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08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時效取得地上權所需文件
Apr 2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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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土地法問題
▼ 時效取得地上權
▼ 時效取得地上權所需文件
▼ 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的土地
▼ 參考資料
▼ 延伸閱讀
【問題】
甲擅自占有乙之土地多年,並於其上建屋一間。今委託丙地政士向 A 縣地政事務所就該地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丙於接受委託後,就時效取得地上權所需之要件向甲說明,其須說明之內容為何?甲依據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應具備何種證明文件以向 A 縣地政事務所所申請登記?又,何種土地不得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權利客體?試依據土地登記登記規則等法令之規定,分別予以說明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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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時效取得地上權
丙接受委託後,要和甲說明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如下:
- 是否真的佔有很多年?
- 依民法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依民法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依民法第 772 條,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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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地上權所需文件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
1. 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
2. 占有土地四鄰證明
3. 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依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2 條,占有人就土地之全部或一部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時,應先就占有範圍申請:
1. 測繪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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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的土地
依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3 條,下列不得申請:
- 屬土地法第 14 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 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
- 屬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所稱之耕地
- 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主張時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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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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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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