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選舉委員會與選委會立法議席,其實是過渡期政制角力副產品,早在基本法起草初期由港方智者提出,後來漸被工商界甚至民主派吸納,成為當局以選舉之名行變相委任的百搭牌,以溝淡對沖「民主成份」。
翻查公開紀錄,早在1986年基本法起草初期,中方主導的「民意機構」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就有記錄各路人馬構想,選委會(當時又叫「大選舉團」Grand Electoral College)最早萌生於特首產生辦法脈絡。
由於聯合聲明寫明特首由選舉或協商產生,立法會則由眾數選舉產生,但未嘗規定具體方法及民主發展步伐,故當時坊間有各種初步方案,特首由一人一票全民普選、立法機關互選到選舉團選舉、顧問院協商都有討論。
1. 港方智者「中間落墨」
1986年初,基本法諮委、後來擔任港區人大的港大植物學教授徐是雄提出參照基本法諮委會「有廣泛代表性」組成方法,由全國人大委任8位德高望重港人做籌委,推舉110至220名各階層代表組成選舉委員會(Election Committee),負責用選舉或協商提名特首候選人給中央政府任命;徐是雄同時建議,按1985年立法局情況,將原有22個委任議席改由選委會選出,12個區議會及市政局互選之選舉團(Electoral College)議席改為直選,12個功能組別則保留不變。
當時親中人士佔大多數的諮委會,一直傾向越小圈子越好,其餘少數民主派聲音,亦以穩定為由主張起初特首由立法機關互選,作為普選以外次好方案;光譜另一極,則有主張由極小圈子顧問院協商出特首來(譬如法律學者陳弘毅提出60–120各界人士顧問院、本地左派吳康民提出180人政壇元老顧問委員會、親中港商香港興業查濟民提出元老終身顧問局)。這情況下,徐是雄(後來修訂的)300至600人選委會方案,已近乎「中間落墨」定位。
延伸資料:坊間英檔研究揭示,查濟民方案初稿由前民政司黎敦義(Denis Bray)顧問公司執筆,並為其構思政策細節,務求親中得來不違聯合聲明。
討論過程中,諮委會「同溫層」好些意見認為,「大選舉團」安排可以減少對抗政治或政治過熱,有利平穩過渡;成員包括人大政協,保證親中力量有參與;組織有廣泛代表性,可確保有才能有經驗又對直選卻步人士,有機會一起貢獻香港。
2. 工商諮委吸納包銷
1986年底,「選委會/大選舉團」構思在諮委政制小組會議逐漸演化成形。一班工商界諮委陸續組織起來,徐是雄連人帶方案被吸納其中,四出推介,同期高調包銷的,還有另一港商瑞安集團羅康瑞。
到1987年底,以工商專業界/徐是雄方案為主體的構思,被列入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建議文件,並列入基本法草案第四稿(匯編稿)三大方案之一:
1. 功能團體選出的成員佔百分之五十;由地域性選區直接選出的成員佔百分之二十五;大選舉團選出的成員佔百分之二十五。
1988年上旬,「大選舉團」再被列入基本法草委首次公開諮詢的《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四大方案之一。
早在諮詢初期已出現不少負面意見,有看出所謂徵求意見稿偏重大選舉團方案;有認為透明度低、限制多數人選舉權,擔心是變相委任,被財團控制;甚至預告會有小圈子版塊鬥爭。
1988年5月《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初步反應報告(草稿)》:
