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與敗:亞洲國家的經濟運作之道」讀後感

Bo-Yi Lee
Bo-Yi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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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min readMar 13, 2018

本篇將試圖與「追趕的極限」進行對話。本書的重要立論基礎與追趕的極限相同,皆認為國家與私人企業的關係在產業發展上扮演重要角色。本書認為,國家的介入,是使東北亞(日本、韓國、臺灣)能夠成功地藉由製造業的發展以脫離貧困的關鍵因素。

本書側重呈現各國的歷史脈絡,與「追趕的極限」著重各別產業發展的制度(包含國家機器、產業網絡等)的出發點相當不同,但可作為互補與參照。更特別的是,本書在描述臺灣製造業發展過程時,清楚陳述了臺灣經濟的雙元結構(大型、國營事業主內,中小企業主外),並針對政府對待此兩者的差別待遇上做出推論。由此觀之,更能體會臺灣在技術發展上資源配置與配套的問題:得到較多保護與補貼者卻毋需對外競爭。接下來將反覆論及的「出口規訓」,也許才是一國技術發展程度高低的真正關鍵要素;而廠商規模的大小、有無能力從事研發投資,也必須將國家提供的保護與補貼程度納入思考,才能對廠商創新的能力做出判斷。故不論是「新熊彼得主義」、還是「新馬歇爾主義」的經濟發展論點,都因未考量到國家機器的層面而不盡適用。

國家介入的方式乃是創造一個「保護主義」的產業制度。歷史上,國家藉由保護主義帶動產業發展的案例,可追溯至 16 世紀英國的羊毛紡織工業,其後 17 世紀的法國、獨立後的美國、 18 世紀至統一前的德國。這些國家皆採納了 19 世紀德國歷史學派 (Historical School) 的觀點,此說認為開發中國家若要成功發展經濟,就必須採取保護主義的工業政策,扶植本國製造廠商;獨立後的美國財政部長 Hamilton 也據此規劃了美國的工業政策,並稱這些被保護的產業為「新生產業 (Infant industry) 」。

究其保護主義政策的內涵,主要包含了「出口規訓」、「清除失敗者」、「大量支援」與「單一官僚機構」四大元素。由於國家必須提供相當的保護與補貼來扶植國內業者,但又必須防範國內業者因此出現「尋租 (Rent seeking) 」的行為,故國家必須以國際銷售額作為判準,依廠商實際的出口表現來判斷是否有資格獲得保護或補貼。因此,在強力執行出口規訓的國家之下的廠商,若要獲得保護與補貼,則必須努力發展技術、使其產品符合國際品質的要求。成功出口的廠商,國家會予以大量的支援,協助其持續發展技術與擴大規模;而無法在全球競爭下存活的廠商,則無法獲得國家的支援,進而被淘汰,是以「清除失敗者」。最後,國家必須成立一個握有實權,規畫新生工業政策並提供保護與補貼的官僚機構,例如日本的通商產業省、韓國的經濟企劃院。

日本通商產業省,現名經濟產業省。

日本在 1870 年代由國家成立若干大規模(以達規模經濟)、並由政府提供資金援助的「試點工廠 (pilot industry) 」,僱用大量的先進國家工程師共同「重新設計」國外的機器(經常是違反專利與版權協定的方式),雖然初期產出的產品品質低劣、僅能內銷,但卻可從試誤中學習技術。 1880 年代,日本政府將這些試點工廠低價售予私人企業,並由國家頒布例如限制競爭、特許經營、最低盈利保證等法令,持續扶植這些工廠生產產品。

不過,日本政府在這段期間並未對這些大規模廠商施以出口規訓,導致 1880 至 1913 年雖然日本出口量成長 8 倍,但其出口的亮麗表現主要是由中小型廠商所達成,大型廠商則是設法避免外銷、以佔有國內市場為主要目標。因此,日本政府在 1920 年代之後,推行諸如出口收益稅收抵免的補貼制度,迫使大企業從事出口業務。

在李承晚時期,韓國的「殖民買辦階層」主導韓國的經濟,政府也未強加出口規訓與淘汰弱者的政策於業者身上。直到 1961 年,朴正熙為使企業目標與國家經濟目標強加結合,於上任後不久以「解放貴族」(即前述買辦階層)為名關押商界人士,政府才有能力將出口規訓等新生工業保護政策施加予企業上。

朴正熙,第5至第9任韓國總統。為前任韓國總統朴槿惠的父親。

朴正熙的政策大致上以提供低息(甚至負利率)的貸款、稅收豁免等方式,支持大型企業投入大規模、高技術的工業生產及出口。例如,當時的大宇、現代和三星等財閥,每一間所獲得的信貸額在最高年都超過國家發放總信貸額的 10% 。

