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途談判尾聲:政壇前輩謂基本法不宜與中國憲法掛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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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in
Jul 3, 2017

1982年12月,全國人大在文革後第二度修憲(實為重新制憲),其中31條規定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1983年3月,戴卓爾夫人致密函給趙紫陽,暗示如中英找到辦法九七後保持香港原有制度、繁榮及自由,會向國會提議將香港全部主權交中國,同年7月中英正式展開會談,主權換治權等建議觸礁,內容保密但傳聞四起,港元港股一度大跌。

其間少數香港權貴替北京傳話:保證自由法治不變,港人治港,不派幹部插手,都寫入中國憲法31條附錄的特區小憲法。但有政壇前輩回應,認為基本法不宜與中國憲法掛鈎,勉強綑綁會出現困難。

工商日報(1984年2月20日):

香港革新會副主席陳肇川認為,港人的意願是香港應保留一個自由城市的體系,並擁有一切香港市民固有基本人權,但如司法制度不能獨立,此等人權肯定無法獲得保障。

他表示,雖然中共的領導人曾多次宣佈維持香港五十年不變,並且實行「港人治港」,但却不被港人所接受,因為倘若香港變為「行政特區」,而要根據中共「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話,將來香港所產生的問題會比其他特區為外[多],相信中共亦無法順利解決。

陳肇川曾任市政局民選員,他强調,中共應容許香港自行制定基本法,而與中共「憲法」並不關連。基本法在九七年後的五十年期間施行,同時應設一特別條欵,聲明基本法只能在全民複決投票下才可作出修改。如此「港人治港」才能有效落實。

他說:中共曾聲稱不準備在九七年後以社會主義方式管治香港,相信中共方面對以上的建議會詳加考慮而接納。革新會亦會透過適當的渠道向中(共)英雙方表達意見。

工商日報(198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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