭查理去世,多國繼承人再一次有領土方面的紛爭。後來普羅旺斯的博索(Boso of Provence宣稱自己為普羅旺斯的國王,加洛林王朝亦持續維京人持續襲擊。為了應對這些威脅,日耳曼人路易的兒子青年路易(Louis the Younger,禿頭查理的長子、西法蘭克王國繼任者口吃者路易(Louis the Stammerer和卡洛曼二世(Carloman II)決定擱置爭議,簽下《里布蒙條約》以解決領土問題。

這一系列簽署下來的條約所形成的西法蘭克王國與東法蘭克王國邊界,延伸到後來右岸成立的神聖羅馬帝國,以及左岸成立的卡佩王朝( Capetian Dynasty,987-1328),一直保持到中世紀的後期,亦塑造了德、法、意三國國界的基本雛型。

加洛林帝國的劃分

分割繼承制vs長子繼承制

從原始社會而來,繼承、遺產之爭都是人類社會的常態。歷史學者宇京賴三在《法德關係千年記》提到,在塔西佗時代的古日耳曼社會的繼承制「原則上是長子制度」,而長子制度不論是古代、現代社會都比較常見。不過,在一些德意志部族法(如5、6世紀的薩利克法 Salic Law)裡則表示,「不承認單獨繼承的原則,只會承認同一親屬的繼承者獲得平等的繼承權」,而上述眾條約當中的分配,亦都是遵循後者的慣例。

分割繼承制可以上溯至墨洛溫王朝(Merovingian dynasty,5世紀中期-751)時期,當時初代國王克洛維一世(Clovis I過身後,其領土都是分別由其四位兒子繼承,分別建立起蘇瓦松、巴黎、奧爾良和蘭斯王國。這種分割雖然是互相爭奪繼承權之下的政治產物,但卻變成習慣、傳統,亦成為墨洛溫王朝腐敗、衰退的遠因,直至王朝結束。

墨洛溫王朝後期(七世紀後半)可謂充斥著黑暗的政治環境,暗殺、叛亂、內訌、血親復仇(Fehde)不斷出現,而掌握紐斯特利亞(Neustria,義大利西北部)和奧斯特拉西亞(Austrasia,義大利東北部)實權的宮相矮子丕平(Pepin the Short則乘虛而入,掌握王國統一的實權。後來在教宗和法蘭克貴族的支持下,矮子丕平推翻墨洛溫王朝,並創立加洛林王朝。

不過,分割繼承卻成為法蘭克王國習以為常的舊習,即使是加洛林王朝的建基者,查理曼的祖父,矮子丕平的父親--鐵錘查理(Charles Martel那種果敢勇猛的大將,亦都無法一改此陋習。亦有如上一篇提到的虔誠者路易(Louis I本與兄弟共同繼承查理大帝(Charles Ier le Grand的遺產,但在兄弟早逝、父親離世之後獨佔除義大利王國外的所有財產,短暫地統一王國,但爭奪領土之事又再一次在後代發生,最終就是導致《凡爾登條約》的締結。

分割繼承制對後世的影響

岩波文庫版《日耳曼尼亞志》,塔西佗著

以古日耳曼而言,「日耳曼民族之王,就是Cīvitās的首長,而首長就是小王、Gau之王」。Cīvitās,在原始日耳曼民族來說是指「都市」、小型「國家」的市民(cīvis)政治共同體,亦即是希臘語的城邦(πολις,Polis)。Gau(大區),指的是Cīvitās下部行政區域,類似英語中的郡。

在王制國家之下,單一的王向全國行使統治權,而首長作為各個「大區」之長,行使部分的命令權。古日耳曼的上代從民族大遷移後成立部族國家,乃至到神聖羅馬帝國,上述的這種制度都顯現出一種獨特的民族性格。

宇京氏就提到幾個時空不同的有趣比較:

  1. 古日耳曼的王制與首長制的關係;
  2. 中世紀德意志的神聖羅馬帝國與領土型國家的關係;
  3. 凱撒、塔西佗時代中「羅馬人民大會」所選出的王、首長以及戰爭時的領導,與神聖羅馬帝國下帝國議會與選帝侯的存在;

古日耳曼上代的傳統和制度遺產,一直流傳到中世紀、近代至現代,構成德意志國家其構造的特異之處,既分立又同一。東法蘭克王國在加洛林王朝絕嗣其後的薩克森王朝(Saxon dynasty,919-1024,承繼著種族公國聯邦之間的平衡,與承接西法蘭克王國的卡佩王朝(Capetian dynasty,987 - 1328傾向中央集權,有著莫大對比。

這種「分立主義」亦影響德意志的皇帝政策,使得其與英、法兩國比較上來,較遲步入「近代」。在民族大遷移的數百年後,1356年皇帝查理四世(Charles IV, Holy Roman Emperor)才以《金璽詔書(Golden Bull of 1356》確立「領土不可分的長子繼承制度」。在《霍恩佐倫王朝: 從創立?到三十年戰爭伊始》一篇提過的選帝侯,就是根據詔書進行皇帝選舉,其中保證各有分選帝的諸侯獨立地位與領土主權,同時鞏固他們之間的團結,象徵著「領邦國家」得以分立的勝利。

上一篇:

Ref:

--

--

清涼院
清涼誌___

非人類文字工作者/IT 畜,閒時只係識睇書、睇戲,最多都係識少少日文。不時寫下讀書心得為主。IT 技術文 CD ROM。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seiryouj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