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中,兩局議員訪英訪京反映港人憂慮,未見顯著影響。7月,首位華人檢察官余叔韶與一批精英包括郭慶偉、關淑馨、梁愛詩、梁定邦及林佐翰等兩度聯署,促請有關方面承諾保障人權,另又表示擔心釋法問題。
在1984年7月4日《信報》,一班精英列舉包括思想、行動、出入境自由,各種產權和法制上無罪推定、刑法不具追溯力等各項法律權利,盼能有詳細條文保障:
目前情況發展如斯…我們希望其他暫時還是緘默的香港人,同樣挺身出來說出他們的感受…那些負責決策香港前途的人才能知道和鑑定我們香港人的意向…自從一九八二年九月,香港人已屢次聽說一九九七年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不變…然而,實單憑三不變的保證,會很容易流於籠統而過於空泛之虞…在香港,有若干個人權利是港人一直所共享有而共同接受的…道些權利與我們現有的社會有經濟和法律制度息息相關…但是這些制度可能未必被習慣於另一種社會制度生活的人所完全了解…對於法治意識,他們也許與我們有所分別…為大局鄭重起見,我們寧贅毋缺,不厭其詳地枚舉下列幾種人權基本權利…
在1984年7月17日《信報》,他們又建議憲法設「兼容」空間,以防出現釋法抵觸問題:
香港現有之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與中國現行的制度有顯著的分別。如果一九九七年後的香港是維持此種「三不變」的話,很容易使與中國憲法其中若干條文有明顯的抵觸…例如憲法第六條有關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和憲法第十條有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買賣、出租土地,這些憲法條文都和香港現行制度有顯著矛盾…
假如今天某一種文字上運用的闡釋可以使到各方問滿意,難保將來的某一天,另一種闡釋方式會令憲法產生牴觸的涵義?那末,香港人又從何獲得保證?…希括有關方面慎重考慮,採取有效措施,將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式,明文誌列於憲法之中…
為了保障信心,解決焦慮,我們提議在憲法第三十一條加上類似下列的修訂:「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而特別行政區內所施行的法律和制度倘與憲法任何部分有抵觸矛盾之處,這些法律和制度仍應為憲法所容,依然有效。」
九七後梁愛詩擔任律政司司長,昔日帶頭聯署擔心釋法問題的余叔韶也修正看法,考慮法律觀點以外更廣闊背景,明確表示支持人大釋法,又不點名批評李柱銘等人「中了英國的毒」。
〈余叔韶怒斥法治褪色之說〉,《星島日報》(2002年6月6日):
不少法律界批評,回歸後法治大不如前,但余叔韶直斥:「Nonsense!(廢話)」。他認為,現時的法治遠勝從前,「起碼不用再受外國人的氣」。即使是近期最受人詬病的居港權事件,他亦認為政府尋求釋法是正確的,「撇開法律觀點不談,若讓一百七十萬名內地人來港,不論治安、衛生及房屋等,都會很大問題。」他反而不平,英國在八十年代修改國籍法,突然取消三百萬站人的居英權,那些「人權先生、民主黨」卻沒有人出半句聲,他更批評,現時出來說特區政府做法不當的大律師,是中了英國的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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