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人不可不知的權利小百科

關於著作權、肖像權、商標權與專利的冷知識

Weifu Lin | 林渭富
獨眼龍の國
Published in
12 min readJun 2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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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隔一陣子,攝影愛好者甚至專業人士欠缺法律思維的行為就會浮上台面成為熱門話題,有些事件影響極廣,傷害至深。可以想見的是,未來這類案件仍會不斷出現。唯一能減少或避免類似事件的具體行動,就是持續關注各種侵權事件,並提出針砭之道。

你不一定要是專業法律人,但不能不知道和攝影相關的基本法規。

與攝影產業、創作者有關,只要是喜愛攝影的玩家們都可能會面對的權利問題,大概就是著作權或是肖像權了。當著作權與肖像權發生衝突時,究竟以何者優先考慮呢?著作權與商標、專利又有什麼不同之處?

本文將我個人曾在網路討論區上發表過有關攝影法律的斷篇殘簡為基礎重新編輯彙整並不定期更新,主旨是簡單介紹幾個與攝影界相關的權利名詞: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智慧財產權是一個涵蓋甚廣的權利概念。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於1967年的《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智慧財產權包括了:

1.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literary, artistic and scientific works)。
2.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performances of performing artists,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s)。
3.人類之任何發明( inventions in all fields of human endeavor)。
4.科學上之發現(scientific discoveries)。
5.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industrial designs)。
6.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標記(trademarks, service marks, and commercial names and designations)。
7.不公平競爭之防止(protection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8.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 and all other rights resulting from intellectual activity in the industrial, scientific, literary or artistic fields)。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資料,智慧財產權是為了「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而創設各種權益或保護規定」的統稱。這些權利都是法律所創設出來的「無形」權益,一般也稱為「無形財產權」或「無體財產權」。

著作權(Copyright)

著作權,屬於《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中所提到的「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及「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的部分,也是智慧財產權的其中一種。

攝影創作,自然也符合著作權法中屬於著作的範疇。台灣的《著作權法》第三條表示,著作權包含兩大主體:

1. 著作人格權:著作完成時即生成。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等三種權利。來源:《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 作者:章忠信2. 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散布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等。

著作權法第21條指出:「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能讓渡、授與的部分皆屬於著作財產權。

很多人習慣用「版權」這說法來指稱著作權。過去盜版興盛的年代,出版社在出版物的版權頁上聲明「版權所有,盜印必究」。一般原則下,版權與著作權意義相同,但今日很多著作並非以出版印刷物的形式存在,侷限於版權一詞就不夠明確。法律條文使用的正式名詞是「著作權」,而非版權。

肖像權( The right of publicity)

近來對肖像權的主張,或許是攝影創作者最常遭遇的衝突。台灣的法律條文雖未直接規範,但不論是學說理論或法界判例,一般咸認「肖像權隸屬於人格權的一部份」。《民法》第18條(以及立法理由)就有規範以及保護: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立法理由: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第 18 條
查民律草案第五十一條理由謂凡人格權受侵害者,使得向加害人請求屏除其侵害,及損害之賠償,以保全其人格。此本條所由設也。
謹按人格權者,個人所享有之私權,即關於生命、身體、名譽、自由、姓名、身分及能力等之權利是。

因此,到底怎樣理解肖像權?根據東吳大學法律系學者章忠信的說法是:人作為一個自然人,對於自身的肖像擁有使用以及控制的權利。受到侵害,也能請求排除。最有可能發生的侵害行為包括了:1. 肖像的作成;2. 肖像的公開;3. 以營利為目的使用肖像(來源:著作權筆記,章忠信)

在「人人皆有手機,人人皆是攝影師」的時代,肖像權爭議只會越來越多,越來越嚴重。肖像權和隱私權(The right of privacy)息息相關,因此下一個我們要介紹的就是隱私權。

意識流街頭速寫,以粗粒子與慢速快門古老手殘技法,安全地保障了路人的肖像權以及隱私權(笑)。攝影:Weifu Lin

隱私權(The right of privacy)

別說台灣,歐美對於肖像權、隱私權(The right of privacy)也是從無到有,算是相當新的權利概念。即令是重視「天賦人權」的歐美,100年前隱私權也不過正在萌芽當中。像是1893年「Corliss 控 EW Walker Co. 案」,是美國首宗與肖像有關的訴訟,但原告卻被判敗訴!對判決原文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照這個連結:

https://archive.org/stream/jstor-3306099/3306099_djvu.txt

美國各級法院對此不斷爭論,直到1903年才有立法規範肖像權、隱私權的保障。1960年,美國的普羅瑟(W. L. Prosser)教授在《加州法律評論》(California Law Review)發表論文,提出4點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其中與肖像權有關的部分如下:

1. Intrusion upon the Plaintiff Seclusion or Solitude or into his Private Affairs.
2. Publicity Given to his Name or Likeness or to private Information about him.
3. Placing him in a False Light in the Public Eyes.
4. the Commercial Appropriation of Element of his Personality.

