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實務】110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共有物分割 誰的抵押權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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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土地登記問題
▼ 法院裁判分割方式
▼ 甲判決後登記分割
▼ 乙權利處理方式:金錢補償或抵押權登記
▼ 丙權利處理方式:受配土地 + 收到地政通知 + 權狀取得
▼ 丁權利處理方式:丙分配土地的抵押權
▼ 抵押權順序
▼ 參考資料
▼ 延伸閱讀
【問題】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地,丙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並辦畢登記,嗣於抵押權存續時間甲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丁亦同意分割,於判決確定後甲與丙受配土地,乙則未受配土地。問:當甲至登記機關申請共有地判決分割登記,乙、丙與丁之權利應如何處理?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分析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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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院裁判分割方式
依民法 824 條,共有物分割方式如下:
-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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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判決後登記分割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85 條,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及其他標示之變更,應為標示變更登記。做完標示變更登記後,再做所有權分割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0 條,依據法院判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者,部分共有人得提出法院確定判決書及其他應附書件,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通知他共有人。其所有權狀應俟登記規費繳納完畢後再行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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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權利處理方式:金錢補償或抵押權登記
- 屬於未受配土地,依民法第 824 條,共有人須對乙進行金錢補償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0–1 條,依民法第 824 條規定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共有人中有應受金錢補償者,申請人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土地,同時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申請抵押權登記。但申請人提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已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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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權利處理方式:受配土地 + 收到地政通知 + 權狀取得
- 甲代丙申請分割,登記完畢後,地政會通知丙
- 權狀取得:登記規費繳納完畢,才會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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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權利處理方式:丙分配土地的抵押權
- 依民法第 868 條,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依民法第 824–1 條,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1) 權利人同意分割
(2) 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3) 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4. 丁辦畢登記且同意分割,因此抵押權只限丙分割取得土地
5.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7 條,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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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順序
- 乙的法定抵押權:是沒受配土地,且沒有受到金錢補償而來
- 丁對丙轉載抵押權:丁是丙分割取得土地抵押權
- 順序:乙 >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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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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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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