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電力】(03)如何鼓勵再生能源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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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前的筆記「【筆記|電力】「綠電不夠台積電用」是什麼概念?」中提到了國際倡議組織與企業如何影響綠能的發展,也提到了綠電購買的比喻。這邊針對綠電買賣政策進行一些簡單紀錄。

萬事起頭難

補助的例子,但無角色對應之影射

當政府想鼓勵某產業發展,我們最先想到的可能就是補助。確實,補助是能讓民眾們能夠最直觀看到政府支持產業發展的方式。不過再生能源發電業屬於硬體設備非常重要的產業,如果設備也由政府補助,不但會降低業者主動檢修設備的動機,也容易讓業者在市場上較無競爭力。因此可以採用另一個也很直觀但較具競爭力的方式:讓政府成為最大客戶,把綠電全部買下來再供應給大家。

當原先「替政府做事」的模式切割為「交易邏輯」,意味著業者的利益取決於自身的能力,這時候設備檢修的壓力就會回歸業者本身。政府全面購電的特性又可以避免發展前期,業者在較無競爭力的狀態直接與其他競爭者廝殺,具有補助的優點又避掉其缺點,這種方式叫做「綠電保價收購制度(Feed-in-Tariffs, FIT)」,又稱躉(ㄉㄨㄣˇ)購。

新角色加入

剛剛的躉購制度聽起來很快樂,但畢竟只是前期發展的鼓勵方式,後來還是需要將讓再生能源發電業者進入更正常的的市場,讓其他用戶可以購買綠電。

咦?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生產綠電賣給台電、台電再賣給用戶不就好了,為什麼還需要躉購之外的制度?

如開頭所述筆記中提到的,通常購買綠電的用戶都是有特殊需求的企業,購買的原因不只是很挺再生能源,更大的因素是證明自己很環保。在躉購制度中,再生能源的電力買來之後與火力發電、核能發電所產生的電力全部混在一起,根本無法證明自己為環保盡了一份心力。

剛剛的狀況之所以會發生,主要原因是電力具有流通性,但環保價值還沒有,以至於只能證明台電肯定「購買了綠電」,但這個行為無法被轉移給企業用戶。為了解決這件事,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生產電力的同時也必須製造出憑證,如此一來「購買綠電」這個行為也就能夠被購買流通了。

電證合一 v.s. 電證分離

既然憑證是被製造出來的,又帶來了一個新的討論:憑證是否必須跟再生電力同時被同一個用戶購買?

由於電力無法被標記,在認證「誰買了綠電」時只能看誰買了憑證,而不是誰用了綠電,因此直覺上當然必須讓憑證和綠電綁在一起販售,誰用了綠電誰就有憑證。但問題在再生能源非常仰賴天候、時間等狀況,並不是隨時都有綠電用。也就是說隨著再生能源發電量的上升,綠電對於企業用戶有時候供給過多、有時候供給不足。如果可以電證分離,多餘的綠電當下就可以給其他用戶使用,企業也有憑證可以證明自己使用綠電,以整個系統而言,綠電確實被使用了,企業也確實為綠電買單了,又沒有綠電會被浪費,反而比電證合一更環保,或至少更少浪費。

難道電證合一注定被電證分離打趴嗎?其實未必。電證合一主要的缺點在於發電特性與用戶的用電特性在時間上無法配合,但用戶的用電特性其實是可以被改變的,除了用戶自行調整之外,還可以使用儲能設備把先前多餘的綠電存起來,並在沒有綠電可買時拿出來使用。換個角度來說,在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前期,我們可以利用電證分離鼓勵再生能源發電業的發展;在後期發電業較成熟時,我們可以利用電證合一制度鼓勵儲能業者,讓整個產業獲得更全面的成長。

自己的看法

由於字數差不多了,先停在這邊,其他部分之後再補充得詳細一點:P

政策與產業發展實在是個複雜但有趣的議題,必須不斷考慮各角色的需求與困境,才能讓整體產業發展得更穩定、更永續。其實對於自己想寫的再生能源市場也還沒完全寫完,也許下一篇能夠來討論發電業者與用戶之外也有需求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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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狸就在森林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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