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1月23日,中英草簽後兩個月,民意審核處向港督尤德呈交「諮詢」港人報告,以便英政府背書建議國會接納。當時當局既呼籲港人發聲,又強調無法改變草案,若不收貨中國將自行收回香港。此外,民審處更要求個人意見實名提交,一度令人害怕身份外洩。民意諮詢最後幾近變社團表態政治表演,其餘大部份意見則表示無奈,擔心承諾能否貫徹。
《中英關於香港前途協議草案白皮書》引言第29段:
為避免有任何誤解起見,英國政府有責任清楚說明…更改這份協議是沒有可能的。假如不接受這份協議,就會沒有任何協議。中國政府已經明確表示,假如這份協議不被接受,中國政府將不重開談判,並且會自行公佈對香港的一套方案。這一套單方面宣佈的方案是否會包括這份協議草內所載的各項條款,是不能確知的,而且也不會有兩個國家所簽訂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的同樣地位。
鏗鏘集 中英協議草簽特輯(1984年9月30日):
記者:「黃太,可否講講你們這民意審核專員辦事處成立經過?」
黃錢其濂(副民意審核專員):「今年7月18日英國外相賀維爵士在英國國會宣佈要設立一個機構,待香港前途協議草案發表時立即收集市民意見,這機構就是民意審核專員辦事處。7月20日,港督正式委任麥法誠先生擔任辦事處專員。我們辦事處在金鐘最高法院,全部工作人員大約50人。」
記:「市民有意見應該如何向你們提出?」
黃:「我們已在香港各大中英文報章刊登廣告,向市民解釋他們如何呈交意見書。方法很簡單,只可用書面方式,寫信給民意審核專員,地址是香港郵箱9000號。寫信可用中文或英文,但一定要簽署。假如是來自社團信件,代表簽署者必須註明他在社團職位。寫信給我們記得寫清楚姓名地址,我們收到後會登記並寄回收條。」
記:「假如有市民不想寫信,還可循甚麼途徑表達意見?」
黃:「他們可以將意見提供給大眾或者熟悉的諮詢途徑,例如區議會或者時常接觸社團,以集體方式寄信。我們不會接受匿名信。」
記:「為甚麼若市民不用書信方式,或者不註名,想用電話或親自面見你們,你們不接受?」
黃:「有很多理由,最主要是我們工作由監察團監察,因此採用意見要有足夠證據,匿名信或電話有很多困難地方,亦很難追查是否真實。至於親自來我們辦事處,大家也有很多不方便地方,亦可能產生很大誤會令雙方費時失事,故此我們認為書信方式是最簡單理想方法。」
記:「除了市民或社團來信外,你們會否考慮其他有關意見?」
黃:「我們也考慮和收集傳媒發表的意見,像報章、電台、電視台報導和輿論。此外,我們亦參考民意調查結果。」
記:「市民向你們提供意見,有甚麼作用?」
黃:「有關香港前途協議草案日後會在英國國會辯論,我們收到香港市民意見後會加以撮要,然後分析和審核,成為報告書呈交港督。這報告書會給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讓英國政府可以根據報告書決定向國會提出建議。這報告書亦會在香港出版,所有市民會知道報告書內容。報告書亦會附社團意見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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