不過,因為出口商甚至可以取得負利率的貸款,所以付給儲戶的利息極低,但也因為銀行是當時唯一可利用的「正式」金融機構,所以當時還是有大量的金錢存在銀行體系(儘管韓國的儲蓄率仍低於日本和臺灣。)而投資和儲蓄之間的差額,韓國選擇對外舉債的方式來填補,因此也造就了韓國金融體系高負債、高赤字、高通膨「總體不審慎」的情況。

由於臺灣政府在過去中國執政期間,因無法控制金融體系(例如惡性通貨膨脹)而造成中共的執政,因而國民黨政府在來臺之後採行的是「總體審慎」的金融架構。此外,延續孫中山先生三民主義的理念,「國營事業」的公有制度成為臺灣經濟發展上的重要特色。

然而,臺灣政府並未對國有企業施行出口規訓,在 1950 年至 1970 年代間快速的出口成長,主要是由中小企業所貢獻的,此與先前提到日本的狀況如出一轍。也因此,國營事業表現並不如韓國的財閥,也對臺灣的經濟成長與技術升級影響有限,原因就在於臺灣國營事業毋需面對全球的產業競爭。另外,臺灣政府對於私人從事出口的企業,並未提供如同日本與韓國一般規模的保護與補貼,造成臺灣中小企業在研發投資的規模上不若日本與韓國。

新生工業政策應在何時、如何轉型?日本的生技產業與軟體產業在發展上面臨了前所未有的考驗,面對技術最前沿的產業,通產省已無法「規畫」,過去的工業政策似乎已無法達到先前應有的成效。大型企業大者恆大的產業結構,應如何確保中小企業的生存環境?消費者、被動投資者的權益應如何保障?面對經濟成長的停滯、居高不下的失業率、資產泡沫的破滅、人口老化所出現的「負儲蓄」現象,日本政府應如何因應?

這段論述與所提出的疑問與追趕的極限一致。面對技術處於極端前緣的產業,官僚實在無法用「過去」的經驗來「規畫」政策,也因此無力動員銀行等金融體系進行支援。由國家帶領產業發展的「發展型國家」已達極限,「平台式國家」是否能作為「新生工業政策應如何轉型」的答案?如此一來,我們必須更清楚地定義「平台式國家」,並證明為何這樣的制度安排有利於高端技術產業,也許我們必須取經自歐美先進國家在該產業已獲得初步成功的案例。

新生工業政策必須搭配國家金融政策,才能為廠商擴大生產規模、發展技術提供所需的金融資本。因此,至關重要的是,國家金融政策將投資借給了誰(投入哪些產業)?

要使金融機構將資本投入國家意欲發展的新生工業是有代價的。消費性貸款一向都是能使銀行獲利較多的業務,但 1970 年代的拉美、 1990 年代的俄國、以及菲律賓、泰國、印尼的例子都證實了,若在經濟發展初期對金融業解除管制 (deregulation) 、實行自由化政策,將誘使銀行投入消費性貸款、房地產投機炒作的業務,而非短期不具獲利性的新生工業融資,國家也因此失去學習與累積工業技術的機會。 1870 年代的德國投資銀行與 19–20 世紀之交的美國 JP Morgan ,都是在當時大筆投資新生工業,促進該國工業發展的重要推手。之後日本、韓國與臺灣的案例,也都能證明嚴加管控銀行與國際資本的流動,都能避免自由化的金融體系破壞一國的發展規劃。

1945 年,當時的通商產業省(現名經濟產業省)取代財閥,有權直接指揮銀行系統,並擁有外匯分配的裁量權;主導貨幣發行的日本銀行(日本的中央銀行)則利用重貼現的方式,控制銀行系統的放貸對象與數量。在此之下,搭配日本「主銀行」的制度,使個別銀行可持有個別企業最高 10% 的股份,指導企業的經營,因此可使企業發展的方向與國家發展方向緊密結合,有效施以出口規訓等新生工業政策。

但到了 1970 年代,企業規模逐漸成長,企業開始希望能有自主經營的空間,也希望能獲得在國家控制之外較便宜的資金來源,因此開始透過發行股份或歐洲離岸債券的方式,籌措自身所需資金。

銀行至此時失去了傳統的企業客戶,又因法令限制關係不得承銷股份,故將資金投入消費貸款與房地產市場。此外,在大幅對美出超的貿易失衡情況下,美國施壓日本必須採取升值日圓的政策,並解除資本管制、推行低利率政策。終於在 1985 年 9 月,美、日、英、法、西德五國的央行行長與財政部長於紐約召開會議,決議使美元有序地貶值,此決議史稱「廣場協議 (Plaza Accord) 」。

廣場協議之後,日圓匯率從 1986 年 5 月的 160 圓升值至 1987 年的 120 圓,此後並一路升值到 1989 年。而日經指數也從 1986 年 1 月的 13000 點,展開四年的大牛市, 1989 年底來到 38957 點的歷史高點。然而,隨著日本政府在 1989 年因應資產泡沫化採行的緊縮政策,導致日後日經指數在三年內跌回 14000 點,房地產市場也進入冬眠期。