2.1 有認為行政長官與立法會議成員的產生,必須先解決權力來源的問題。若用選舉團六百人互選二十人,然後在三名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中取一,這選舉團的來源成份,各團體所組成的比例,已有紛爭…2.2 …功能組別選舉或者所謂「大選舉團」無非是不同的限制方法。以香港社會的教育水平、通訊條件和法治精神…假如中共只接受保守的方案例如「大選舉團產生行政長官」難免令人失望及喪失信心…2.4 內容過於重視大選舉團的方案,造成局限性偏重工商界,容易被部份人士控制選舉。2.5 一個由中國委任的六百人選舉團將會為香港選出行政長宮,這樣的基本法(草案)未能給予香港人民主制度…3.2 …功能團體選舉的概念,可被用作臨時措施,但隨著社會的政治經驗漸豐,這種選舉方式最終應予廢除,因為…僅得部份人可以投票,而大部份人卻不可以…選舉團的觀念更糟…方案內並未言明這個「選舉團」的成員是怎樣挑選的…這種形式的「選舉」,很可能變成另一種形式的委任。任何抹煞了絕大多數人民的選舉權利的方式,均不能被視為真正的選舉…
到後來,諮委會秘書處才匯集到更多接受大選舉團立法議席聲音,包括認為大選舉團精英更理性更穩健務實,能避免感性政治氣氛選錯特首;邀請不願選的人才參加,比功能組別選舉更民主更靈活。
1988年10月《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諮詢報告(3) — 專題報告》:
6.3.1 有意見認為…這種選舉形式可適應香港現時未有健全政黨的情況…在組織上具備廣泛的代表性…成員能夠避免感性的政治氣氛,在理性的環境中選出適當的行政長官。6.3.2 有意見認為,透過大選舉團選舉…可保證社會的精英份子控制大局…成員對社會、政府運作都有較深的瞭解,選錯的危險性相應減低…很多有才能的人不會在其他選舉中自行出來競選,而大選舉團則邀請他們出來為公眾服務。所以大選舉團比功能團體更民主、更具靈活性…6.3.3 有意見認為,大選舉團的制度可避免黨派可能帶來的對抗性政治…6.3.5 …社會及工商界領袖都以其穩健及實務處事作風見稱,若選出的政治領袖得到他們廣泛的支持,社會很可能會達至一些共識…投資者喜歡一個可預測的政治及經濟環境的…倘若工商界遷移資產,只會影響到留下來的人。因此保障工商業界的權益,也是對社會整體有利的…
不過反對聲音仍佔不少篇幅,好些反對意見有更詳細推演,包括認為偏重工商會影響特首獨立性;指出大選舉團倡議者工商諮委本身也近乎政黨雛型,證明政黨對抗政治在所難免;更有意見形容大選舉團是變相委任,違反聯合聲明與中國憲法,因而可能「反革命」。
6.4.1 …大選舉團成員的產生方法曖昧,提名委員會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亦易被懷疑…大選舉團並非一人一票普選產生,其組合不能反映社會結構的特徵…變相剥奪市民的選舉與被選舉權…是變相的委任,製造特權政治…有違《中英聯合聲明》民主、高度自治及港人治港的原則,違反中國憲法規定人民主權的原則…有「反革命」之嫌。6.4.2 …大選舉團的選舉結果易受操縱…本身也容易受到中共的過濾與審查,成為體現及反映中共意志的「政協」,或成為中共間接限制香港自主權「第三類組織」…6.4.3 …工商專業界人士只佔人口的少數…而香港有二百六十萬勞工,但卻佔小比率的席位。大選舉團員有六百人,但只要控制半數,便可…間接控制了行政長官及立法機關四分之一成員的產生…6.4.4 …大選舉團由很多利益集團組成,由他們選出行政長官,對行政長官施政方針的制定有直接的影響…結果可能引致官商勾結、貪污、講關係的情況出現。6.4.5 …大選舉團的權力來源僅來自為數不多的選民,而由此行政長官和立法機關成員,既非公自由的民主選舉產生,便無須公開交代負責…易淪為背後操縱利益集團的橡皮圖章…6.4.7 …大選舉團主要由商人控制,但卻不能不讓基層人士參與,其內部也有對抗性的政黨政治…大選舉團的提議者本身就是一個政黨。可見政黨在香港出現是無可避免的。而民主政制與多黨政治是不可分割的。
報告建議盡量將大選舉團「民主化」,結論是大選舉團與直選及功能組別各有千秋。
6.5.1 有意見認為,作為一個過渡性的選舉形式,是可以接受的…如香港由奉行百多年的委任制度,一下子轉變到全民普選,實在過於急速。因此,在實施兩、三屆大選舉團制度後,才試行普選,使香港有一個適應期。6.5.2 有意見認為,應擴大選舉團的代表數目,以增加選出之長官和立法機關成員有更多群眾的支持…界別的甄選必須經過廣泛諮詢才由政府決定…規定每個團體的成員以一人一票的形式選派代表,選舉團在每次選出了行政長官和部份立法機關成員後,隨即解散…政府必須定期檢討組成大選舉團的六百個組織的名單…6.5.3 [建議一人一票選出大選舉團]6.5.4 …大選舉團可作明顯民主化的大改造,例如大幅度提高立法機關及各級議會成員比例…各界別席位的分配,要在工商界、中產階級及「草根」基層間求取平衡。7. 結語