他的論點普遍為世人所接受,由上可知,對他人的安逸生活所作的隱私權侵害、公開他人姓名、肖像、或揭發其他不願為他人所知的私人資料、使人誤解、或因商業目的而侵犯他人之人格,都在此列。

原始論文PDF檔案下載:https://scholarship.law.berkeley.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3157&context=californialawreview

個人資料保護(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網路時代也是大數據時代,個人的資料,在政府機關、企業、財團、學術研究者眼中,已經成為一種資源,可以從中撈取巨大的知識,與商機。

當個人資料淪為極權主義與警察國家維持穩定的藉口時,受到損害的可能不僅僅是隱私,而是生命財產的安全。糟糕的是,這件事正在某個不可描述的國家上演中。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你我都具備的以下資訊都與人格權息息相關,因此有必要立法加以保障:

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今非昔比,如果你的攝影活動,會對其他人的個人資料保障造成影響,請務必要特別留意。

將來我們的個人資訊可能會比照歐盟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也就是GDPR,有興趣的朋友請參考這篇《你是否擁有「被遺忘權」?歐盟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保護了什麼?》專文。

商標權(Trademark rights)

什麼是商標(Trademark)?國內主管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解釋如下:

商標通常是文字、詞語、記號或圖形,甚至是顏色、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是由2種以上的這些元素所聯合組成。主要功能是在營業或交易過程中,用來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和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與著作權、專利有什麼差異?

商標、著作權與專利分別用來保護不同種類的智慧財產。商標通常是保護用在商品與服務上的品牌名稱和圖樣;著作權保護原創的美術或文學作品;專利則保護發明、新型或設計,且必須具有新穎性、產業利用性與進步性才可取得專利。

攝影創作與「企業商標」之間,界定清楚,多半秋毫無犯,少有爭議;但也偶有例外。

專利(Patent)

有些人不求甚解,搞不清楚著作權與專利的差別,其實只要搜尋一下網路上的政府專責機關,「何謂專利?」並不難理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有正式解答:

當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就其創作提出專利申請,且經審查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後,國家將其技術公開,並給予專利權,賦予在一定期間內的權益保護,這種權利就是專利權。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其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的權利。

專利在保護產業技術,主要分為:發明、新型、新式樣。專利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必須主動向(各國)政府申請專利,才能通過專利審查而取得專利權,這和著作權自創作完成時就自始生效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Q&A 與攝影相關各種權利、利益衝突的問與答

Q:我可以任意在網路上下載「看起來免費」的圖片,製作成相機貼皮、海報、明信片之後,在社團上銷售嗎?

A:不可以。看似免費不代表可以免費使用,這是很簡單的道理。如果你的「版權習慣不好」,任意在網路上搜尋好看的圖片重製後再銷售,特別是創作者本人仍在世,並未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更是明顯侵權。

台灣在加入WTO後,依法必須對所有會員國提供著作權的保障。即使國際地位不定,但身為已開發國家,仍需承擔責任。所以別再有那種「台灣跟外國沒邦交所以可以盡量盜圖」的天真愚蠢想法。

2017年在臉書某社團發生的一起侵權案例,當事人處理手段粗糙,大規模封鎖批評者並踢出社團,造成極大爭議,事件經過請參考這篇專文:

侵權事件之後,如何避免重蹈覆轍?

Q:某臉書職業賣家以免費手法吸引攝影玩家為其拍攝樣本,取得示範照大打廣告銷售其分裝片。賣家事前並未告知攝影作品中的模特兒照片用途,也沒有取得同意。請問模特兒能主張肖像權遭到侵犯而要求撤照嗎?

A:可以。這是一個攝影師著作權與模特兒肖像權發生衝突的實際案例。兩種權利的衝突,立法原則優先保護位階較高的肖像權。

參與任何攝影活動,主事者(包括人以及組織)應該要針對肖像權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和辦法。攝影比賽的主辦單位通常會在比賽辦法中片面要求攝影創作者解決著作權或肖像權的問題。所以,作為一位攝影者與網路賣家,要避免困擾的話,使用人像照片前,應該明白告知模特兒(或者在與模特兒簽約時在合約上明白告知),並應以個案區分,逐一告知。

Q:我是街頭速寫(Snapshot)攝影的愛好者,布列松、薩爾加多是我的偶像。請問我可以隨意在街頭對著陌生人群拍照獵影後,開攝影展並出書販售嗎?

A:這問題牽涉廣泛,與時代背景也有密切相關,過去對於肖像權與隱私權的保障不如今日慎重,也造就了街頭速寫攝影的黃金時代,但時代與日俱進,當你在進行街頭拍攝時,如果你拍的照片從沒打算公開發表,或拿來圖利,自然不會出現侵權問題,但不見得沒有侵權,只是還沒人出面向你主張這個權利而已。

再者,如果你非常有把握所拍的照片不會使人不愉快、或讓觀賞者有負面的誤解,那麼被攝者大多不會去主張他/她的肖像權被侵犯,這應該是絕大部分街頭速寫的現實狀況。

然而,如果你把拍到的人像上作不當處理(變造合成、以使人誤解之文字加註或其他使被攝者不愉快的行為)或應用(刊登在不恰當的媒體),那你就倒大楣了。簽同意書是保障雙方權利的一種法律形式,特別是有特定拍攝對象時,更要注意。

Q:我可以拍攝巴黎鐵塔、東京晴空塔、台北101等世界知名建築物後,集結販賣海報、照片、攝影集、或者3D模型嗎?

A:世界上許多知名建築物都允許人們拍照,也能自由出現在攝影作品當中。但其中偶有例外,台北101大樓就是其中之一的例外。

原因是台北101的經營者針對大樓本身的外觀與設計註冊了「立體商標」,此一行動意味著:一般人自由拍攝台北101大樓的紀念照並無傷大雅,但想要利用台北101的特殊立體外觀來進行營利,就有觸法的疑慮。在盤算荷包能賺飽飽之餘,仍要注意這一特殊的立體註冊商標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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