與 1945 年日本的政策相似, 1962 年朴正熙政府通過了「韓國銀行法」,明令央行隸屬財政部,透過再貼現的方式控制銀行的放貸。而朴氏政府動員銀行資金所提供的貸款力道非常強勁,出口商甚至可以得到銀行負利率的貸款,而投資與儲蓄間的差額由對外舉債填補。由此可知,朴氏為發展工業,可說是不計代價,因為此舉也造成了韓國動輒 10% 以上的通貨膨脹率以及累積龐大的外債部位。

1980 年代,韓國財閥的規模以及對貸款方的談判力 (bargaining power) 隨著極高的舉債額度而變得無法控制,此時的銀行必須滿足財閥的要求。而自此時開始,財閥開始將所得到的資金從事併購、房地產投資、甚至當起「二房東」自行操作貸款業務。

新上任的全斗煥政府為遏止財閥對經濟活動的操弄,開始採取一系列解除管制的政策,包含使貸款利率由負轉正、私有化銀行、開放股市等政策。不過,財閥因此也得到了控制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機會,使其為財閥取得更多資金。後繼的金泳三政府更進一步取消資本管制,導致 1994 年開始韓國湧入了大量的短期外債,也是供財閥所需。

但是, 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使得上述短期外債的債權人對亞洲國家償債能力出現信心危機,導致債權人不分青紅皂白地全面收回銀根,這也導致韓國引爆了流動性危機,迫使 IMF 必須介入重新調整韓國的金融體制。

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韓國成為東北亞唯一受害國。

IMF 的政策大抵是:將原先隸屬財政部的央行成為獨立機構、開放外資控股的大型銀行進駐韓國、獨立的商業銀行體系、並保障投資者權益。此一開放政策,使得韓國經濟重新恢復成長的態勢,逐步走向世界經濟強權。

1950 年代,政府採行國有化銀行與嚴格的資本管制政策,並以「穩定」為優先要務,全力維持國內低通膨、低外債、低赤字的「總體審慎政策」。不過,政府並未利用掌控金融體系的機會,執行以大企業為中心的製造業政策,而資金也沒有以如同日、韓政府的規模,貸放給私營部門發展技術,私營部門必須依靠自身的盈餘或場外市場交易來籌措所需資金。此外,政府長期維持「弱勢臺幣」政策,使得國內廠商長期依賴低附加價值的出口加工業。

直到 1980 、 1990 年代,政府開放民間設立銀行、開放股匯市交易,卻也同時出現了資產泡沫化的現象。

從韓國與臺灣的案例來看,金融政策是否審慎並非關鍵所在,在東南亞極端審慎的泰國與極端不審慎的菲律賓,也都未能走上工業化的道路。國家能否透過官僚機構(如日本通產省)以及央行的重貼現政策,利用銀行系統,促使銀行將資源導向農業、工業發展所需的投資,才是金融政策的關鍵。過早開放股票市場、自由化匯率與解除資本管制,都使決策者陷入難以監督的處境,因此國家在除非已達發展目標之外,不應輕易採行自由化資本市場的政策。

不過,從日本、韓國與臺灣的案例來看,三國國家官僚系統有效地透過金融體系發展工業,但企業卻在發展後反過來逼迫政府採行自由化、解除管制的政策,而三國政府都未能「有效開放」,也無力處理資產泡沫化與經濟硬著陸 (hard landing) 的問題。然而,韓國財閥因自身規模足夠以自己的力量發展尖端技術,仍能帶領國家攀爬技術階梯,但日本與臺灣卻在自由化後的金融體系下,國家喪失了強而有力的政策工具。

我們可以說,在缺乏國家機器有效動員資金的能力的時代,發展型國家與其後續修正的鑲嵌型國家理論可能都不再適用,關鍵問題是如何在政府財政日益困難、金融機構在自利動機下不傾向投資新生產業等不利環境下,政府如何能提供新生產業足夠的資源發展技術、發展經濟。生技產業的投資即是很迫切的案例,其研發期長、風險高,先前所提到「平台型國家」政策,也需面對如何提供誘因使金融機構願意參與平台的問題。更晚近流行的微型創業,受限於規模化的先天限制,以及難以評量申貸者償債能力的困難,也使得「資金」成為了「銀行不願做、政府不會做、業者不能做」的課題。如 Flying V 之類的群眾募資平台,提供微型創業者找到資金的新管道,但對真正高度資本與技術密集的產業,我們仍須努力找出對策。

最後,我們也必須承認金融管制有其極限,其產生的回報也遵循報酬遞減的法則。韓國的例子告訴我們,開放並非壞事。但是,何時、如何開放,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如何使自由化的金融系統滿足國家所需,我們或許不能完全採信華盛頓共識的假設 — 解放後的資本會自己找到正確的投資方向,進而刺激經濟成長 — 但正如同新生工業政策一般,當「新生」工業長大成人時,我們應有扶植或陪伴「成人」工業的對策。

Originally published at alternativeseeker.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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