本報告所列之選舉方法各有優點。普及直接選舉被認為是最民主或是唯一的選舉方法;選舉團選舉的優點是市民對這種選舉已有一定經驗;而功能界別選舉的好處是使各界別的利益得以體現;大選舉團選舉的優點則是穩健的發展步伐。無論哪種選舉方法或何種組合,都要切合香港的實際環境及需要,而又能照顧及平衡各方面的利益。
3. 草委收韁迴避炮火
當時坊間爭取九七前政制開放運動受極大挫折,英方與中方達成共識,過渡期政改要與基本法銜接。港府透過民意匯集處收集港人意見,要求1988年引入立法局直選議席的大量民意,在當局操控之下被演繹成社會少數,終被徹底否決。爭取民主人士,唯有將焦點放在基本法起草之上。論政團體積極推銷各種未來政制方案,盼獲草委垂青,能成為中方要求港人自家「協調」出來主流方案。
如前述,雖然諮委專題報告極力主張保留大選舉團立法議席方案,但諮委《條文總報告》則仍莫衷一是,在民間爭取普選特首浪潮下,大選舉團構想更無處著力。
這情況下,基本法草委更難免另有考量。譬如草委政制小組港方召集人查良鏞力推的「主流方案」,就完全沒提及大選舉團立法議席概念。
到1989年2月,基本法草委會推出第二次大型公開諮詢的《基本法(草案)》,特首選舉寫明由選委會選出,立法會產生辦法更略去包括大選舉團等具體選舉方式,只列各界別成份,似要迴避炮火。草案主要著力是議會銜接,立法會以類似「羅湖方案」方式讓原立法局議員過渡九七,合資格者由籌委會確認(從後來發展知道,包含篩選意味),另由於基本法規定各界別成份,如有缺額由推委補選產生。
不管親中人士如何力銷,坊間對基本法草案規劃的民主步伐仍甚為失望。有大專生焚燒查良鏞的《明報》,又有民主派發動接力絕食傳聖火抗議。草委副秘書長魯平則說,大家應該平心靜氣對話,不用太激動。
4. 民主拒共合縱連橫
隨後北京學運與六四鎮壓再帶來變局,由於某種「民主覺醒」亦由於擔心九七前途,港人早前被壓抑的直選訴求,再度高唱入雲,中方則深恐香港變成顛覆基地。基本法草案要延長第二次諮詢期,大堆立法議席新方案湧現。這邊廂,本來保守的兩局議員也形成九七直選議席不少於一半的共識方案,工商界與民主派又妥協出四四二方案,直選增至四成;那邊廂,從英方棄暗投明、被視為北京紅人的羅德丞,則另組新勢力形成「自斷經脈」的一會兩局分組點票絕橋。增添直選議席與是否分組點票,成了後期爭論焦點。
當時討論,有主張吸納民主意見,亦有擔心各方案「拒共」因素。
由於九七後不容明正言順保留委任制,要在議席比例上增減,若只有直選與功能組別兩造,此消彼長畫面太難看。當時匯點政評人盧子健分析,名曰「選舉」的四不像「選委會/大選舉團」議席,正好做百搭牌。
盧子健:〈委任-直選=大選舉團〉《經濟日報》(1989年12月21日):
早[期]為草委會所拋棄的大選舉團在最近的專題小組會議上復活,看來將成為九七年後政制的一部分。但到目前為止,香港政府未有表示過對大選舉團的興趣……一直以來,香港人都主張九七年前的立法局成員能移成為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的成員,以實現平穩過渡…早期稱為「直通車方案」,後來改稱羅湖方案,但基本精神一致。如果九七年前後的立法會設席產生方法並不完全一樣,就難以簡單地銜接…但現在冒出了這個大選舉團,就有如一張「百搭牌」。九七年時,目可以把原立法局的委任議員推選為特區立法會的成員,銜接便無問題。這種做法的最大受益者不是中方,而是英方…因為九七年前的委任議員當然是英方信任的人…但中方不會這麼慷慨,無償給英方好處。大選舉團是一件可以靈活運用的工具,它固然可以把英方九七年前委任的議員推舉進入特區立法會,但可以放棄他們,改推選其他人。
其實無論親中親英心知肚明,縱使「選委會/大選舉團」有兩重鳥籠操作掩飾(雙重間接選舉),按其設計幾近變相委任,也由於這理解,中方人馬一度揚言,九七前立法局大選舉團產生議員,不能簡單坐直通車過渡成特區立法會代議士,潛台詞是不容英方這樣安插人手到新政體中。
5. 中英密議暗渡陳倉
基本法埋尾前夕,雖然輿論炮火主要集中在直選議席數目上,但委任味極濃的大選舉團亦頗受民間嫌棄,親中媒體仍要撰文護航。
文匯報評論指,大選舉團由港方人提出,在當時各種新方案中,六成多都有引用作為特首選舉辦法,悉數人士亦主張用大選舉團選出至少兩成立法議席,反而本地親中團體工聯會就隻字未提大選舉團議席,外間標籤為中方炮製閉門造車,實在無的放矢,批評者本身才最反民主。
黃雲民:〈 為大選舉團正名(上)〉《文匯報》(1989年12月28日):
近期,本港報章上一些論者對…基本法草委會專題小組會議有諸多責難與非議,他們除了指謫本港草委「未能盡到責任替香港人爭取權益」外,「大選舉團」也是頗受非議的內容之一…首先,「大選舉團」…是在基本法第二次諮詢期間由本港多個論政團體自行提出來的…如在《專題報告》中列載…主張由「大選舉團」…選舉產生行政長官…佔總方案量百分之六十六多…主張由「大選舉團」選舉產生部分立法會議員的有「八十九人方案」、「新協調方案」和十月中旬由香港華人革新協會提出的「五三二方案」,他們均主張由「大選舉團」選出二成至二成稍多的立法會成員…其次…眾所周知,內地草委在此次廣州政制小會議上不曾拿出過任何提案…未經修訂之前的基本法草案稿,也不曾見有由「大選舉團」選舉產生部分立法會議員的字樣…在「六四」之後,自稱有廣泛社會民眾基礎的「新協調方案」,也鮮明主張第一屆立法會的百分之二十議席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一直被視為政治立場親中的左派工會…也隻字未見主張「大選舉團」選出部分立法議員…再次,指謫「大選舉團」是「變相委任制」也是有欠說服力的。首先從學理上來看,「大選舉團」是民主選舉政治的一種形式,它是相對於「直選」的間接選舉…當今文明國家採用「大選舉團」形式…也為數不寡,最著名的子就是美國總也是由「大選舉人團」選舉產生……香港是一個急功近利的社會,普羅百姓甚至一些專業英才,他們的參政意識與意願較低…一些有專業才能,但不喜好在街頭拋頭露面抑或在功能組別中拉幫結派拉「競選」者,似只能透過「大選舉團」形式進入政府管治或諮詢架構…
黃雲民:〈 為大選舉團正名(下)〉《文匯報》(1989年12月29日):
這些人在過去與今天是由港府透過委任制解決的…當九七年委任制必須廢止時…經過民主選舉程序,將這批府有效管治所必需的專業人才吸納到建制裡來,則「大選舉團」是一個比較理想的補救形式…香港本身是一個具時代經濟功能的國際大都市,各種利益階層,各種勢力集團…提出符合自身利益的見解與主張,這本是十分健康與正常的現象。而不正常的則是…將自己不喜好的見解,主長統統貼上「中方」的標簽,然後一棍子打死…霸道者本身顯露出反民主的面目,這是最令人啼笑皆非的事…
無論外間如何議論紛紛,基本法草委政制小組已逕自為政制發展鋪設超穩定軌跡。1989年12月中旬小組會議,草委篤定九七後要有十年穩定期,政制要確保各界均衡參與,不容出現拒共議會。立法會要有選委、功能組別及直選議席,首屆直選限18人。
1989年12月13至16日《政治體制專題小組第十七次會議紀要》:
四、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在小組會上有三位委員提出了三個修改方案,委員們還參考了諮詢報告中的八個方案…認為…政治體制要保證香港穩定繁榮,為達到這個目標,政制發展要循序漸進,寧穩勿亂。政制要確保社會各階層的均衡參與…不能出現一個與中央對抗的立法機關。根據這些原則。委員們認為:1.功能團體、分區直選及行政長官選舉(推選)委員會產生的議員可作為立法會組成成份。至於是否要有區域組織選舉的成份,委員們仍有不同意見…3.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第一屆總人數為六十人,其中分區直選佔百分之三十,即十八人。至於立法會其他成份的比例,留待下次會議研究決定。4.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政治體制至少要穩定十年,委員們認為一九九七年政權轉移是巨大的變化,必須有一段時間保持政制的穩定。有的委員認為,十年穩定期內,立法會的組成不要變化;有的委員認為,十年穩定期內立法會組成可以有少許的變化,以體現循序漸進…
到1990年1月下旬,政制小組最後會議形成首三屆立法會選委議席「循序漸退」的主流方案,建議首屆直選18人、功能組別30人、選委12人;其後選委減6人,增到直選議席上;第三屆選委正式淡出,直選累積增至30人,與功能組別看齊。主流以外,另有小組委員主張選委佔更多比例,保留更長時間甚至完全不變。
1990年1月17至20日《政治體制專題小組第十八次會議紀要》:
2. 小組對立法會的組成還有以下幾種意見…(2) 有兩位委員主張立法會的組成為:第一屆
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22人
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20人
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18人第二屆
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22人
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14人
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24人第三屆
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22人
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8人
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30人(3) 有兩位委員主張立法會的組成為:第一屆(1997–1999) 總人數60人
選舉委員會選出議員21人
功能團體組別選出議員21人
區域選舉選出議員18人第二屆(1999–2003) 總人數63人
選舉委員會選出議員21人
功能團體組別選出議員21人
區域選舉選出議員21人第三屆(2003–2007) 總人數69人
選舉委員會選出議員21人
功能團體組那選出議員24人
區域選舉選出議員24人
後來文獻揭示,英方幾經辛苦才透過外交信件勉強爭取到在「銜接」前題下,中方接受1991年有18席直選,九七後首屆立法會有20席直選。本來飽受爭議的「選委會/大選舉團」議席則獲英方有條件承認。當時被視為英方外交失利的更經典例子,是默許中方收緊禁止顛覆政權的第23條條文。
當時民主派一度接力靜坐抗議,有各大專院校學生聯手罷課,過千人到新華社示威焚燒基本法,但始終未改變既定事實。1990年4月基本法封盤,選委會議席順理成章成為關鍵少數,到第三屆淡出,體現所謂循序漸進邁向更普及選舉的民主步伐。
尾聲:抗議無效,不如參選
隨著基本法角力落幕,中共領導人鄧小平現身加許一班起草委員;那邊廂,港府以1991年18席直選為「安慰獎」,英輿論指英延出賣港人向中國叩頭;包括民主派在內香港政圈人士則早已收拾心情,陸續組黨迎接選戰。
及後彭督政改爭拗,中英雙方爆出當年就開放直選議席以至基本法政制銜接討價還價的外交密函。從內文可見,中方對「選委會/大選舉團」立場一直毫不退讓,尤其要著力爭取英方修例,容許引入人大政協成員在九七前競逐立法局議席,某程度印證了,大選舉團這四不像議席,其實是中方插旗佈陣的裝置。雖然直通車安排最終拉倒,但選委會構想卻更擴充成過渡期權力階梯,由特區籌委籌會組的推選委員會,就一口氣推選出60個臨時立法會議員和第一屆特區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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